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南昌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南昌市政府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0月20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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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大力推進質量強市戰略,示範帶動各類組織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 建設質量強省的實施意見》(贛發〔2018〕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昌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獎勵、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是南昌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南昌市具有法人資格,已經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具有顯著的示範帶頭作用,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質量效益的組織(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組織)和為質量強市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採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國家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好中擇優,不收取任何費用的原則。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每2年評審1次,每屆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各不超過2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不超過3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市質量強市與名牌戰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範;
(三)審議評審結果,向市政府提請審定市長質量獎擬獎名單。
第八條  市質量強市與名牌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市長質量獎評價準則、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範;
(二)組織制定評審人員資格標準及管理制度;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組織考核、監管評審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三)組織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會同政府有關部門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單位的經營管理實況、誠信守法與社會責任情況;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和推廣工作;
(五)向市政府和領導小組提交評審結果,報告市長質量獎工作進展、實施效果和改進建議;
(六)承擔市政府和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市直主管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培育、發動、推薦;負責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組織,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南昌市本級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省、市產業、質量、環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三)取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其他國際通行管理體系認證,並有效運行3年以上;推廣套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和突出的社會貢獻;
(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主要經濟、技術、安全和質量等指標位於同行業領先地位,且近2年持續盈利;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同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並在企業監管警示系統中標註為綠色。近3年無較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及食品安全等責任事故,無較大質量投訴,無屬於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無國家或省、市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較大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六)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質量管理實踐或基層質量工作實踐、從事涉及質量工作10年以上;
(二)為實施和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貢獻,並使所屬的組織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社會認同度較高,質量工作業績得到普遍認可;
(四)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內無較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及食品安全等責任事故;
(五)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社會知名度高。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程式主要包括社會公告、組織申報、資格審核、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領導小組會議集體審議、社會公示、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社會公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向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發出申報市長質量獎的通知,並通過媒體發布申報通告。
第十四條  組織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自願參評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如實填寫《南昌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並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按規定時間將申報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資格審核。資格審核採用函審形式,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申報的組織和個人情況,分別向市質量強市與名牌戰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市稅務、人社、市紀委市監委等部門徵求意見,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六條  資料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核合格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並從資料評審中由高分到低分原則,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程式的組織和個人名單(原則上組織不超過10家,個人不超過4人)。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範圍的組織和個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告知。
第十七條  現場評審。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考察、評審,形成專家評審報告。現場評審時間不超過2天。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綜合評審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市長質量獎及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組織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通過資料評審程式的個人就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關情況接受評審組問詢並進行答辯,評審組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個人獎候選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會議集體審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組提出的候選名單,形成綜合評審報告,提交領導小組會議集體審議,確定獲獎初選名單。
第十九條  社會公示。經領導小組會議集體審議確定的獲獎初選名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第二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經公示通過的初選名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形成評審報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提名獎的組織以及獲市長質量獎的個人予以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並對獲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一次性獎勵50萬元。獲市長質量獎的個人一次性獎勵1萬元。
已獲得國家級、省級質量獎的組織(含提名獎)不重複獎勵。個人獎在國家級、省級質量獎未獎勵情況下,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已獎勵的不重複獎勵。
財政全額撥款的獲獎組織,只授予榮譽,不予獎金獎勵。
第二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評審管理和推廣費用由財政保障。經費收支管理情況接受市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10年(不包含獲獎當年)後可重新申報。再次獲得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第二十四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可繼續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充分發揮市長質量獎的示範帶動作用,獲獎組織應按照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推廣計畫,提供績效改進數據,參加演講、公開交流,與社會分享成功經驗並輸送優秀評審人員,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定期巡訪獲獎企業,及時了解其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實後,提交領導小組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獲獎後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提請市政府批准撤銷其稱號,追回已授予的獎牌、證書、獎金。
第二十八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禁止參與評審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可在其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獲獎組織對外宣傳時應註明獲獎年度,但不得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獲獎稱號。
第三十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市長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長質量獎標識、獎牌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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