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德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德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德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動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陽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德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於2023年6月20日經德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23年7月25日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德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德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0號
《德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於2023年6月20日經德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23年7月25日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德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2日

條例全文

德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6月20日德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德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動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法治保障,強化協同聯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環境。
第四條 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和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政企溝通、宣傳推廣、考核激勵等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本市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國家機關應當圍繞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和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積極履行職責,加強與成都市、眉山市、資陽市以及周邊其他城市的協同聯動,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七條 本市國家機關應當對標全國一流的營商環境,制定最佳化營商環境年度計畫,深化重點領域改革創新,最佳化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服務監管,依法探索具體可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推進營商環境持續改進、主動聯動、有機協同,實現制度集成創新。
第八條 本市有關國家機關依託智慧城市建設,推動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數位化、智慧化轉型,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促進生產要素自由流動、政務服務流程再造、監管執法模式創新、共享協作效率提高。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本市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使用土地、資本、人力資源、技術、數據等要素和用水用電用氣等公共服務資源,保障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獲得公平待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不得干擾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可以採用以固定期限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供應等方式供應工業用地。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積極運用市場機制盤活存量用地和低效用地,積極探索推廣工業用地快速辦理、節約集約用地等改革經驗。
第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授信中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歧視性要求,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銀行間的信息推送、聯動辦理機制,推動公共信息平台的建立;鼓勵銀行最佳化市場主體開立賬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等,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金融機構支持服務農業、綠色發展等重點領域,完善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信貸投放,按照市場化原則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拓展抵(質)押物範圍,豐富智慧財產權質押、環境權益抵(質)押、訂單質押等融資類型,並加強指導和監管。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發行債券、上市、掛牌等方式進行融資。
第十二條 本市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制,加強人才引進、流動、評價、培養、激勵、保障等服務,最佳化人力資源流動配置,保障市場主體用工穩定,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本市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需求,完善和落實各類各層次人才落戶、住房租購、醫療服務、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生活補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健全餘缺調劑機制,支持勞動者靈活就業、市場主體共享用工。
鼓勵職業院校完善專業動態調整機制,支持職業院校開展技能培訓,培養套用型和技術技能型人才,滿足市場主體需求。
第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財政科技投入,推動科技成果中試熟化平台建設,持續培育發展技術經紀人隊伍,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科技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金融支持力度,引導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提質增效。
支持企業舉辦、參加各類創新創業賽事活動。
第十四條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統一標準、集約建設、共享開放、有效套用、保障安全的原則,推進全市統一的一體化政務大數據平台建設,實現技術、業務、數據融合和跨層級、跨區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政務數據互聯互通。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政務數據開發利用和創新套用機制,推進依法依規對政務數據進行開發利用,推動在供水、供電、供氣、公共運輸等公共服務領域開展數據開發利用試點工作。
第十五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簡化報裝程式、壓縮報裝時間、降低報裝成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等相關信息平台,實現工程建設項目給排水、供電、供氣、通信和有線電視聯合報裝、全程網辦,實現報裝服務一表申請、聯合踏勘、一站辦結。
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支持公用企事業單位建立協同機制,整合相關服務資源和業務信息,提供集成服務,支持公用企事業單位信息化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本市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本市執行國家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等部門,持續加強企業開辦“一件事一次辦”協同效能,推行企業開辦“零成本·小時辦”服務規範,全面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實現企業開辦服務標準化、規範化。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住所與經營場所登記改革,推進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切實提高市場主體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便利化程度。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申請註銷登記的,由登記機關、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相關事項。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鼓勵推行市場主體註銷改革,在註銷營業執照時,同步註銷其他相關許可(備案)證。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註銷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清單之外的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
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政審批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涉企收費行為,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定期組織編制並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清單之外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廣運用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行政審批中介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暢通對話溝通渠道,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在開展行業調研、制定團體標準、規範行業管理等方面發揮作用。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協調、技術交流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市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推進信用數據歸集共享公開,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本市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規範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鼓勵有關失信主體自我糾錯。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向市場主體作出政策承諾,不得違法違規承諾優惠條件。
依法依規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部門或者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遲延履行或者拒絕履行。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變更政策承諾和契約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加強產業聚集、集群發展,支持產業補鏈、延鏈、強鏈,推進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發展。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發展狀況,推行產業鏈鏈長制,協調要素保障、需求拉動、服務幫辦、困難幫扶、矛盾化解。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綜合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等口岸開放平台建設,促進跨境貿易自由化、便利化。
海關應當持續實施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鞏固通關無紙化改革成果,為市場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通關預期。
負責口岸工作的部門和海關應當持續推廣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服務套用,推動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與其他數字平台對接,促進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資源整合,便利企業開展跨境業務。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市、區(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完善政務服務平台功能,提升便民服務水平。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政務服務一站式功能,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部門單設的政務服務視窗應當整合併入政務服務中心,確不具備整合條件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納入政務服務中心一體化管理,按照統一標準提供規範化服務。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產業功能區設立政務服務視窗或一站式辦事大廳,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等政務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並動態更新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以及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的事項名稱、申請條件和流程、申請材料及填寫示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投訴渠道等內容。對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實行市、區(市、縣)、鄉鎮(街道)同名稱、同依據、同類別、同編碼,線上線下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不得在清單之外,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對國家和省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繼續實施、變相恢復實施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逐步實現受理、審查、決定等環節全流程線上辦理。對已經取消的材料、可以實現網路共享的材料、通過網路核驗可以獲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提交或者重複提交。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在本級政務服務大廳規範設定無差別和分領域綜合視窗,逐步推動分領域綜合視窗、無差別綜合視窗並行向無差別綜合視窗轉變。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一窗受理”工作規範,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的工作模式。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跨域通辦線上專區和線下專窗建設,通過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等方式,滿足市場主體異地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需求。動態發布跨域通辦和本市全域通辦事項清單。
第三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並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修改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明確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做好信用承諾歸檔和履約踐諾記錄。列入告知承諾制目錄的,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機制,依法依規編制並公布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投資人、項目、產業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對關聯性強、辦事需求量大的政務服務事項,實行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集成辦理。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企業開辦、項目建設、生產運營、轉型升級等生命周期涉及的不同需求,為產業功能區企業提供行政審批、人才招募、融資貸款、調整規模、產業配套、退出市場等方面的政策諮詢、指導協調和幫辦代辦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託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信息平台,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分階段審批,推行並聯審批、數字審圖、方案聯審、聯合測繪、聯合驗收等方式,提高審批效能,特殊工程除外。
對房屋建築類項目,在項目單位確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後,分階段或者整體辦理施工許可證。實施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各階段的施工主體單位應當為施工總承包單位。
第三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完善不動產登記綜合服務平台功能,強化不動產登記領域數據共享,方便市場主體辦理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與水電氣訊的聯動過戶,最佳化登記流程,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率。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市場主體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線上、線下自助查詢服務。在企業開辦、抵押貸款、子女就學等領域推廣使用不動產電子證照。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金融機構加強協作,推動不動產抵押登記線上辦理。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集中發布資金獎補、減稅降費、金融支持等涉企惠企政策清單和申報指南,建立惠企政策輔導機制,提供惠企政策統一發布、智慧型匹配、精準推送、免申即享等服務,推進惠企政策應知盡知,快速兌現。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制定的涉企惠企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政策、改進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涉企應急救助機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生產經營秩序穩定:
(一)建立突發事件動態分析評估和反饋機制,對易遭遇風險的行業制定應急預案;
(二)組織評估突發事件對本地區經濟和重點行業的影響,根據評估結果精準制定實施救助、補償、補貼、安置等措施;
(三)鼓勵金融機構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
(四)鼓勵市場主體採取調整薪酬、彈性工時、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勞動關係、維持運行並及時復工復產;
(五)因突發事件影響證照審批、延續、變更、換髮等事項辦理的,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延期;
(六)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助企紓困政策。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三十六條 本市有關國家機關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廣泛徵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存在違反國家最佳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明顯不適當情形的,有權依法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預留發展空間,引導其健康、規範、有序發展,對市場主體行為不得簡單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三十八條 本市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推行柔性執法。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各相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開展行政檢查。檢查結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統進行公示。
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綜合監管範圍。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沒有法定依據並經法定程式批准,不得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
第三十九條 本市實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公共信用信息評價結果,依法建立信用評價(評級)及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和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推動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信用獎懲機制。
第四十條 本市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線上和線下平台建設,從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環節加強保護,依法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本市健全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綜合運用保險、擔保、風險補償等方式降低信貸風險。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中小企業權益保障力度,暢通維權渠道,建立中小企業維權援助機制。
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大執法力度,預防、制止、糾正、查處行業準入、招標投標、信用貸款等領域歧視、限制中小企業的行為,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聽取、分析研判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針對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政務失信、違規招標投標、設定隱形壁壘等問題以及其他反映強烈、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制定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治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市依託市長、區(市、縣)長信箱和“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渠道,建立健全線上企業訴求快速回響機制,對市場主體諮詢政策、反映問題、提出建議等各類訴求進行全天候受理和快速處理反饋。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四條 本市健全營商環境評價機制,規範營商環境評價工作,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本市建立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實現評價、核查、通報、整改、回訪、監督、問責的閉環管理。
本市建立以市場主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為主的監督員隊伍,加強營商環境社會監督。
鼓勵新聞媒體及時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四十五條 本市與成都市、眉山市、資陽市共同建設統一開放的區域市場環境:
(一)推進一體化市場主體登記綠色通道常態化運行,實行市場主體異地登記註冊;
(二)推進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示範區建設,聯通人力資源服務平台,推行人才資質互認共享;
(三)在規定融資引導措施範圍內,共同促進區域內市場主體融資便利化,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跨區域合作,創新開發適應同城化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
(四)加強科技創新合作,促進創新政策協同、創新資源共享、創新成果轉化,鼓勵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個人等創新主體加強合作;
(五)推動數據資源共享專區建設,實現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空間地理等領域信息同城化,促進區域協同發展;
(六)推進跨區域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信用報告結果異地互認,建立跨區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七)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溝通交流互認。
第四十六條 本市與成都市、眉山市、資陽市共同建設高效便捷的區域政務環境:
(一)制定通辦事項清單,逐步擴大跨區域通辦政務服務事項範圍,依託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協同完善通辦服務專區,推行聯網通辦和集成服務,實現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二)推進數據資源共享平台建設、政務服務信息系統整合對接和政務服務結果聯網互認;
(三)開展政務服務熱線協同聯動,全天候受理和快速處理反饋市場主體訴求。
第四十七條 本市與成都市、眉山市、資陽市共同建設公平公正的區域法治環境:
(一)在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加強溝通協作;
(二)加強監管執法協同,統一監管規則標準,開展聯動執法,推動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共享;
(三)推進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協作、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
(四)推進跨區域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五)開展最佳化區域營商環境情況的人大監督、社會監督、媒體監督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市與其他城市、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區(市、縣)以及鄉鎮(街道)之間,可以建立協同機制,共同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營商環境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探索創新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達到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改革發展方向,且相關人員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