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廣元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積極發揮法治引導、推動、規範、保障改革的作用,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提振市場主體發展信心和獲得感,打造最優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而發布的條例。

2023年6月20日,廣元市人民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起草了《廣元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元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元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發布單位:廣元市人民政府、廣元市司法局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6月20日,廣元市人民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起草了《廣元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元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條例全文

廣元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打造最優營商環境城市,推進川陝甘結合部現代化中心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原則】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開放包容的人文環境。
第四條 【職能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持續推動打造最優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縣(區)營商環境建設推進中心(辦)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結合最佳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及時調整和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場原則】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模式的權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管、服務等情況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和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宣傳貫徹】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營造尊商重商利商安商的氛圍。
第七條 【區域合作】發揮好杭廣協作、區域協作等工作機制,加強與浙江杭州等發達地區、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川陝甘毗鄰重要城市和天水—關中經濟示範帶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合作交流,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協作,推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跨域通辦,加大區域內促進市場要素自由流動,強化執法工作協同,提升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八條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實施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嚴禁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
第九條 【企業開辦與註銷】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企業開辦“零成本、小時辦”地方標準,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印章刻制、發票申領、稅務辦理、社保登記、公積金繳存等開辦事項實行線上一網通辦、線下一窗通辦。
依法實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記。依法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線上核驗,探索實施基於標準化地址的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對市場主體跨區域經營、遷移設定不合理條件。
市場主體申請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應當同步辦理、一次辦結。市場主體註銷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註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十條 【證照分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涉及市場主體的經營許可事項以統一清單進行管理。對部分高頻辦事行業實施準入準營“一件事”聯辦,實行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件集成辦理、同步發放。
第十一條 【用地保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土地要素資源,堅持要素跟著項目走,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加強產業用地儲備,提高土地資源利用和配置效率,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用地需求。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積極推動混合產業用地供應,單一工業用地中可突出主導用途,兼容倉儲、物流、研發、辦公、商業等混合用途。
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確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金融服務】圍繞產業特點、企業融資需求,鼓勵金融機構推進平台建設,發揮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工業企業應急轉貸資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創新金融產品,暢通融資渠道,最佳化金融服務流程,提高融資便利度,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金融機構應當規範服務及收費行為,不得違規收費,不得轉嫁依法依規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的費用,不得在授信中對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設定歧視性規定或者限制性條件。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強就業創業載體建設,強化創業要素保障。
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完善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強職業技能人才培訓,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提供充足人力市場資源,保障市場主體用工穩定,做好企業用工要素保障協調服務。
第十四條 【市政公用服務】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簡化報裝程式、壓縮報裝時間、降低報裝成本。依託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相關信息平台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供水、供電、供氣和通信報裝全程網辦。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接入和服務的標準化,確保接入標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收費項目明碼標價,並按照規定履行成本信息報送和公開義務。
第十五條 【鼓勵創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財政投入,持續推動科技創新,支持各類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鼓勵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聯合創新攻關。鼓勵和支持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技術轉移機構等科技服務機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加強各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暢通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渠道,完善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依法實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及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落實政府採購中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為中小企業開展政府採購有關業務提供便利,並依法及時公開政府採購項目等信息。
第十八條 【招標投標】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計畫提前發布制度,不得違規設立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應當嚴厲打擊圍標、串標、買賣標、陪標、私下定標,禁止以可能影響契約履行的異常低價中標,禁止公職人員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標段)招標控制價的1%,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民營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投標保證金實行免申即退、線上辦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監督,構建以信用為基礎、銜接標前標中標後的新型監管機制。
第十九條 【政府誠信】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資、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市場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契約和作出的政策承諾。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職能調整、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予以補償。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誠信的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完善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和企業合法權益補償救濟機制。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引領作用,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或者退會,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收取會費,不得借用行政部門賦予的行政權力違規收費;不得利用行政干預和行業影響力要求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並收費,不得向市場主體攤派費用和強制捐贈。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中介服務活動,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引導行業規範發展。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支付中介服務費。
第二十二條 【應急救助】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動態分析評估和反饋機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紓困解難政策,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市場主體紓困救助機制,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性經營困難的,及時實施救助、補償、補貼、安置等措施,並允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三條 【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創新服務路徑,提升服務能力,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推動網際網路、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套用,為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提供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環境。
市、縣(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推行“村能辦”“園能辦”,提升政務服務便捷性。
第二十四條 【政務數據共享】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機制。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市政務數據已分享資料夾,推進各級各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打破信息壁壘,實現數據共享。
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數據共享和套用,政務服務過程中,對可以實現網路共享的材料、通過網路核驗可以獲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
第二十五條 【事項清單】政務服務事項實行清單制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要求和國家標準規範,梳理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清單,逐項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關、實施範圍、申請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有效期等並動態調整。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六條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公布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有關部門應當完成清單更新。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並在本部門對外服務場所或者政務服務中心以及相關網站進行公布,方便申請人瀏覽、查閱、索取或者下載。
第二十七條 【電子材料】各行業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等電子材料套用拓展到契約簽訂、人員招聘、交通出行、文化旅遊等社會服務場景和領域。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等電子材料與紙質或者實物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應當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有關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材料,依法必須核驗或者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視窗服務】市、縣(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改革,持續完善綜合視窗設定,最佳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明確審批授權,推動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惠企政策“一站式”兌現專窗,依託惠企政策信息化系統,實現惠企政策精準推送、快速兌現。
各級政務服務場所應當實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常態化開展幫辦代辦、預約辦、延時辦、綠色通道等特色服務。
審批過程中各行業部門(視窗)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以外的申請材料,不得限定市場主體辦理渠道。
第二十九條 【一網通辦】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區塊鏈、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創新推進“一碼通辦”,提升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深度。除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實行“一網通辦”。持續推進“天府通辦”分站點建設,實現政務服務“掌上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跨區域通辦協同審批和並聯審批事項,提高涉企事項辦理效率。應當建立重大項目聯繫制度和協調處理機制,為企業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
第三十條 【不動產登記服務】市、縣(區)不動產登記機構、住建、稅務、供水、供電、供氣、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持續推進不動產登記、繳費便利化,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實現水電氣訊聯動過戶。
探索套用不動產登記智慧型審批、地籍圖可視化查詢和不動產登記錯誤賠償機制。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全流程、全覆蓋、全事項”改革,統一審批流程、信息數據平台、審批管理體系和監管方式。使用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全程網辦,完善“一窗進出、並聯審批、全程線上”審批服務機制,建立健全靠前服務、告知承諾、容缺受理制度。積極探索工程建設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管理。積極推進區域評估。
第三十二條 【稅務服務】市、縣(區)稅務部門應當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廣全稅費種集成申報、全面數位化的電子發票,按規定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壓縮辦稅時間,全面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壯大。
第三十三條 【數字政府建設】市人民政府應當推行“一碼集成”,實現服務更方便更高效。完善數字政府頂層設計,構建數位化支撐體系,創新一批具有影響力的數位化套用,打造整體協同、敏捷高效、智慧型精準、開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數字政府。
第三十四條 【政企溝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健全常態化的與市場主體溝通聯繫機制,發揮重點產業專班、企業家懇談會、政務服務滿意度評價、營商環境投訴舉報、12345親商助企熱線作用,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市場主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五條 【重大決策】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決策和規範性檔案,應當公開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涉及社會穩定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制定機關應當對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決策和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進行後評估,定期清理不符合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的政策措施和行政規範性檔案,作出失效、修改和廢止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管執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執法方式,推行聯合執法制度,對同一監管對象涉及多個執法主體的事項推動綜合監管,防止監管缺位、避免重複檢查。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公示執行可以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
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託統一建立的線上監管系統,推行“網際網路+監管”執法方式。
建立廣元市企業“寧靜生產期”工作機制,除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或涉及上級專項整治、民眾投訴舉報、突發安全事件等緊急情況外,不進入企業開展執法檢查。
第三十七條 【信用監管】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對市場主體的信用承諾、信用公示、信用評價、信用風險管理等制度,依法開展分級分類精細化管理,提升信用服務水平。
實行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信用修複製度。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核查、更正、刪除、回復等措施進行信用修復服務。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三十八條 【行政強制】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管理制度,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採取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合理確定實施範圍和期限,提前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化解糾紛】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受理市場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
建立健全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鼓勵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專業調解組織在商事糾紛多發領域充分發揮調解作用,發揮調解組織和專業審判力量在預防和化解商事糾紛中的作用。
第四十條 【法律服務】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資源,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在勞動爭議、智慧財產權、環境保護、金融、商事等領域創新公共法律服務形式,幫助市場主體完善法律風險防控。
第四十一條 【司法保障】審判機關應當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提高審判效率。
審判機關應當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協作,提高執行效率。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懲治侵害市場主體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辦理涉企案件,堅持依法懲處與平等保護相結合,對涉案民營企業管理人員審慎採取羈押性等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二條 【企業破產】建立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問題,推動執行程式與破產程式有序銜接,幫助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進行重整、重組,推行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產流程。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四十三條 【城市環境】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城市戰略思維、規劃理念、建設方式、治理體系全方位變革,堅持拼字當頭、產業為先、環境為要,發揚不服輸敢爭先的精氣神,推進通道優勢向經濟優勢轉變、資源優勢向產業優勢轉變、環境優勢向競爭優勢轉變,拼經濟比發展,不斷提升城市環境優美度、功能完善度、生活便捷度、安全靈敏度,加快構建有利於市場主體發展的宜居宜業宜游城市環境。
第四十四條 【智慧城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深化信息技術創新套用,提升基礎設施智慧型化水平,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等智慧型化建設,強化信息安全保障。
第四十五條 【生態環境】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生態資源高效率利用,提升生態環境競爭力,推動生態優勢向發展優勢轉化,加快建設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典範城市。
第四十六條 【交通設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打造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和成渝地區北向重要門戶樞紐,完善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布局,推動建設區域性物流樞紐,構建現代物流服務體系,最佳化公共運輸服務,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運輸保障服務。
第四十七條 【住房保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建立住房供給、土地供應、金融投放等聯動機制,降低居住成本,改善居住條件,提供優質居住環境。
第四十八條 【公共服務】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引進優質教育資源,建設人民滿意的教育服務體系,打造區域教育高質量發展新高地。
推進“健康廣元”建設,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推動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建設川陝甘結合部區域醫療中心與醫養基地,全面提升公共衛生服務水平。
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開展社會救助改革創新試點,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
第四十九條 【文化氛圍】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挖掘蜀道文化、三國文化、紅色文化內涵,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深化文旅融合發展,推動文化資源整合共享,塑造特色鮮明廣元城市文化標識。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五十條 【人大監督】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詢問和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十一條 【政府監督】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專項督查、日常檢查、執法監督等方式,將本行政區域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監督範圍,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十二條 【社會監督】應當建立營商環境體驗官、營商環境觀察員制度,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員機制,充分發揮兩代表一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市場主體、民眾和新聞媒體監督作用,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
第五十三條 【考核激勵】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和激勵機制,將營商環境評價結果、政務服務滿意度評價結果作為年度綜合目標績效考評、評先評優、領導班子和幹部考核的參考內容,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評先獎勵。
第五十四條 【盡職免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過程中,因創新思路、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但符合國家、省和市確定的改革方向、條件的,未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規定,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應當免除相關責任。
第五十五條 【責任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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