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17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通知,公布修訂後的《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政辦規〔2023〕2號),2020年7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7日 至 2028年3月16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蘇政辦規〔2023〕2號
修訂信息,發文通知,辦法全文,修訂內容,

修訂信息

2012年7月,省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12〕91號),設立了江蘇省質量獎。同年8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質量獎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2〕158號)。
隨著發展形勢的變化,部分政策已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後的新形勢、新要求。為此省質量發展委員會組織了對《江蘇省質量獎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省政府辦公廳於2020年7月27日印發了《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0〕61號)。
2023年3月17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修訂後《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政辦規〔2023〕2號)。

發文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規〔2023〕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20年7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17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蘇政辦規〔2023〕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推進質量強省建設,推動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申報、評定、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是省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獎項,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質量提升成績顯著、取得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組織),以及長期從事質量工作、對江蘇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個人(包括組織的管理者、一線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不含行政機關人員)。
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分為“江蘇省省長質量獎”和“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年評定數量各不超過10個(含組織和個人)。原則上,江蘇省省長質量獎和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個人每年各不超過1個。
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四條 鼓勵“531”產業鏈和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行業龍頭骨幹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以及一線質量工作人員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個人獎向基層和一線傾斜。
第五條 江蘇省省長質量獎評審遵循自願申報、科學評審、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實行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社會公示。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江蘇省省長質量獎評審採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作為依據,並可根據質量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採用其他等同的升級版標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江蘇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負責江蘇省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組織評審活動,審定評審規則、評選結果等事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江蘇省省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八條 江蘇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江蘇省省長質量獎評審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修訂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組,制定評審工作年度計畫和方案,組織開展評審業務活動,承擔江蘇省質量發展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區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審核、推薦工作;省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部省屬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審核、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省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正常運營5年以上;
(三)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質量、環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四)通過GB/T19001-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並有效運行3年以上;推廣套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創新,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和標桿示範作用;
(五)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主要經濟、技術、安全和質量等指標位於同行業領先地位;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組織,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六)獲得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質量獎;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屬於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無國家或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重大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較大及以上違法違規不良記錄(至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復的除外);出口企業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安全原因引發的退運、銷毀或官方通報。
(八)在一個申報周期內,有關聯關係的母、子公司中,只可有1家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母公司已獲得省級以上政府質量獎(包括中國質量獎及其提名獎、本省及外省省級政府質量獎及其提名獎)的,不再接受其子公司的申報。子公司已獲得省級以上政府質量獎的,一般情況也不再接受其母公司的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較好發揮示範作用,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二)在本省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三)長期從事組織管理、質量理論研究或一線質量工作,創新意識強,具有體現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為組織或社會帶來顯著效益,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地區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在行業中有良好聲譽;
(四)申報個人為組織負責人的,所在組織應同時符合第十條第七項的規定,且組織負責人與所在組織不可以同時申報。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江蘇省省長質量獎評審按照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問詢答辯、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審定公示等程式進行。
(一)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在相關網站上公布評獎事項,會同地方和相關部門開展申報動員工作。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申報,並在本組織內部就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事項進行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組織方可申報或出具推薦個人申報的意見。組織和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或省級部門)簽署審核、推薦意見。
(二)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有關部門進行申報資格審核,確定符合資格的名單。
(三)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資料評審,形成評審報告,按照1:1.5的比例提出進入問詢答辯和現場評審程式的名單。
(四)通過資料評審程式的組織和個人就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關情況接受專家組問詢,進行答辯。
(五)專家組對通過資料評審程式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個人不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六)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問詢答辯和現場評審意見,按分別占20%、80%折算參評對象總得分,形成綜合評價報告,研究提出建議名單報江蘇省質量發展委員會審議。適時通過網路投票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
(七)省質量發展委員會審議確定獲獎候選名單,通過相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7天。公示不通過的,取消獲獎資格,不進行遞補。
(八)經公示通過的候選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並一次性分別獎勵100萬元和20萬元。再次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授予證書和獎牌,不授予獎金。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獎牌和證書,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和10萬元。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再次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授予證書和獎牌,不授予獎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經核實後,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並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接受其申報。
第十六條 對獲獎後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並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接受其申報。
第十七條 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內不接受其重新申報。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繼續申報,但第二次獲得提名獎以後的3年內不再評選其為提名獎。
第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經驗,帶動全省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並註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於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註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標誌和獲獎稱號。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標誌、證書和獎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6日。

修訂內容

2023年3月1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政辦規〔2023〕2號)。此次修訂未涉及獎項名稱和設定、評選範圍、表彰數量、評審程式、獎勵強度等方面。
修訂後的主要變化:
一是減少申報環節,減少了各設區市政府審核推薦環節,推薦主體由“各設區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調整為“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和省有關部門”,以方便更多組織和個人申報參評,通過擴大參評面促進全省企業全面質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是完善申報條件,在相關條款中增加“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明確要求;對關聯主體同一申報周期內的申報和關聯主體中一方已獲得相關獎項情況下的申報、以及組織負責人與所在組織同一申報周期內的申報等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範和限制;將“獲得設區市政府質量獎”的“門檻”條件修訂為“獲得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質量獎”。
三是細化評審程式。在評審程式相關項中增加“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在組織內部實施5個工作日公示”、問詢答辯和現場評審“按分別占20%、80%折算參評對象總得分”等內容。
四是引導創新提升。在獲獎後申報條款中,增加“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繼續申報,但第二次獲得提名獎以後的3年內不再評選其為提名獎”,引導組織和個人將更多精力放在質量創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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