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是2011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表彰在經營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業或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持續改進經營業績,推動質量強市工作的實施,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實現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借鑑國內外開展質量獎活動的成功經驗,結合蘇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長質量獎”是蘇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榮譽,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或其他先進管理方式,質量管理取得優異成績,符合《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等規定要求,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於領先或先進地位,取得顯著質量、經濟和社會效益,為蘇州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企業或組織取得顯著質量、經濟和社會效益為宗旨,在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審定為程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推進我市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綜合競爭力的提升。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作為我市質量管理的最高獎項,每年評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條 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其他委員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
(四)提請市政府審定並批准市長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八條 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範;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考核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優勝劣汰機制,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三)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和推廣工作;
(五)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經營管理情況、企業社會責任等;
(六)向評定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初步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應充分聽取和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條 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蘇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農業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服務業辦公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市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和本行業申報市長質量獎企業或組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註冊商標,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符合產業、環保、質量政策;
(二)已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農業實施標準化生產,服務業實施服務標準化,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對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體系認證、產品註冊等要求的產品或體系已獲得許可、認證或註冊;
(四)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三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合格;
(五)出口分類管理企業獲得一類企業資質,出口商品質量長期穩定,在國際市場上有良好的質量信譽,無屬於生產企業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率達到百分之百;
(六)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
(七)無不良誠信記錄;
(八)連續三年無質量、環境污染、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用戶投訴,無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不良記錄;
(九)建立並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市場占有率、品牌影響力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十)獲得蘇州市級以上質量獎並在有效期內;
(十一)獲得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農業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服務業辦公室)、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行業協會之一推薦。
第十二條 非緊密型企業集團不在評審範圍之內。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借鑑和吸收國外質量獎評定標準和全國質量獎評定標準,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要求制定。
第十五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農業、製造業(含建築業)、服務業等分別制定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實施指南根據行業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制定評定標準,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評定委員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具體評定標準及其實施指南由評定委員會另行發布。
第十七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原則上應高於600分(含600分),若各申請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均低於600分(不含600分),則當年度該獎項空缺。
第十八條 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及分數線適時進行修訂。若需修訂,由評定委員會確定並發布。
第五章 評定程式
第十九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由辦公室印發工作檔案,並在市政府、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蘇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網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條 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蘇州市市長質量獎申請表》,按照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蘇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農業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服務業辦公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行業協會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辦公室受理。辦公室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負責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個行業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獲得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後方能從事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市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評定管理辦法由評定委員會另行發布。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進入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三條 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四條 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將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審議,經審議後的名單通過市政府、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蘇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通過的名單報市政府審定批准,由市政府發文表彰,對獲獎企業或組織授予證書、給予獎勵。
第六章 獎勵及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獎勵100萬元,獎勵經費由各級財政分別列入預算,統一安排。
第二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組織、管理、評定、培訓、監督等專項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列入預算,統一安排。
第二十八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市、區相應的質量獎勵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三十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辦公室:
(一)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等事故或重大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案件;
(二)發生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服務抽查不合格;
(三)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包括有顧客、員工、供應商、股東等相關方面的有效質量問題投訴和產品、服務質量水平明顯下降的。
(四)由於企業主體責任引起出口產品遭國外退貨、索賠,並被國外通報或國家質檢總局發出質量風險預警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產品質量問題引起比較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一條 辦公室對獲獎企業或組織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列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向評定委員會報告。情況屬實的,由評定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並將撤銷決定予以公示。對有意延誤報告或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給予撤銷榮譽處理。
第三十二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滿3年的企業或組織,在按當年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可重新申報。經評定再次獲獎的單位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不頒發獎金。
第三十三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定職責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標準進行評審。
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蘇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會同市監察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人員,報經評定委員會批准後,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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