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新修訂的《漢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漢中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6月22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22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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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我市以區域中心城市建設牽引“三市”共建,以“四個在漢中”為總抓手的戰略目標,推進我市高質量發展取得新進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21〕2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漢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漢中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推廣、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漢中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漢中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分“組織”和“個人”兩類獎項,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具有獨創管理規範及標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我市高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設立市長質量獎提名,鼓勵追求卓越的組織和個人。其中“組織”指在漢中市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下屬部門。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次,獲獎對象側重於在圍繞打造“四個在漢中”做靚城市品牌,實施“五大工程”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和“六個中心”提高城市首位度建設任務中做出突出貢獻、引領漢中高質量發展的組織和個人中產生,分設組織獎、個人獎。
(一)組織獎設立天漢學研獎、天漢醫養獎、天漢旅居獎、天漢興業獎。其中天漢學研獎接受組織和項目團隊申報,天漢醫養獎接受組織和科室申報,天漢旅居獎、天漢興業獎接受組織和項目申報;組織獎每屆正獎總數不超過5名。
天漢學研獎授予具有品牌教育(堅持五育並舉教育質量優秀)的學校、創新科技型企業、科研院所、研究平台、研發團隊等學研型組織;設天漢學研獎和天漢學研獎提名,正獎不超過1名、提名不超過1名。
天漢醫養獎授予醫養服務、中醫藥生產研發、養老養生、高品質食藥等康養產業以及“五大工程”中農業產業增效工程的相關組織和科室;設天漢醫養獎和天漢醫養獎提名,正獎不超過1名、提名不超過1名。
天漢旅居獎授予能夠體現秦巴天漢特色餐飲以及具有山地度假、綠色旅遊、健康運動、文化體驗、田園休閒等旅居模式以及“五大工程”中幸福產業突破工程的文旅企業和項目;設天漢旅居獎和天漢旅居獎提名,正獎不超過1名、提名不超過1名;
天漢興業獎授予在構建“六大產業集群”、實施“五大工程”中取得卓越貢獻,推動社會公共服務、環境保護處理、提升城市能級,涵蓋“五大工程”中製造業升級工程、三產融合發展工程和新興產業提速工程的創業及創新型組織和項目;設天漢興業獎和天漢興業獎提名,正獎不超過2名、提名不超過2名。
(二)個人獎設立市長質量獎(個人獎)2名(提名2-3名),獲獎對象從組織法人、企業家、首席質量官或者其他在質量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中產生。
(三)市政府可根據需要另設“天漢質量貢獻獎”,授予對漢中高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並獲得國內、省內、本市最高榮譽的各類組織,不限定名額,不占年度獎項總指標。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在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發委)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市質發委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協調評審活動,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規則等工作規範;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候選名單等。
第七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發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市質發辦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制(修)訂評審規則、評審專家和監督員工作守則,建立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組,制定評審工作年度計畫和方案;
(二)組織開展評審活動,並監督評審過程;
(三)引導組織建立卓越績效模式,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經驗、做法,監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行為;
(四)承擔市質發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縣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質量強縣工作委員會)、市有關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和本行業創建市長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培育推進和審核推薦工作。
第九條 市質發辦根據評定需要,建立評審專家庫,專家庫成員應在社會各界公認的具有廣泛代表性、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行業質量專家和企業優秀管理者或者首席質量官中推薦產生,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二)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技術或者專業方面的工作經歷和實踐經驗,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接受過《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及相關知識的學習教育,有較強的綜合分析、獨立判斷和溝通能力;
(三)身體良好,一般不超過65周歲並具有高級以上職稱,為中國質量獎或者省級政府質量獎評審,或者為市長質量獎以上獲獎個人和組織負責人;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評審專家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三章 申報和評選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漢中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連續正常經營5年以上;
(二)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照;
(三)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安全生產等政策;
(四)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它管理體系並通過體系認證,運行有效,持續改進效果顯著。設立“首席質量官”崗位,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技術和方法,質量發展工作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處於國(省)內或本市同行業領先地位;
(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納稅人信用等級不低於B級、未列入全省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黑名單;
實施或參照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以及獨創管理規範標準進行質量管理的企業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等政策的;
(二)近3年有產(商)品經國家、行業和省、市質量監管部門抽查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三)近3年建築企業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者超過2起生產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組織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調查並追究責任的;近3年發生按行業規定有較大及以上級別的衛生、環境及其他責任事故,存在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收等違法紀錄的;
(四)近3年內參加各級質量獎項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五)近3年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的行為,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
第十二條申報市長質量獎(個人獎)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者質量相關工作,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積極套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對提高組織或者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重要貢獻;
(二)積極組織和參與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做出重要貢獻,給組織和社會帶來顯著效益;
(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政治堅定,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具有榜樣作用;無其他違法或者嚴重違規不良記錄;
(四)所在單位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第十三條 組織獎中旅居類、興業類行業參照執行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評審,學研類、醫養類行業採取過程性管理和終結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評審標準總分為1000分,其中組織評審材料評審分占30%,現場評審分占70%;個人評審材料評審分占60%,現場評審分占40%。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按照申報推薦、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審定公示等程式進行。
(一)申報推薦。每屆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由市質發辦在相關媒體和網站公布本屆市長質量獎申報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項。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自願原則,提交《市長質量獎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證明性材料,並經所在地質量發展委員會、市級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審核、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市質發辦。
(二)資格審查。市質發辦組織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主體資格、材料規範等情況進行審查,符合資格條件的,予以受理並進行公示;對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材料評審。市質發辦組織評審專家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及個人進行材料評審,評審組應由3名以上評審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並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四)現場評審。市質發辦根據材料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組織申報材料評審報告,按照擬獲獎組織不超過1:3的比例,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現場評審專家組採取查驗實證、交流座談、考試發布等形式,開展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五)綜合評價。市質發辦綜合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情況,匯總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報市質發委。
(六)審定公示。市質發委提出市長質量獎(含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建議名單,通過相關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公示不通過的,取消獲獎資格,不進行遞補。經公示通過的候選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頒發獎牌和證書,分別給予30萬元和5萬元獎金;對獲得組織獎以及提名的組織和個人獎予以通報表揚,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四章 推廣與套用
第十六條 市質發辦會同有關部門,有計畫地在重點行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領域推行市長質量獎標桿示範工程。
第十七條 各縣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質量強縣工作委員會)、市有關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應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按照市質發辦的推廣計畫,提供績效改進數據,參加巡迴演講、公開交流,與社會分享成功經驗並輸送優秀評審人員,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經費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評定和日常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經費收支管理情況接受市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將獎金主要用於內部質量持續改進、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獎勵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一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後5年內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獲獎個人在獲獎後有違法、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或者獲獎組織和個人有其他違反市長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應在確認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質發辦。市質發辦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發生的上述情形進行調查核實,向市質發委報告。對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市質發委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並在政府入口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滿5年的組織(包含集團公司或者股份制公司下屬子公司)或者個人,在按當年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可重新申報。經評審再次獲獎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不頒發獎金。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在其產品或者包裝上使用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標誌的,必須按照獲獎年度進行標識標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長質量獎(提名獎)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四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實事求是,認真工作,講求效率,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相關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對參評組織存在利害關係的應主動迴避;評選過程全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市質發辦聘請紀檢監察或者行風監督人員為市長質量獎評審監督員,全程監督市長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反饋評審專家組成員和接受評審單位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經核實後,視情節輕重,由市質發委給予警告或者撤銷其申報資格,已獲獎的,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納入信用管理並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等向社會公布,5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漢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漢政發〔2016〕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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