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樹立質量管理先進典型,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廣大組織更加重視質量發展,以質量升級助推經濟轉型升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江蘇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揚州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領域最高獎。市長質量獎授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遵循自願申請、科學評審、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定的獲獎組織不超過4家。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採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標準可在揚州質量技術監督信息網下載。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規則等工作規範;
(二)組織協調評審活動;
(三)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修訂評審規則;
(二)建立評審專家庫;
(三)制定評審工作年度計畫和方案;
(四)組織開展評審業務活動;
(五)對獲獎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六)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並正常運營5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江蘇省和本市產業、質量、環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四)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主要經濟、技術、安全和質量等指標位於本市同行業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條 近3年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的;
(二)因重大質量投訴被查處的;
(三)屬於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的;
(四)在國家或江蘇省質量監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記錄的;
(五)存在重大勞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產品質量、依法納稅失信記錄的;
(六)存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
(七)存在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
第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程式主要包括:自願申報、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評審委員會確定候選名單、公示、市人民政府批准等程式進行。
(一)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根據自願的原則,填寫《揚州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對本組織經營管理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及必要的證實性材料一併報送所屬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市屬組織報送市發改、農委、建設、國資、旅遊等有關部門。
(二)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或市發改、農委、建設、國資、旅遊等有關部門對申報組織的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缺少的材料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組織。審查完成後,報評審辦公室,評審辦公室應當對申報組織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資格的組織名單。
(三)對符合資格的組織,由評審辦公室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進行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評審實行迴避制度,專家評審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四)評審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資料評審,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五)評審專家組對通過資料評審程式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並按照評審標準進行綜合評價,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對於綜合評價得分600分以上的組織,提出市長質量獎建議名單,報評審辦公室。
(六)評審辦公室匯總評審專家組綜合評價報告,形成評審工作情況匯報和市長質量獎建議名單,報評審委員會。
(七)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評審工作情況匯報,對專家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通過票決制確定獲獎候選名單,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
(八)公示期間,對候選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評審辦公室提出。評審辦公室應當對提出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申報組織確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或不符合評審要求的,取消其候選資格,並在接到異議之日起15日內,將核實處理意見書面告知提出異議人。
(九)公示結束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牌和證書,並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再次獲獎的組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市長質量獎的獎勵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通過現場評審但未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揚州市推進卓越績效管理先進單位”稱號。
第十四條 獲獎組織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經營管理新方案、新經驗,帶動全市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十五條 獲獎組織5年內不再申報;5年後可以自願提出申請,按規定的評審程式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獲獎組織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在安全、環保、質量等方面發生重大事故的,評審辦公室報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經核實後,評審辦公室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八條 在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對評審委員會委員或者專家評審組成員,取消評審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3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揚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揚府規〔201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