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常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25日印發.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5日
  • 發布單位: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質量強市,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常德品牌競爭力,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進一步規範市長質量獎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德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在質量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旨在推廣科學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和質量價值觀,激勵引導全市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市。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分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市長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4個組織和個人,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4個組織和個人,達不到獎勵條件可以空缺。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遵循申請自願、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組織和個人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經市長授權,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主任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委員由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企業家和消費者代表等組成。評審會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由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是負責市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起草市長質量獎評審準則、制定實施細則等。
  第七條  評審會辦公室下設評審組和監督組。評審組主要負責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受理申報材料,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等。監督組主要負責監督市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表彰工作。
第三章  申報和受理
  第八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常德市註冊登記並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從事生產、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療及社會中介等工作的各類組織);
  (二)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並達到市內領先水平,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三)推廣套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並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四)近5年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條  市長質量獎(不含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後6年內,同一質量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或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向所在地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註明。所在地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請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向評審會辦公室推薦。
  第十三條  評審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推薦渠道、申報程式等進行審查,並徵求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評審會辦公室對可能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事項,在適當範圍內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評審會辦公室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形成市長質量獎受理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未予受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評審會辦公室向申報組織或個人說明理由。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常德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準則》(包括質量、創新、品牌和結果)。
  第十七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評審會辦公室可根據行業、企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實施細則。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八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和個人,評審會辦公室評審組組織開展評審,評審程式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審議和公示公告。
  第十九條  評審組對組織或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準則和實施細則進行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材料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按材料評審得分高低提出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名單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會辦公室反饋材料評審結果。
  第二十條  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評審組依據評審準則和實施細則進行現場評審,並出具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評審組通過公開招投標委託中介機構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進行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辦公室對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按得分高低差額提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召開會議,對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予以審議,等額投票產生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四條  評審會辦公室將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中存在異議,查明屬實的,由評審會辦公室提請評審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公示中無異議,或者異議情況查明不屬實的,經評審會主任審核,市長審定後,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證書、獎盃,並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30萬元獎金,對個人給予5萬元獎金。
  第二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和個人,支持其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盃,追繳獎金,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建立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評審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有權及時了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盃,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和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註明獲獎年度,且不得將市長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盃,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二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要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第三十三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可以向監督組舉報。
  第三十五條  監督組應當對市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進行監督,並向評審會報告監督情況。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建議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選表彰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監督組對迴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能主動提出迴避的人員可以提出迴避建議。
  第三十七條  接受市長質量獎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對現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並反饋評審會辦公室。
  第三十八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市長質量獎評選表彰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八章異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長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審會辦公室提出,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條  評審會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並向評審會報告。
第九章  推廣與分享
  第四十一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並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  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地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職責,組織本地區、本領域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常政辦發〔2017〕1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原《常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於2017年8月頒布,2020年開始首評,共有5個組織和2名個人獲獎,樹立了一批質量標桿,帶動了質量管理方法的推廣套用,濃厚了在全社會崇尚質量、追求卓越的氛圍,推動了質量強市建設。
近年來,國家對評選表彰活動提出了新要求,市長質量獎工作實踐也遇到新的情況,亟須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一是省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7月修訂了《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原《常德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中有很多內容與修訂後的《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不一致。二是隨著經濟轉入高質量發展階段,有必要對獲獎組織和個人提出更高要求,通過加強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跟蹤監督並嚴格退出機制,以更好發揮獲獎組織和個人推廣質量管理方法的作用。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共十章四十四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調整表彰周期並增設提名獎。表彰周期原為每3年一屆,現不再明確,根據工作需求每2年由市人社局向省人社廳申報立項,立項成功後再組織評選。在保持市長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4個組織和個人基礎上,增設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4個組織和個人。  
(二)加強評審監督。評審會辦公室下設評審監督組,主要職責是負責監督市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表彰工作。  
(三)嚴格申報條件。要求申報組織近5年內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求申報個人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充分尊重相關部門意見。對標《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在評審過程中,要徵求生態環境、人社、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進一步明確市長質量獎獎金用途。規定獎金主要用於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將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獎金金額分別由20萬元提高至30萬元、由3萬元提高至5萬元。  
(六)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獎勵,收回證書、獎盃,追繳獎金,10年內不予受理申報。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獎勵,收回證書、獎盃,並向社會公示。  
(七)明確獲獎標識使用範圍。參照《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規定,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和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同時規定不得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盃,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八)明確推廣要求。體現在第九章“推廣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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