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增強縣級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的能力,保障縣級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落實國家和省級民生政策的基本財力需要,強化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根據《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江西省財政廳於2023年5月2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28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贛財預〔2023〕13 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財預〔2023〕13 號
各設區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強化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我們修訂了《江西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財政廳
2023年5月28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縣級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以下簡稱“三保”)的能力,保障縣級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落實國家和省級民生政策的基本財力需要,強化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根據《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和省財政預算安排的財力性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縣級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提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增強鄉鎮(街道)、村(居委會)運轉保障能力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政策,全面掌握縣級“三保”運行情況,客觀評價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實績,加大對下轉移支付力度,重點向財政困難縣區傾斜。
第四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對縣級“三保”支出保障情況進行全過程監控,切實強化對縣級的預算監管,促進最佳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堅持把“三保”放在財政支出的優先位置,科學統籌自有財力和上級政府轉移支付,全面落實“三保”支出保障責任。
第三章 補助對象、保障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補助對象是全省所有行政建制縣(市、區),補助資金重點支持納入當年財政部和省級重點監測預警的財政運行困難縣區。其中,對鄉鎮(街道)、村(居委會)運轉經費補助的範圍包含贛江新區及設區市本級管轄的開發區等。
第七條 縣級政府基本財力保障範圍和保障標準,由省級財政部門依據縣級政府承擔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基本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核定,並根據政策變化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一)人員經費。包括國家出台的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養老保險支出,地方津貼補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資性附加支出和離休人員離休費等項目。
(二)公用經費。包括機關事業單位辦公費等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等其他資本性支出。
(三)基本民生支出。包括國家和省級統一制定政策,涉及農業、教育、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學技術、計畫生育、環境保護、保障性住房以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運轉經費等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設支出、公用事業支出和地方政府債務付息支出等其他社會事業發展支出。
第八條 除“三保”運行困難的地區外,其他地區在確保省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本民生保障範圍和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按規定報備後,適當擴大保障範圍,提高保障標準。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主要根據縣級基本財力保障需求,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採用因素法和定額補助方式分配獎補資金,其中,對採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運用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等加以調節。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財政運行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獎補資金比重,並加強相關轉移支付的統籌銜接。
1.縣級“三保”支出等補助。主要選取縣級“三保”支出需求、債務付息支出、減稅降費政策影響等因素,賦予不同的權重進行分配,再運用財政困難程度係數進行調節。“三保”支出需求權重原則上不低於50%。
2.鄉鎮(街道)、村(居委會)運轉經費補助。依據縣市基層組織個數、確定的補助標準進行測算,對財力較弱的縣(市、區)給予傾斜,對基層組織運轉保障好的縣(市、區)給予獎勵。同時,適當提高民族鄉、民族村補助標準。
3.實施獎勵機制。為引導縣區強化財政管理,推動財政高質量發展,實施正向或逆向激勵。
(1)績效評價獎勵。根據財政部評價結果及要求,對縣級財政管理績效綜合評價進入全國前200名的縣(市、區),按一定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
(2)重點工作激勵。對納入中央及省級財政管理重點工作激勵範圍的縣區實施正向或逆向激勵。
4.一次性補助。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對特定區域或事項、預算執行中出現重大“三保”資金缺口及財政運行特別困難的縣(市、區)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十條 按照財政部工作部署和任務要求,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及時分配下達,納入直達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補助資金預留部分用於支持預算執行中出現重大“三保”資金缺口及財政運行特別困難的縣(市、區)。原則上,10月前提前下達上年執行數(不含預留)的90%;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後30日內下達部分預算;預留資金下達不晚於11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每年2月15日前,設區市財政部門應匯總報送本地區上年工作總結,包括資金使用情況、“三保”支出安排保障情況、提高縣級基本財力水平、縣級財力均衡度變化等內容。
第十三條 省財政根據工作需要,對管理、使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下達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資金使用部門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除落實獎補資金屬地監管責任外,市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大對所轄縣(市、區)財力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水平,提高縣級財力分布均衡度;對設區市本級管轄的各類開發區、風景區的“三保”情況應單獨評估,給予必要補助。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財預〔2021〕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