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是四川省頒布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又一項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
  • 類型: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
  • 適用範圍:四川省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第三章 生產經營者的責任,第四章 監督和保護,第五章 違法行為的處理,第六章 時效及處理程式,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用於生活需要或農業生產需要的單位和個人;所稱生產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者,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內負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五條 消費者有權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 消費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由選購商品,選擇服務。
(二)向生產經營者了解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性能等真實情況。
(三)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國家法定、計量、標準、衛生、安全、價格的保障。
(四)對商品或服務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或批評。
(五)按國家規定或雙方約定,要求修、換、退不合格的商品。
(六)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不合格,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
(七)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或向法院起訴。
少數民族的消費習慣,應當受到尊重。

第三章 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條 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職業道德,熱忱服務,堅持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計量、衛生、安全的要求跡攏裕薄進口的商品,必須按規定經國家有關檢驗部門檢驗合格,方能銷售。
(二)商品的價格及服務收費的標準,應遵守國家物價政策和價格管理規定,除農貿市場部分鮮、活商品外,應按規定明碼標價。
(三)生產、銷售的商品必須附有按規定應附有的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生產廠家、廠址、生產批號等標誌。限時使用的商品,必須標明出廠日期及失效時間。達不到技術標準的但仍有使用價值的商品,必須在商品和包裝上標明“處理品”字樣。
(四)商品、服務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蒙蔽欺騙消費者。
(五)不準冒充註冊商標或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六)不準生產、銷售腐爛變質、有毒有害的或明令淘汰、禁用、過期失效的商品。
(七)不準以假充真、以劣充優,摻雜使假,短尺少秤。
(八)商品按規定或雙方約定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必須履行。
(九)不準搭售商品。
(十)不準生產、銷售淫穢、荒誕等有害的商品。

第四章 監督和保護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必須按照各自的職責,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應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是在人民政府領導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指導民眾消費、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民眾團體,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可以成立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縣以下行政區域、基層單位可以建立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基層組織。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參加優質名牌產品、優質服務的評選、審定。
(二)向消費者提供諮詢服務,指導消費。
(三)參與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和檢測。
(四)協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糾正和制止商品、服務廣告的弄虛作假行為,查處、查封、銷毀假商品、冒牌商品和劣質商品。
(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對涉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查詢。
(六)接受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仲裁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對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公開的揭露、批評,並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及時依法查處。
(八)支持或代表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各新聞單位應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維護消費者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壓制新聞單位關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真實報導。

第五章 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為,由工商行政、標準計量、商品檢驗、衛生、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以下規定予以查處;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一)、(三)項規定的,不準銷售,責令限期收回、封存,沒收非法收入,視其情節,處以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罰款,限期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一般違法行為,處以非法所得金額三倍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可處以非法所得金額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公開更正,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收入,停業整頓,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
(四)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禁止廣告宣傳,收繳全部商標標識,清除現存商品和包裝上的商標,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收入,銷毀有毒有害商品,視其情節,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查封、沒收、銷毀全部偽劣商品,收繳失準衡器、量具,沒收非法收入,視其情節,處以生產、銷售額30%以下或者多收貨款三倍以下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七)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生產經營者負責修理,或者換、退,賠償由於生產經營者推諉、拖延等責任而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
(八)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的,責令收回全部搭售的商品,處以相當於搭售商品總金額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項規定的,除沒收、銷毀全部物品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註冊登記或營業執照,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出版物總訂價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為,生產經營者的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所做出的處罰決定,不免除生產經營者應承擔賠償消費者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無法退賠消費者的,連同罰沒款一併上繳收政。
第十五條 消費者因產品質量不合格或生產者、銷售者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可以直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索賠;生產者或銷售者賠償後,可再向責任方索賠;服務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由服務者直接賠償。

第六章 時效及處理程式

第十六條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可直接與生產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在以下期限內向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有約定期限的,在約定期限以內。
(二)出售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在一年以內。
(三)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在一年以內。
(四)法律、法規有時效規定的,在規定時效以內。
上述時效,從消費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依照國家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的投訴,應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對受理的投訴,應在四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轉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轉交的投訴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情況回復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十內向作出處理決定部門的上一級部門申請複議,複議部門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