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綠色建築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成都市綠色建築促進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綠色建築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審批單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決定,條例全文,
批准決定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成都市綠色建築促進條例》的決定。
條例全文
成都市綠色建築促進條例
(2022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立項
第三章 設計和建設
第四章 運行和改造
第五章 技術和推廣
第六章 促進和發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減少建築能源消耗,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推進公園城市示範區建設,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改造、拆除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使用者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包括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
第四條 綠色建築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分類指導、市場推動、公眾參與、因地制宜、綠色低碳、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原則。
第五條 綠色建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等級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四川省的相關要求。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轄區內綠色建築發展實際,制定綠色建築執行要求。
前款所述綠色建築執行要求,包含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建築裝配率、建築平均節能率。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考核體系,統籌協調轄區內綠色建築發展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築發展相關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和區(市)縣發展改革、經信、科技、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發展有關工作。
第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綠色建築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市和區(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綠色建築宣傳,普及綠色建築專業知識,提升社會公眾對綠色建築的認識。
鼓勵建築行業協會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技術服務體系,開展綠色建築宣傳培訓、技術交流、信息諮詢,提升相關從業人員專業能力、企業技術水平和整體實力。
第二章 規劃和立項
第十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納入建築行業相關專項規劃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分級分類標準、執行要求、既有建築綠色改造、技術推廣等內容。
綠色建築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本市綠色建築等級,民用建築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工業建築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本市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採用基本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新建工業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採用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標準。
第十二條 新建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本市關於裝配式建築的有關要求分級分類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載明綠色建築執行要求,並將相關建設費用納入工程總投資。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將住建主管部門確定的綠色建築執行要求納入政府投資項目批覆檔案,並將相關建設費用計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四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條件中的綠色建築執行要求納入國有土地出讓條件、出讓方案及契約附屬檔案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附屬檔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總平布局、朝向、日照等規劃要求納入綠色建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三章 設計和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執行要求進行建設,並在諮詢、設計、施工、監理等委託檔案中載明綠色建築執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降低綠色建築執行要求,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執行要求,開展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含綠色建築專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築執行要求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實行施工圖設計檔案自審承諾制的項目,建設、設計單位應當確保施工圖設計檔案符合綠色建築執行要求,並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責任主體做好施工技術交底,將綠色建築執行要求作為交底內容。
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綠色施工有關技術標準,按照綠色建築執行要求,根據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施工方案並組織施工,並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執行要求。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執行要求,根據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方案,編制監理方案並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對綠色建築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 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執行情況納入竣工驗收監督範圍。
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開展竣工驗收時,應當檢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築執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永久性標牌應當載明綠色建築執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綠色建築執行要求及主要綠色性能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銷售契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 住建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項目管理許可權,依據法律法規和綠色建築執行要求,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築標識遵循自願申報原則,其認定程式和標準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運行和改造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綠色建築業主、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人移交綠色建築相關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築業主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築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人實施,確保綠色建築在運行中達到相應等級要求。
委託物業服務人實施的,服務契約應當載明綠色建築相關設施設備定期維護和保養內容,並定期公示綠色建築設施運行狀況。
鼓勵綠色建築業主、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人建立建築智慧型化運行管理平台,提高建築物設施、設備運行效率。
對建築進行裝修時,不得破壞原有的圍護結構、能耗監測設備及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築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室內外環境維護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建築節能圍護結構完好,節能、節水、能耗監測等設備及系統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共用設施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實行雨污分流,節能、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四川省規定,室內溫濕度、噪聲、採光、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標;
(五)國家、四川省規定的其他綠色建築運行要求。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總建築面積規模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既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以及大型公共建築實施節能改造的,應當同步設計、安裝具有遠程傳送功能的能耗監測設備及系統,並在建築節能工程驗收後、工程竣工驗收前將建築能耗監測設備及系統與市建築智慧型化系統聯網,實現線上監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建築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數據共享機制,提升建築能耗監測能力。
第三十條 公共建築不得超過能耗限額。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超過能耗限額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築能耗至限額之內。
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標準由市住建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因地制宜推進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編制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經評估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築標準的,應當納入綠色改造計畫。
第三十二條 本市鼓勵在綠色建築運行和既有建築綠色改造中,採用契約能源管理、綠色運行專業託管以及其他創新模式。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應當逐步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
第五章 技術和推廣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節能低碳技術研發和推廣,倡導建設高星級綠色建築,大力推廣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築,發展零碳建築,提升綠色建築品質。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綠色建材產品認證標識制度,鼓勵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產和套用技術改造。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綠色、低碳、健康發展要求,大力培育綠色建材生產企業,加快推進綠色建材推廣套用。
第三十五條 本市積極推廣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空氣源與地源熱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以及圍護結構保溫隔熱、雨水集蓄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節能、節水技術套用,推廣適宜本地區的樓宇智慧型化產品、室內環境產品、透水產品、高效節能照明產品等綠色產品。
第三十六條 綠色建築停車場或者停車庫應當按照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推動智慧型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通過加快建築信息模型套用、實施裝配式建造方式、推廣智慧型化施工、探索智慧化管理創新,促進建築產業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互聯互通。
第三十八條 建築的拆除應當降低揚塵、噪聲等污染,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房屋拆除工程實行房屋拆除、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及清運一體化管理。
鼓勵現場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房屋拆除工程開展現場綜合利用。
第六章 促進和發展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綠色建築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綠色建築示範項目和產業基地,加快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綠色建築企業。
第四十條 市和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綠色建築關鍵技術、創新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促進綠色建築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綠色建築相關課程,培養綠色建築技術人才。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綠色建築的財政資金支持,重點用於下列領域:
(一)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的編制以及建築能耗統計、監測和運行評估;
(二)綠色建築技術、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三)超低能耗建築、近零能耗建築、高星級綠色建築、高裝配率裝配式建築、可再生能源技術等項目示範;
(四)既有建築綠色改造、契約能源管理套用。
第四十二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相關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對實施綠色建築項目的企業和經認定的新型牆體材料、廢棄物利用比例符合要求的資源綜合利用建材,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 符合國家、四川省相關標準和城鄉規劃要求的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因採用牆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首層架空部分作為公共綠化、通道、公共體育設施、兒童遊樂設施等不封閉的共有部分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綠色建築信用信息歸集、評價、套用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對獲得表彰、獎勵或者被評為示範項目的綠色建築項目,可以給予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信用激勵加分。
取得高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在各類建築工程獎項的評審中應當優先推薦。
第四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將綠色建築項目納入綠色金融重點支持範圍,引導支持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建築項目。
第四十六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綠色建築發展工作。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積極參與綠色建築相關的各項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在諮詢、設計、施工、監理等委託檔案中載明綠色建築執行要求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受託單位降低綠色建築執行要求、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不符合綠色建築執行要求的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執行要求進行施工圖設計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對不符合綠色建築執行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出具審查合格書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有關要求組織施工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監理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執行要求、根據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及施工方案編制監理方案或者未按方案實施監理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綠色建築的相關工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綠色建築執行要求及主要綠色性能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上述信息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前款所述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破壞建築原有圍護結構、能耗監測設備及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設施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同步設計、安裝能耗監測設備及系統,或者未接入市建築智慧型化系統進行線上監測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綠色建築監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中的行政處罰事項,納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依法依規採取失信懲戒措施。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市鼓勵農村農戶自建房採用綠色建築相關技術與措施。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含義:
(一)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二)高星級綠色建築,是指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
(三)裝配式建築,是指由預製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築。
(四)裝配率,是指單體建築室外地坪以上的主體結構、圍護牆和內隔牆、裝修和設備管線等採用預製部品部件的綜合比例。
(五)高裝配率,是指按照國家標準計算,裝配率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 年3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