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2011年,在大冶市市長辦公會上,討論通過了《大冶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擬設立“市長質量獎”,對大冶市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擬設立的“市長質量獎”一年組織一次評獎,已獲得黃石、省、國家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三年內不參與本獎評選。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政策的企業或組織也不得申報參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冶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大冶市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表彰在質量管理和促進質量改進方面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或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水平,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決定》(鄂政發〔2008〕30號)、《湖北省長江質量獎管理規定》和《黃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市戰略的決定》(黃政發〔2008〕34號)等有關規定,借鑑國內外開展質量獎活動的成功經驗,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冶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包括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第三條 本獎項的評定工作以促進企業或組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專家評議、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為科學程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推進我市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和提升經濟綜合競爭力。
第四條 本獎項的評定工作實行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的方式,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綜合考慮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確定授獎對象。
第五條 本獎項為年度獎。原則上每年評選出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超過1家。對入圍候選企業或組織可設定一定數量的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提名獎不超過2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大冶市人民政府授權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設立“市長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審會),日常工作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
第七條 專家評審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專家評審會主任委員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評審會實行任期制,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 專家評審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評定工作程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審議表決確定市長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四)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邀請市監察部門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定的監督工作。
第九條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申報企業行業分類標準、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制(修)訂專家評審會成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考核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優勝劣汰機制;
(四)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五)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報、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六)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經營管理實況、企業道德及其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
(七)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八)向專家評審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條 辦公室在開展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時,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十一條 各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及有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和本系統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評審會委員。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大冶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或公益活動三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成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有效運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一年以上並提供上一年度自評報告;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茅,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鄉鎮、街辦或主管部門推薦。
沒有獲得大冶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將不推薦參評黃石市、省、國家質量獎。已獲得黃石、省、國家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三年內不再參與本獎評選。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國家、省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境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三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三年內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內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評定標準是市長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主要參照美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評定標準制訂。評定標準包括領導,戰略策劃,以顧客為關注焦點,測量、分析和知識管理,以員工為本,過程管理,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標準總分為1000分。
市長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並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定市長質量獎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農業、製造業(含建築業)、服務業等分別制訂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實施指南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審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不得低於600分(含),若當年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均低於600分(不含),該獎項將空缺。
第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定程式
第二十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由辦公室在官方網站及媒體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條 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真實性材料,經鄉鎮、街辦或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辦公室受理。辦公室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行業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員應經過辦公室組織的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資質後方能從事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市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及工作守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四條 通過材料評審後確定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入圍候選名單,提交專家評審會審議會議審議表決後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六條 擬獎名單經徵求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後,辦公室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經市政府審定批准後,以大冶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獲獎企業或組織,向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向每個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獎勵10萬元。向獲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獎勵5萬元。
第二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由市財政列入預算專項撥款,評審經費每年10萬元,由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或在獲獎年度內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企業或組織,辦公室可提請市政府批准決定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市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堅持套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鼓勵其採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並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組織績效水平。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在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經驗,為市長質量獎輸送優秀評審人員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對外宣傳時應註明獲獎年度。獲獎企業或組織再次申獎應於三年以後。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授獎名額。
第三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獎盃、證書由大冶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長質量獎獎盃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六條 各鄉鎮(場)、街辦、經濟開發區等可參照本辦法設定本級政府質量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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