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是財政部印發辦法,於2023年11月修訂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7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2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修訂信息,修訂一,修訂二,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7〕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要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調整和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12號)精神,我部修訂了《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7年7月21日

辦法全文

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基層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以下簡稱“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層政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財力需要,強化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主要用於激勵引導地方保障基層“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獎勵地方改善縣級財力均衡度、加強縣級財政管理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財政部負責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全面掌握縣級財政運行情況,客觀評價地方“三保”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實績。
第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縣級為主,市級幫扶,省級兜底”原則,落實分級責任制。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健全本地區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完善獎補資金管理辦法,針對可能發生的“三保”風險事件做實應急處置預案。
省市財政部門負責對下測算分配獎補資金,資金向基層困難地區傾斜,提高縣級財力水平和均衡度;動態監測基層財政運行,確保“三保”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困難縣區適當加大補助力度、給予資金調度支持,切實落實兜底幫扶責任。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獎補資金,科學統籌自有財力和上級補助,強化預算管理,有效保障“三保”支出;落實“三保”保障主體責任,動態評估本地區“三保”運行情況,對出現或預計可能出現的風險事件,及時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三章 分配對象、測算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分配對象是全國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含地級市)和市轄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設行政區劃的師市級單位,不含無行政建制的開發區(以下簡稱縣)。
第六條財政部依據縣級政府承擔的基本民生支出、財政供養人員經費、運轉經費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的測算範圍和標準,並根據政策變化情況,每年適時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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