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質量強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質量強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江蘇省質量強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推進質量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5日,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江蘇省質量強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質量強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江蘇省質量強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23〕10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好質量強省獎補專項資金的引導激勵作用,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質量強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省質量強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推進質量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質量強省獎補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強化質量發展基礎、促進質量提升、推動標準化戰略和計量發展規劃實施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質量強省資金)。
第三條 質量強省資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設立、權責明確、程式規範、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質量強省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廳職責:會同省市場監管局制定質量強省資金管理辦法、編制年度預算;參與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審核確定質量強省資金使用方案並會同省市場監管局下達資金;組織預算執行及績效管理。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職責:參與制定質量強省資金管理辦法,編報質量強省資金年度預算;會同省財政廳制定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申報,提出質量強省資金使用方案;監督項目執行,按規定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第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職責:執行質量強省資金預算,及時撥付相關資金;指導本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質量強省資金管理,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執行項目,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按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九條 質量強省資金主要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對象分別按相關政策規定給予獎補,主要包括:
(一)質量管理獎勵。
1.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或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或個人;
2.首次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或首次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或個人;
3.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節能產品認證、低碳產品認證、綠色產品認證且經省市場監管局考核評估為優秀的企業。
(二)標準化獎勵。
1.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的企業(組織);
2.新制定發布江蘇省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且經省市場監管局考核評估為優秀的企業(組織);
3.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或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或江蘇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且經省市場監管局考核評估為優秀的企業(組織);
4.完成國家級或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且經省市場監管局考核評估為優秀的企業(組織);
5.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或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企業(組織)。
(三)計量工作獎勵。對貫徹《江蘇省計量惠民示範縣(市、區)建設與評價標準》且通過省市場監管局確認評價的地方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企業(組織)或個人若符合以上多項獎補條件的,可同時申請。同一個單位同時有多個質量管理項目或多個標準化項目獲得獎補的,只按質量管理或標準化項目中最高的一項獎勵標準給予獎補。其中,同時主導制訂兩項以上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的可適當增加獎勵。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十條 質量強省資金按項目法進行分配。
根據上年度各項工作獲獎情況、完成情況及考核情況,經專家評審確定擬獎勵項目,結合質量強省資金預算安排情況進行測算分配,獎勵標準由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財政廳在項目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及時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及評審工作,提出資金使用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式報批後會同省市場監管局下達獎補資金。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局收到省財政廳下達質量強省資金後,應當在30日內會同同級市場監管局將質量強省資金撥付至受到獎補的單位。
第十三條 獲得質量強省資金支持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將質量強省資金專項用於質量管理、標準化或計量管理等相關工作,不得將資金用於彌補人員工資福利、日常公用經費不足,或用於樓堂館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建設以及購置公務車輛等其他不符合資金扶持範圍的支出。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預算績效管理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作為下一年度質量強省資金預算安排和分配下達的重要依據。
質量強省資金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價工作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獎補對象為機關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對下達的獎補資金進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質量強省資金使用、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及單位對發現的問題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質量強省資金分配、項目實施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質量強省資金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認定為失信行為的,作為失信信息記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江蘇省質量強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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