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成都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成都市會展業促進條例,於2021年4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成都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展活動,培育本市會展品牌,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會展之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促進、服務和規範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會展業,是指通過舉辦會展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性產業。
本條例所稱會展活動,是指舉辦單位在特定空間和一定期限內,按照特定主題,進行物品、技術、服務等展示,為參與者提供商務洽談、技術推介、交流合作、行銷展示、現場體驗等的集體性活動。
第四條 本市會展業發展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會產一體、行業自律的原則,堅持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構建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生態體系,提升城市能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會展業發展的統籌規劃,推動國際會展之都建設。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業議事協調機制和發展工作機制,統籌推進會展業重大政策制定,協調會展業發展和會展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扶持引導會展業發展,推進會展產業鏈建設。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會展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會展業的促進發展、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經信、公安、財政、新經濟、金融、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投促、文廣旅、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海關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會展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本市會展業行業組織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建立會展業評估體系,加強信用建設,開展會展業人才培訓,協助引進品牌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調解會展活動糾紛,引導行業規範運營,推動行業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第二章 促進與發展
第八條 市和區(市)縣會展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會展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市會展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會展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促進會展業與城市建設、文化旅遊、科技教育、商貿金融、交通物流等規劃有機結合。
住建、交通運輸、商務、文廣旅、經信等部門應當支持會展基礎設施以及交通、餐飲、住宿、通信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本市會展產業,鼓勵金融機構拓寬信貸渠道、最佳化服務方式,為會展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條 會展、外事、投促、文廣旅等部門應當支持引進國際知名會展行業組織,鼓勵申辦國際知名會展活動,推動全球會展產業要素在本市聚集。
本市支持境內外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服務單位在本市設立機構、舉辦會展活動、開展項目合作、參與場館運營,並在通關便利、人才引進、金融服務、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鼓勵會展企業建立境外分支機構和行銷網路,加入國際會展行業組織,推動會展項目國際認證,提升本市會展品牌知名度和國際影響力,培育境外組展辦展能力。
第十一條 本市支持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要素資源向會展產業聚集,培育名展、名館、名企、名業,構建產業鏈條完整、基礎設施完善、生產生活配套的會展產業生態體系。
第十二條 本市支持產業功能區創新會展與產業融合的發展模式,鼓勵舉辦與主導產業契合度高、標識度強、顯示度鮮明的品牌會展活動,提高產業功能區集聚度和產業能級,促進會展與產業一體化發展,形成會展與產業功能區利益共享格局。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會展行業組織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和成德眉資等區域建立會展業聯動發展工作機制,建設區域特色展覽展示平台,舉辦區域聯動主題會展活動。
支持會展企業通過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形式參與區域聯動主題會展活動。培育和扶持具有跨區域影響力的品牌會展,推動區域協同發展。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搭建企業交流合作平台,培育和引進大型會展企業。支持會展企業通過兼併、收購、參股等形式組建具有國際和區域競爭力的大型會展企業集團。鼓勵本市會展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本市支持中小會展企業發展,鼓勵中小會展企業聯合辦展,推動中小會展企業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
第十五條 本市支持會展業品牌培育和保護,加強文化特色品牌會展的宣傳與推廣,提升城市影響力和知名度。
支持會展企業通過專利申請、商標註冊等方式,保護和開發利用品牌會展名稱、標識、商譽等無形資產。
第十六條 本市支持引進具有全球視野和國際經營水平的高層次、緊缺會展人才,並根據相關規定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支持高校引入國內外會展高等教育資源,最佳化相關學科專業設定與人才培養結構。
支持高校、科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會展企業建立會展教育、科研和培訓基地,推進產學研協同合作。
第十七條 本市鼓勵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國際會展行業標準認證,推行會展行業標準化運營,推動建立會展管理和服務等的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會展載體、展陳技術、服務模式創新,推動會展業數位化、智慧化、生態化轉型升級,支持建立會展新經濟孵化器、加速器,培育會展經濟新場景、新業態、新模式。
支持會展企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舉辦網上會展活動,拓展城市綠道、公園等會展展示新空間,推動線上線下雙線融合創新發展。
第十九條 本市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會展生態體系。以產業園為載體,形成綠色會展資源集群,推動數位化服務平台建設。以綠色科技為動力,支持綠色場館建設,發展會展業綠色製造、綠色採購、綠色搭建和綠色服務。鼓勵使用低碳、環保、節能及可循環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推動制定綠色會展相關標準。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條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前三十日內將會展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等信息向舉辦地所在區(市)縣會展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程式由各區(市)縣會展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
會展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會展企業的申請為經備案的會展活動提供宣傳推介、信息諮詢、政務協助、通關便利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市統一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開設會展服務視窗,運用信息化方式,建立多部門協同聯合辦理工作機制,為會展活動舉辦提供便利。
市和區(市)縣會展、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投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協同合作,最佳化會展政務服務流程。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可以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申請辦理會展活動備案和相關行政許可事務。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反饋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行政事務的辦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應當在出入境、展品物流、安全保障、交通組織、市場監管、醫療衛生、氛圍營造、能源保障、志願服務等方面為會展活動提供便利化服務。
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會展活動展品的通關手續和監管流程,按照規定延長相關展品暫時進境期限;會展活動結束後,允許符合規定的境外暫時進境展品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並準予核銷結案。
第二十三條 舉辦單位應當依法發布會展活動招展信息,並與會展活動備案信息相符,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舉辦單位發布的會展活動廣告和宣傳信息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客觀、準確的原則,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已經發布招展信息、廣告和宣傳信息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主題、範圍、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取消會展活動;確需變更或者取消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告知參展單位、場館單位及會展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會展活動安全責任由舉辦單位承擔。
會展活動舉辦前,舉辦單位應當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制定安保方案和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採取相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對布展、撤展、用火、用電、用氣、機械、展品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
會展活動期間發生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舉辦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同時依法向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報告,並報告市和區(市)縣會展業主管部門。
參展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安全責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
第二十五條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應當加強會展活動中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的收集處理和回收再利用,依法履行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嚴格執行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的有關規定。
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會展活動中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會展活動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會展活動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現場設立智慧財產權投訴接待點,配合、協助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活動突發事件的預警機制與應對機制。
會展活動舉辦地的公安、城市管理、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會展活動的現場聯合檢查,督導舉辦單位依法及時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會展活動正常秩序。
第二十八條 市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建立會展業統計監測分析體系,規範統計範圍、口徑、標準,建立資料庫,統計分析會展業發展相關數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由會展業主管部門依法追回,記入本市失信企業名單並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由會展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會展業促進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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