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濮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濮陽市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濮陽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5月17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7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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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加快建設質量強市,推動濮陽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5〕8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質量工作的安排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濮陽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全市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處於全市同行業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示範帶動作用,為我市質量強市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在單位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式,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分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兩年評審一屆,每屆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不超過5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不超過2個。當屆申報單位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充分發揮市長質量獎的示範帶動作用,建立與我市質量發展相適應的市長質量獎評定與推廣一體化機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加強對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濮陽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長質量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評審會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專家學者、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審會主任委員由主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評審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程式等,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
第八條 秘書處負責制(修)訂評審工作規範、評定標準等,受理申報單位材料,開展資格審核,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社會評價及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 每屆評審前,秘書處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由5—7名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人員以及工作人員應遵守利害關係迴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濮陽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轄區內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並有效運行,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水平在全市處於領先地位。對所在地區或行業示範帶動作用強。
(三)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除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政策扶持行業外,其上年度營業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主要經濟效益指標位居全市同行業前列,其中第二、三產業申報單位上年度納稅額不得低於200萬元人民幣。非營利性組織社會貢獻突出並獲業務主管(指導)部門或登記管理部門推薦。
(四)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現代服務業和農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幹組織以及科技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積極申報。
(六)獲得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級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的。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按行業規定)的。
(四)近3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出口產品發生因質量問題而導致國外索賠、退貨、通報調查的,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的。
(五)近3年生產、經營出現虧損的。
(六)近3年內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七)近3年內有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黑名單”“失信被執行人”或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與授獎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方面,總分為1000分。獲得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得分不得低於500分(含500分)。
第十三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秘書處在相關媒體上發布評審公告,會同相關部門、行業協會開展申報發動工作。
(二)申請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核,確定合格單位名單。
(三)秘書處組織材料評審,綜合考慮行業代表性和評分,擇優確定入圍現場評審單位名單。
(四)秘書處對入圍單位組織現場評審,並開展社會評價,提出候選單位名單。
(五)評審會全體會議對候選單位名單進行審議表決,產生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擬獎單位名單。
(六)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擬獎單位名單,並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七)對公示無異議的擬獎單位,由濮陽市人民政府發文表彰或通報表揚。
第十五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並給予6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只頒發獎牌(獎盃)和證書。
第十六條 加強對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的政策支持。在爭取上級政策、資金支持時予以優先考慮;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給予融資支持,增加信貸有效供給,支持企業上市(掛牌);符合國家、省和市先進制造業發展、中小企業發展、智慧型化改造、綠色化改造、技術改造等各類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優先予以申報、安排;優先推薦獲獎單位及相關人才申報各類表彰、表揚,並在市級表彰中給予適當傾斜;優先支持申報省長質量獎。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每次頒獎後由評審會秘書處負責對獎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章 推廣與套用
第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推廣活動遵循標桿引領、經驗共享、廣泛帶動、整體提升的方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開放性、多元化質量創新體系。
第二十條 評審會秘書處應會同相關部門有計畫的在重點行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以及醫療衛生、教育等公共服務領域推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並與實施品牌戰略相結合,積極宣傳推廣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對獲獎單位的優質產品和優質服務,優先列入政府採購目錄實行優質優價,並在全市積極推介。
第二十二條 鼓勵開展質量管理相關的基礎研究、套用推廣、諮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
第二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並不斷創新,追求卓越績效。
第二十四條 鼓勵獲獎單位爭創省長質量獎。市財政對獲得省長質量獎的單位,獎勵100萬元;對獲得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獎勵80萬元。
獲獎單位應當按照評審會秘書處的推廣計畫,參與質量公益活動,分享組織成功經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爭創更高質量標桿,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獲獎單位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或在獲獎後4年內發生較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或其他違反濮陽市市長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秘書處可提請評審會報市政府同意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獎盃),並向社會公告,4年內不接受該組織再次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二十六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第二十七條 評審會秘書處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獲獎單位自獲獎之日起4年內不得重複申報市長質量獎同一獎項。對再次獲得同一獎項獎的,只授予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屆授獎名額。
第二十九條 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的屆次和時間。市長質量獎不得作為產品標籤內容標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濮政〔2010〕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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