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增強基層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以下簡稱“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層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財力需要,強化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根據《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23〕114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15日,江蘇省財政廳發布《江蘇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蘇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根據《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我廳修訂了《江蘇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基層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以下簡稱“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層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財力需要,強化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根據《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23〕114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是指省級財政設立,主要用於激勵引導各地保障基層“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改善財力情況、提高縣級財政管理績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不規定具體用途,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使用;所稱縣級是指縣、不設區的市、區;所稱市級是指設區市。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對下測算分配獎補資金,動態監測基層財政運行,針對可能發生的“三保”風險事件做實應急處置預案。
第四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市轄區測算分配獎補資金,資金向基層困難地區傾斜,並給予資金調度支持,切實落實對本地區“三保”的兜底責任;在出台民生政策時充分考慮所轄縣級的財政承受能力,並按規定給予20%以上提標補助;加強財政運行監測,確保“三保”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五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獎補資金,堅持把“三保”放在財政支出的優先順序,科學統籌自有財力和上級補助,全面落實“三保”保障主體責任;動態評估本地區“三保”運行情況,對出現或預計可能出現的風險事件,要通過自身努力主動化解,並第一時間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三章 分配對象、測算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分配對象是全省所有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不含無行政建制的開發區等功能區(即不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能的功能區)。
第七條 省財政廳依據財政部印發的“三保”保障範圍和省級基礎保障標準,測算縣級政府“三保”支出需求,並根據政策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一)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落實教育、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領域國家和省統一制定的政策,重點保障以人員或家庭作為直接補助對象的民生補貼類項目,以及有明確保障範圍和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二)財政供養人員經費。包括國家統一出台的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規範的地方津貼補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資性附加支出和離休人員離休費等項目。
(三)運轉經費。包括縣級機關事業單位自身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公用經費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債務付息支出等。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八條 省財政廳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主要根據縣級“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財政困難程度、財政管理績效、財政調控努力程度及特殊因素等,採用因素法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其中,對縣級“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結合財政困難程度、“三保”支出占財力比重、人口等予以補助;對提高縣級財政管理水平的地區予以獎勵;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精神的特定區域和事項給予階段性支持;根據縣級財政運行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獎補資金比重等,加強對“三保”保障壓力較大地區的傾斜支持。
第九條 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以財力補助為主,並給予適當獎勵,不斷提升基層財政保障能力。
(一)補助資金。
一是“三保”保障補助。根據省定基礎保障標準測算各地“三保”等支出需求,結合財政困難程度給予補助,並向財力薄弱地區傾斜。
二是基本民生增支補助。對基本民生支出負擔較重地區給予補助,並向財力薄弱地區傾斜。
三是基層運轉保障補助。結合縣級財力情況,對經濟薄弱地區的鄉鎮和村級組織有關必要支出給予一定補助,支持基層財政平穩運行。
(二)獎勵資金。
一是“三保”保障獎勵。根據縣級“三保”保障情況,對保障較好、運行穩健、管理水平提升明顯的地區給予一定獎勵,支持兜牢“三保”底線。
二是區域財力均衡度獎勵。對財力均衡度較好的地區給予獎勵,引導激勵市縣財政將財力向基層、向困難地區傾斜,縮小區域間財力差異。
三是財政管理績效考核獎勵。按照財政部工作要求,根據全國縣級財政管理績效綜合評價情況,對排名靠前地區給予獎勵,鼓勵各地不斷提升財政管理績效水平。
(三)特殊因素補助。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對鞏固和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重大減收增支、“三保”特別困難等特定區域或事項,可通過定額補助等方式給予階段性支持。
第十條 為保障各地區財政運行的穩定性,以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平均增長率為基準,對超過(或低於)基準增長率一定幅度的地區適當調減(或調增)獎補資金額。調減(或調增)相關地區獎補資金額所余(或所需)資金,省財政廳不調劑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獎補資金總規模穩定的基礎上,通過一定比例放大(或壓縮)的方式調整各地獎補資金額度。對連續多年調減(或調增)獎補資金額的地區可適當放寬增幅(或降幅)控制。
第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不得留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資金與省財政獎補資金一併分配下達市轄區使用,築牢兜實基層“三保”底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對各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不切本地實際違規增加財政供養人員或財政管理出現以下重大失誤情形之一的地區,予以扣款。
(一)未足額安排“三保”預算的。
(二)未按時足額發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和國家助學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基本民生保障資金的。
(三)拖欠財政供養人員特別是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的。
(四)未嚴格執行《關於建立重大民生政策統籌協調機制的意見》規定的。其中,對市級出台基本民生提標政策未按規定給予縣級提標補助的,對市級予以扣款並補助給相應縣級。
(五)出現其他重大失誤的。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對“三保”保障出現問題,以及違規安排使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等問題突出的地區,依法責令改正,並對有關人員予以約談或依法給予處理處分
第十五條 每年2月底前,各地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報送上年工作總結,包括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工作進展情況、縣級“三保”保障情況等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8日省財政廳印發的《2020年江蘇省市縣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辦法》(蘇財預〔2021〕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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