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2014年12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寧政規字〔2014〕11號印發《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管理、申報條件、評定標準及方法、評定程式、獎勵及工作經費、監督管理、附則8章34條,由南京市質量獎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號:寧政規字〔2014〕1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5日
發布通知,管理辦法,

發布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4〕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管理辦法

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表彰在經營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組織和對促進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引導和激勵各類組織不斷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持續改進經營業績,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實現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借鑑國內外開展質量獎活動的成功經驗,結合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京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分“組織”和“個人”兩類獎項,授予我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有廣泛的知名度與突出的影響力,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的組織和為提高行業和地方質量水平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並設立提名獎,鼓勵追求卓越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樹立先進典型,傳播先進質量管理理念為宗旨,在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審定為程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推進我市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發展方式的最佳化和經濟綜合競爭力的提升。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各不超過3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組織和個人各不超過5個。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市長質量獎由“南京市政府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條 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委員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領導擔任,其他委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組成。
第七條 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
(四)審定市長質量獎及其提名獎的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八條 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範。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考核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優勝劣汰機制,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三)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和推廣工作。
(五)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組織的經營管理實況、企業社會責任和獲獎個人情況等。
(六)向評定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初步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九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應充分聽取和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質監分局、市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政府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培育、發動及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南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符合產業、環保、質量政策。
(二)符合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的條件。通過實施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農業實施標準化生產,服務業實施標準化服務。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三)質量創新意識強,形成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總結出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模式,深入開展質量攻關和質量改進活動並取得實效,積極宣傳和普及先進的質量管理技術方法。
(四)對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體系認證、產品註冊等要求的產品或體系已獲得許可、認證或註冊。
(五)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三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用戶投訴,無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不良記錄。
(七)獲得市主管部門、質監分局、市行業協會之一推薦。
第十二條 非緊密型企業集團不在申報之列。
第十三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積極套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對提高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重要貢獻。
(三)積極組織和參與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做出重要貢獻,給組織和社會帶來顯著效益。
(四)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恪守職業道德,具有榜樣作用。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五)獲得市主管部門、質監分局、市行業協會之一推薦。
第十四條 在有效期內的市長質量獎及提名獎組織和個人不得申報。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及方法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
第十六條 由評定委員會制定發布《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細則》、《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程式》。
第十七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農業、製造業、服務業、小企業及其他組織(包括教育、醫療等)等分別制定評定標準實施指南進行評定。實施指南根據行業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制定評定標準,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資格審核、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和評定委員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九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總評分不得低於750分,提名獎的組織總評分不得低於600分;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個人總評分不得低於85分,提名獎的個人不得低於75分。均按獲獎數額,由高分到低分確定。
第二十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定程式
第二十一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由辦公室印發工作檔案,並在市政府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條 組織及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南京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和填報要求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市主管部門、質監分局、市行業協會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辦公室。辦公室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個行業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3名)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員應經過辦公室組織的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資質後方能從事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組織及個人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組織和進入考察的個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 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進入考察的個人,由辦公室組織召開陳述答辯會議,由組織法人或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本人作陳述答辯,組織陳述答辯考評組對其質量管理方法、模式、理論的先進性、創新性和推廣性進行評議打分。再組織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和考察,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綜合材料評審、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的得分進行排序,分別提出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將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提交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經審議批准後的名單通過市政府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結束後,由市政府發文表彰,發給證書;對獲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同時授予獎盃、給予獎勵。
第六章 獎勵及工作經費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向每個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獎勵50萬元,向每個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稱號的組織獎勵10萬元。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獎勵經費主要用於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組織、管理、評定、培訓、監督等專項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三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相應的質量獎勵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獎盃,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定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組織的商業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標準進行評審。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人員,報經評定委員會批准後,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獎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