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湖北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增強縣級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能力,保障縣級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民生支出政策的基本財力需要,強化省級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獎補資金管理,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5日,湖北省財政廳印發《湖北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
現將修訂後的《湖北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縣級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以下簡稱“三保”)能力,保障縣級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民生支出政策的基本財力需要,強化省級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獎補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獎補資金,是指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轉移支付和本級財力設立,主要用於支持縣級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獎勵縣級加強財政管理提高管理績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全面掌握縣級“三保”運行情況,客觀評價地方基本財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實績,並加大向財政困難地區傾斜,對縣級“三保”支出保障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四條  市級財政負責落實對所轄縣級財政支持、指導和監督職責,並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加大對市轄區財政收入和財力劃分支持力度,確保市轄區財政有充足財力落實“三保”保障責任。
第五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堅持把“三保”放在財政支出的優先位置,科學統籌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全面落實“三保”支出保障責任。
第三章  補助對象、範圍和分配辦法
第六條  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獎補資金分配對象是省直管縣、比照或參照省直管的縣和區以及市轄區,並根據各項補助的不同內容分類確定享受補助的範圍。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市轄區資金下達到市本級,由市本級全額分配到市轄區,本級不得留用。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縣級政府承擔標準“三保”支出,核定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的測算範圍和標註,並根據政策變化情況,每年適時予以調整。
第八條  標準“三保”支出根據中央和省級有關保障政策和標準,結合各地人口、面積、財政供養人員等基礎數據,按標準進行測算。主要包括保基本民生支出、保工資支出、保運轉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條  保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國家和省級統一制定政策,涉及教育、農林水、科學技術、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環境保護、保障性住房和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等支出。
第十條  保工資支出主要包括國家統一出台的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規範的地方津貼補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資性附加支出和離休人員離休費等項目。
第十一條  保運轉支出主要包括縣級機關事業單位自身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公用經費支出。
第十二條  其他必要支出主要是指縣級政府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章  資金測算和下達
第十三條  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分為保障性補助、激勵性補助、一次性特殊困難補助。用公式表示為:
省對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保障性補助+激勵性補助+一次性特殊困難補助
第十四條  保障性補助根據“基數+增長”模式進行測算,以上年安排的保障性補助作為基數,增量部分主要根據縣級標準“三保”支出結合調整係數,採用因素法測算分配。用公式表示為:
某地保障性補助=某地上年補助基數+(某地當年測算標準支出/全省標準支出之和*補助金額*調節係數)
第十五條  調節係數主要根據地方財政相關指標確定,並根據年度工作重點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激勵性補助主要包括努力程度激勵、“三保”工作情況激勵以及財政供養人員激勵三部分。
1.努力程度獎懲。主要根據縣(市、區)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對上級轉移支付補助依賴度來測算,對上級依賴度降低的縣(市、區)予以適當激勵,對依賴度提高的適當扣款。
2.“三保”工作情況獎懲。主要對“三保”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較好的進行激勵,對“三保”工作完成情況較差的縣(市、區)實施扣款。
3.財政供養人員獎懲。主要是落實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對財政供養人員減少的進行獎勵,對財政供養人員增加的實施扣款。
第十七條  階段性補助主要是對測算保障性補助後仍存在階段性困難的地區和落實省委、省政府特定工作的地區,安排一次性財力補助。資金來源為按照上述辦法測算分配保障性補助和激勵性補助後剩餘的增量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提前下達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獎補資金預算,全額列入年初預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省財政根據工作需要,對相關縣市管理和使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獎補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鄂財預發〔202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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