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獎辦法,申報條件,評定標準,評定程式,
評獎辦法
武漢市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1次,每次獎勵的企業或者組織總數不超過2家。
首次獲得武漢市市長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者組織由武漢市人民政府獎勵50萬元,獎勵經費由武漢市財政統一安排。
申報條件
企業或者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二)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三)已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者相關行業管理體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
(四)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者社會貢獻,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管理處於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重大用戶(顧客)有效投訴;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參加市級及以上質量相關獎項評定活動無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未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
評定標準
武漢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採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即時採用最新標準)。評定標準總分為1000分。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者組織的總評分不得低於600分(含600分),若當年申報企業或者組織的總評分均低於600分(不含600分),該獎項空缺。
每年度組織市長質量獎評定時,市質量振興辦公室應當事先通過媒體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評定程式
(一)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應當如實填寫《武漢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04)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質量振興辦公室。
(二)資格審查。武漢市質量振興辦公室對申報企業或者組織的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申報企業或者組織,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資料評審。由專家評審組對經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或者組織集中進行資料評審,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人現場評審的企業或者組織名單;對未通過資料評審的企業或者組織,交由武漢市質量振興辦公室向其書面反饋評審結果。
(四)現場評審。專家評審組對通過資料評審的企業或者組織進行現場評審,並提出現場評審意見。
(五)綜合評價。專家評審組對資料和現場評審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獲獎企業或者組織候選名單。
(六)審議公示。武漢市質量振興辦公室將獲獎企業或者組織候選名單提交武漢市質量振興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確定擬獲獎名單,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有異議的,由武漢市質量振興委員會組織覆核,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提名資格;公示無異議的,由武漢市質量振興委員會提請武漢市人民政府審批。
(七)頒證發獎。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以武漢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獲獎企業或者組織,由武漢市市長向獲獎企業或者組織授予武漢市市長質量獎稱號,頒發證書、獎盃和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