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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巴中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市處於領先地位,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在全市具有標桿示範作用的組織以及對促進全市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由市政府主辦,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獲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總數不超過3個,獲市長質量獎的個人總數不超過3名。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申報遵循自願原則,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堅持好中選優、寧缺毋濫、動態管理,不搞終身制,評選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下設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負責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實施。
評審會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質量領域專家、學者以及市級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審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工副秘書長兼任。負責指導、推動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審定擬授獎名單及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評審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評審辦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負責組織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包括組織制(修)訂相關評審標準、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庫,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承辦評審會的日常事務。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參照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結合巴中實際制定。評審標準應當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以及巴中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評選、認定、獎勵、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巴中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符合國家產業導向、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要求;
(二)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三)在質量水平、技術和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經濟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在全市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四)在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積極創新且成效顯著,並具有推廣價值;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九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二)從事質量管理或質量相關工作,對巴中質量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在質量管理或實踐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經驗或成果,在提高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推動本市產業工藝和技能改進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第三章 評選程式
第十條 評審辦報請評審會同意後,發布申報市長質量獎的通知,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組織和個人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向所在縣區市場監管部門遞交申報材料。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申報主體進行資格初審,以書面形式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在規定時限內將初審結果報評審辦。
第十三條 評審辦對申報主體資格、申報程式、材料規範等方面進行覆核,形成市長質量獎受理名單。並徵求市級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對未受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向申報組織和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對於已受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評審辦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進行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等工作。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組根據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結果,形成綜合評審報告報評審辦。
第十六條 評審辦根據綜合評審報告,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授獎建議名單報評審會。經評審會審議後,提出擬授獎的建議名單。
第十七條 對擬授獎的建議名單,由評審辦向社會公示。對反映的問題,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情況報告,提交評審會審查。
第十八條 評審會向市政府報告市長質量獎評選情況,由市政府審定批准授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九條 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牌,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分別給予組織20萬元、個人2萬元的質量創新推廣專項資金補貼。
質量創新推廣專項資金補貼主要用於獲獎組織和個人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創新、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評審辦設立監督組,對市長質量獎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違紀的組織和個人,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市長質量獎評審存在問題,均可向監督組投訴舉報,監督組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監督組對迴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主動提出迴避的人員提出迴避建議。
第二十三條 接受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對評審專家及有關人員的作風紀律、廉潔情況進行監督,可將有關情況向監督組舉報。
第二十四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取消其5年內申報資格。對已經獲獎的,撤銷獎勵,予以公開通報,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申報材料受理人員或有關部門人員協助申報組織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獲取市長質量獎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選工作的人員在評選工作中收受財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評審資格,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在對外宣傳時應當註明獲獎年度。獲獎組織和個人再次申報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獎牌,不再給予質量創新推廣專項補貼資金。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發生組織架構、質量管理模式重大變更等情況的,應主動向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有關部門、單位等進行報告。
第三十條 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和市級相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社會組織等對本地區、本領域獲獎組織和個人履行獲獎義務、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有關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評審辦。
第三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實行動態管理,獲獎組織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評審會核實後報市政府收回榮譽證書、獎牌,追回質量創新專項補貼資金,並公開通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事故的;
(二)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三)消費者(用戶)對質量(服務)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社會等相關方面的重大投訴,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市長質量獎評選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審辦提出。
第三十三條 提出異議應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異議應實名提出,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寫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繫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註明單位住所、聯繫方式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 評審辦應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當受理。
第三十五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進行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
第三十六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評審辦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並向評審會報告。
第六章 推廣套用
第三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含巴中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相關行業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職責,支持本地區、本領域獲獎組織和個人在行業領域推廣套用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但不得借推廣名義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發揮質量標桿示範引領作用,主動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推進全市行業領域整體質量提升;持續開展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創新,追求卓越質量,持續提升效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市長質量獎評選和管理工作,更好發揮質量激勵機制的作用,市政府對原《巴中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巴府辦發〔2014〕4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就修訂後的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自2012年11月巴中市設立“市長質量獎”以來,已開展了三屆“市長質量獎”評選活動,全市共9家企業獲此殊榮,分別一次性獎勵每家獲獎企業20萬元。為引導和激勵我市企業追求卓越、提升質量管理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原《辦法》自2014年首次修訂至今已逾六年,已不能很好滿足新時期的質量發展需求。一是原《辦法》評選僅針對生產經營企業,範圍單一,削弱了質量激勵政策的影響力;二是原《辦法》指定由質量協會開展評審,機構固化,不符合公平競爭原則;三是原《辦法》未明確專門的監督機構和程式,監督力度不夠,不利於評審過程的公平公正;四是原《辦法》沒有對異議處理作出專門規定,異議處理不暢,不利於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二)《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第三十四條:建立政府質量獎勵制度,對質量工作成效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處於行業領先地位的組織和質量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三、獎項性質
巴中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市最高質量獎項,是公益性質量激勵政策。每兩年評選一屆,參評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授獎對象
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市處於領先地位、對巴中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具有標桿示範作用的在巴中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每屆總數不超過3個;對促進全市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每屆總數不超過3名。
五、獎勵方式
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牌,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分別給予組織20萬元、個人2萬元的質量創新推廣專項資金補貼。
獲獎組織和個人再次申報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獎牌,不再給予質量創新推廣專項補貼資金。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市長質量獎。
六、評審標準
參照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結合巴中實際制定,適時予以修訂。
七、評選組織
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分管副市長任主任,分管副秘書長任副主任。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於市市場監管局,局長任主任。
八、評選程式
(一)各區縣市場監管部門對申報主體進行資格初審,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二)評審辦進行覆核,形成受理名單,徵求市級相關部門意見,對未受理的向申報主體說明理由。
(三)評審辦組織專家,進行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等工作,形成綜合評審報告。
(四)評審辦根據評審報告,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授獎建議名單報評審會審議,評審會審議後提出擬授獎建議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五)經公示無異議後,評審會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長質量獎評選情況,由市政府審定批准授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九、申報條件
(一)申報的組織
1.在巴中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符合國家產業導向、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要求;
2.近三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3.在質量水平、技術和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經濟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在全市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4.在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積極創新且成效顯著,並具有推廣價值;
5.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二)申報的個人
1.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2.從事質量管理或質量相關工作,對巴中質量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3.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在質量管理或實踐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經驗或成果,在提高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推動本市產業工藝和技能改進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十、監督管理
設立監督組,重點對評審過程和獲獎後實施監督,保證評審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督促獲獎組織和個人持續保持榮譽。
(一)評審過程監督。對違法、違規和違紀的組織和個人,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獎項的,取消其5年內申報資格;申報材料受理人員或有關人員協助申報組織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獲取獎項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參與市長質量獎評選工作的人員收受財物、弄虛作假和徇私舞弊的,取消評審資格,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規定追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獲獎後續監督。獲獎組織和個人有四種情形之一的,收回榮譽證書、獎牌,追回質量創新專項補貼資金,並公開通報。
1.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事故的;
2.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3.消費者(用戶)對質量(服務)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社會等相關方面的重大投訴,收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4.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十一、異議處理
(一)異議受理的機構為評審辦,應於收到異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二)個人提出異議應提供書面材料和相關證明,並具實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繫方式。單位提出異議應註明單位住所、聯繫方式並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十二、結果運用
(一)明確了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相關行業組織社會組織的義務,應支持獲獎組織和個人在行業領域推廣套用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同時作出約束性規定,不得借推廣之名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
(二)明確了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義務,應發揮質量標桿示範引領作用,主動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