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

《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旨在貫徹落實質量強國戰略和加快質量強省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及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1年3月26日通過並公布,共七章四十六條,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
  • 發布機關: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1年3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NO:SC13293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1年3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3月26日

條例全文

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
(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質量強國戰略,加快質量強省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的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質量促進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理念,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合、企業主體、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質量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其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促進議事協調機構具體負責質量促進組織、協調、考核、督查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草、統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質量促進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當自覺強化質量主體責任,推動開展以下質量促進活動:
  (一)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和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二)加強質量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加大技術創新投入,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產品、工程和服務;
  (三)制定和實施先進標準,實施品牌發展戰略;
  (四)強化誠信自律,踐行質量承諾,在經濟、環境和社會等方面創造綜合價值,樹立對社會負責的良好形象;
  (五)對其生產經營的產品質量、建造的工程質量和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召回存在缺陷的產品,採取有效措施提升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安全水平;
  (六)依法開展其他質量促進活動。
  第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積極推動開展下列質量促進活動:
  (一)提供質量管理、標準化、品牌建設、檢驗檢測、計量校準、認證認可、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信用評價等方面的服務;
  (二)協助受理行業內質量投訴、調解質量糾紛、調查質量事故等活動;
  (三)協助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質量提升服務,提高行業質量意識和自律能力;
  (四)依法開展其他質量促進活動。
  第七條 質量服務、檢驗檢測、計量校準、合格評定、信用評價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規範化和品牌化建設,發揮質量促進服務作用。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質量促進活動。
  
第二章 基礎支撐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建立健全計量科技基礎服務體系、產業計量測試體系和區域計量支撐體系,持續提升質量促進保障能力。
  第十條 大力推進法制計量,全面加強工業計量,緊跟國際前沿計量科技發展,積極拓展工程計量,加強計量檢測技術的研究套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動構建標準化科技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健全技術標準資源服務平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和宣傳工作。
  支持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與制定或者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十三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承擔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職責、擔任領導職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實驗室等質量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動全省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體系建設。
  國有性質的質量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應當依法為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公眾等提供技術和質量促進共享服務。
  鼓勵以社會資金建設的質量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為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公眾等提供技術和質量促進共享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和合理布局各類檢驗檢測公共平台,加強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規範提升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服務。
  鼓勵並支持市場主體將更多的產品或者服務納入國家推行的認證體系,支持開展產品認證、管理體系認證和服務認證,構建認證認可國際合作機制,提升認證認可市場化、國際化水平。
第三章 創新驅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質量技術基礎及套用研究,實施質量重大科技專項和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大研發投入力度,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
  支持市場主體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藝,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率,推動技術進步和質量創新,全面提升質量水平。
  第十七條 建立智慧財產權激勵機制,鼓勵創建國家級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智慧財產權聯盟等載體。
  第十八條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援助平台以及有關案件行政處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加大對侵犯質量技術、標準、品牌等權益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力度,加強司法保護,依法實施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國資、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實施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獎勵、補助政策,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檢測評定體系,支持企業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示範運用。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支持政策。
  第二十條 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服務,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評議基地和公共信息、技術服務平台。
  持續提升對國外重大技術性貿易措施的跟蹤、研判、預警、評議和應對的能力,幫助市場主體規避風險、維護權益。
  
第四章 品牌引領
  第二十一條 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圍繞全省主導產業、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高端品質認證,培育產品品牌、企業品牌、區域品牌。
  提升工程標準化、工業化、信息化、綠色化和精細化水平,打造工程質量品牌。
  提升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現代金融、科技服務、會展等生產性服務業專業化水平,提高旅遊、健康、教育、文化、體育、養老等生活性服務業品質,推進服務業標準化、品牌化建設,培育知名服務品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促進議事協調機構、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創建、推廣、激勵等機制,鼓勵爭創各類品牌榮譽。
  第二十三條 推進品牌認定市場化和社會化,建立市場主導、專業規範、國際通行的第三方品牌評價機制,開展品牌價值評價指數發布,持續提升品牌價值。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加強品牌文化建設,提升品牌研發、策劃行銷能力,建立健全品牌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推進品牌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品牌失信懲戒和淘汰退出機制,維護品牌的公信力、美譽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構建質量增信融資體系和質量增信融資制度。
  鼓勵銀行業機構將質量水平、標準水平、品牌價值等納入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和貸款發放參考因素。
  第二十七條 銀保監部門應當加大質量保險推廣力度,支持市場主體運用保險手段促進質量提升和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藝的推廣套用。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質量促進需要的保險產品。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和首席技師制度,推廣套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提升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質量促進工作高層次人才引進,將其納入高層次專業人才序列。建立質量促進工作高層次人才激勵措施,落實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在落戶、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條 加強質量公益宣傳,豐富質量文化內涵,促進質量文化傳承發展;加強質量法治宣傳教育,普及質量法律知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質量教育納入全民教育體系,通過將質量教育融入相關課程、開展質量教育實踐等活動,提高全民質量素質。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和科研機構完善相關質量學科、專業課程設定,積極開展質量專業教學、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培養多層次、實用型質量人才。
  第三十一條 加強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質量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力度;弘揚工匠精神,培養高級技工、傳統技藝帶頭人、技能大師等專業技能人才,發揮其在推動質量發展中的引領作用。
  第三十二條 組織開展中國品牌日、世界計量日、世界標準日、世界認可日、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和全國“質量月”等活動,弘揚質量精神,提升全民質量、誠信、責任意識。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選聘質量領域的專家學者為質量促進提供諮詢服務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四條 建立政府質量獎勵制度,對質量工作成效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處於行業領先地位的組織和質量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監管部門應當開展質量狀況、質量損失率分析研究,創新質量統計方法,建立質量發展指標體系,引導市場主體科學高效利用資源能源,開展質量成本管理,提升質量效益。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及社會團體共同參與質量發展研究。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引導市場主體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全生命周期質量追溯能力,建設覆蓋全省、先進適用的質量追溯體系。
  市場主體應當建立食品、藥品、重要工業產品、重點消費品和重要農產品質量溯源體系,實行全產業鏈質量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服務領域建立顧客滿意度評價和有獎舉報制度,健全服務質量綜合評價體系,加強公共服務質量滿意度結果套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依法開展質量安全事故上報、應急處置、調查處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信息和質量信用統一歸集、公示、套用的大數據平台,推動質量信息和信用信息數據資源開放、共享和套用。
  第四十條 完善信用監管體系,建立健全質量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和質量失信聯合懲戒、信用修復機制。
  引導、推動行業質量誠信建設,鼓勵市場主體開展質量信用承諾。
  建立並嚴格實施質量失信黑名單制度,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予以懲戒。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質量監測和結果通報制度,加強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的監管,提升質量治理能力。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質量促進宣傳和輿論監督,通報質量違法行為,加大對質量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開展政府質量工作考核,將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內容,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質量督察工作機制,對質量問題突出的地方開展專項督察,將督察結果作為執紀問責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對質量促進工作開展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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