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宿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是宿遷市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9月6日
  • 所屬地:宿遷市
  • 頒布單位: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宿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發文字號:宿政規發〔2012〕11號

宿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質量強市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不斷提高質量工作總體水平,促進宿遷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12〕91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宿遷市質量強市活動實施意見的通知》(宿政發〔2011〕133號)等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最高榮譽,主要授予在我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市內處於領先地位的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遵循高標準、嚴要求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向申報對象收取任何費用。市長質量獎獎勵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按照產業不同分為農業、製造業和服務業三類。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獲獎組織不超過3家,可以少額或空缺。根據需要,可以頒發市長質量獎提名獎。
第六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進行表彰,並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獎勵人民幣50萬元。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推動和引導組織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組建宿遷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和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制定評審專家工作守則,對評審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評審工作程式;
(五)負責審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結果,並向社會公示;
(六)提請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長質量獎(含提名獎)獲獎組織;
(七)監督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行為。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每年從專家庫中選聘評審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具體負責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專家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宿遷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管理與監督處),負責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條 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規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國家質檢、人事部門聯合頒發的質量工程師證書;
(三)接受過全面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技術或專業方面的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五)經領導小組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評審資格證書;
(六)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各地質量強縣(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執行。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總分為1000分,其中,材料審查分占30%,現場審查分占70%,評審總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獲獎提名資格。
第十三條 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宿遷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並運營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方針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相應資質;
(三)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或其它國際通行管理體系認證,並有效運行。
(四)推廣套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並取得顯著成效,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處於市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五)農業和製造業組織的主導產品獲得省級以上名牌產品稱號(在有效期內),服務業組織獲得市級以上名牌(在有效期內);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未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審前,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有關媒體上公布當年申報工作安排,組建專家委員會,設立若干行業評審小組。各評審小組應由3名以上(單數)評審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根據自願的原則,填寫《宿遷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經有關主管部門、各地質量強縣(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各行業協會初審,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專家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對申報組織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受理申報。對不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組織,由評審小組按照評審標準對其申報資料進行書面評審,並擇優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對未通過書面評審的,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要及時告知申報組織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評審小組對通過書面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並提交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根據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的情況,編寫評審工作報告,提出獲獎建議名單,報送領導小組。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核專家委員會提交的評審工作報告,確定擬獲獎名單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獲獎組織,由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及其秘書處工作人員(統稱評審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實事求是,認真工作,講求效率,保守秘密。對違反紀律者,由領導小組撤銷其評審工作人員資格;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報組織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的申報組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凡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市長質量獎稱號的,經查實後,由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有效期3年,期滿後可自願重新申報,經評審再次獲獎的組織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不頒發獎金。市長質量獎提名獎不設有效期,僅在當年度表彰。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先進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並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公共衛生等事故;
(二)發生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服務質量抽查不合格;
(三)產品或服務質量水平明顯下降,用戶對其質量問題反映強烈;
(四)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獲獎組織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向領導小組報告。情況屬實的,由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並予以公告。對有意延誤報告或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除撤銷榮譽稱號外,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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