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江蘇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科研項目管理機制,保證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順利實施,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8月,《江蘇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8月
  • 發布單位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8月,《江蘇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江蘇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科研項目管理機制,保證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順利實施,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圍繞全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緊扣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產業科技創新中心這一重大任務,堅持“四個面向”,以培育建設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重點,以加強前瞻布局和提升創新能力為主線,重點支持建設符合國家規劃和我省科技創新布局的各類創新平台載體,完善科研基礎條件,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為江蘇在科技自立自強上走在前、在國家科技創新格局中勇擔“第一方陣”使命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提供有力支撐。
第三條 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按照科學與工程研究、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資源共享與科技服務三大類進行組織,著力構建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特色鮮明、支撐有力的全省重大科技創新平台體系。
科學與工程研究類,包括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等,主要瞄準國際前沿,聚焦國家和省重大戰略目標,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
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包括技術創新中心、概念驗證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主要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需求,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究,推動套用(場景)示範、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資源共享與科技服務類,包括重大科研設施預研籌建、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等,主要著眼滿足科研需求和精準適配,提供有效基礎支撐和優質公益服務。
第四條 凡列入本計畫,並獲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廳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切實加強項目管理過程中的統籌協調推動和廉政風險防控。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專項資金預算、項目資金下達、資金使用監管和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評審(諮詢)專家、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受省科技廳委託,參與項目管理及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科技廳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訂有關計畫項目管理制度和規定;
(二)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組織開展或委託開展項目受理、評審(論證)、評估、檢查、驗收及績效評價等,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等管理工作;
(四)對項目進度執行與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統計工作;
(七)對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受委託的專業機構、諮詢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項目實施的各類責任主體開展信用評價。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部門)、本單位的項目審核、推薦和管理工作;
(二)審核項目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及時協調劃撥省科技計畫項目經費,及時足額落實地方經費,監督項目的實施和經費使用,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
(四)協助或受省科技廳委託開展項目檢查、評估、結題驗收和績效評價等;
(五)協調項目的實施推進,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項目實施中重大調整等問題;
(六)實施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統計工作;
(七)配合省科技廳對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信用評價。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實施管理,對項目申報、完成項目內容、實現目標任務負主體責任;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
(二)履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對恪守科研誠信、具備必要的科研基礎、如實提供項目材料、嚴格執行項目管理規定、按契約約定推進項目實施、規範使用科研經費等作出信用承諾,並在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守;
(三)如實填寫項目申報書、總結報告、驗收材料、科技報告等,並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主體責任;
(四)嚴格執行計畫項目契約,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規範使用項目經費,按期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五)落實項目相關保障條件,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和困難;
(六)如實報告項目年度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要事項;
(七)接受並配合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及受委託的專業機構等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等,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八)履行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套用,對利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購置的大型科研儀器,按要求開展查重評議和履行開放共享義務。
第九條 專業機構受省科技廳委託,根據委託許可權,嚴格按照項目管理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要求開展項目受理、項目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等工作。受委託的科技評審(諮詢)專家及其他中介機構,根據委託許可權,客觀公正地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章 申報和立項
第十條 通知發布。省科技廳根據國家有關戰略部署和全省科技創新規劃,圍繞江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原則,經廣泛調研及論證後,研究提出年度省重大創新平檯布局建議,並組織編制項目申報通知。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的申報主要採取推薦申報和定向組織等方式。
(一)推薦申報。由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向所屬項目主管部門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省科技廳推薦。
(二)定向組織。對圍繞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部署布局建設且優勢承擔單位相對集中的項目,採取定向組織方式,由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整合相關科技力量,向省科技廳提交項目申報書或可行性方案。
第十二條 申報受理。項目申報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向項目主管部門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省科技廳推薦,嚴禁重複申報。省科技廳委託專業機構具體承擔項目申報受理工作,按照申報通知要求進行形式審查,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不進入當年的項目評審(論證)。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論證)。省科技廳研究制定項目評審方案,並直接或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專家評審(論證),可採取網路評審、會議評審(論證)或視頻答辯、現場考察等形式。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新建項目原則上全部進行現場考察。評審(論證)時要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評審(論證)專家從省科技諮詢專家庫中遴選,嚴格實行輪換、迴避、保密等相關制度。
第十四條 項目立項。省科技廳依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研究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及專項資金使用方案並商省財政廳,按有關要求履行報批程式並對項目信息脫敏後按規定進行項目立項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下達專項資金,由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三方共同簽訂省科技項目契約。
第十五條 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在申報、評審、立項過程中,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受委託的專業機構、諮詢專家、中介機構等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各自承諾事項和違背相關承諾的責任。有不良科研、社會信用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申報項目。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新建項目實行契約管理。
(一)項目契約是省科技廳(甲方)與項目承擔單位(乙方)及項目主管部門(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為保證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順利實施所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
(二)項目契約以項目申報書、專家評審(論證)意見、項目可行性方案為依據,項目契約突出績效管理,明確項目實施期間的建設目標任務、考核指標和進度要求等,並對契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約定。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要建設任務目標或關鍵考核指標等契約約定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科技廳。
(四)項目契約作為項目建設、檢查考核和結題驗收等項目實施管理中的最重要依據。項目實施過程中,省科技廳對項目重大事項調整批覆視為契約約定的補充。
(五)項目承擔單位應為項目建設內容、考核指標的主要完成單位,不得通過重大事項調整、契約變更等方式將重要或關鍵的建設及科研任務轉包給其他單位。
第十七條 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所承擔的項目組織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負主體責任。項目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的實施周期一般為三到五年,原則上在項目實施中期進行一次現場檢查,中期檢查結果作為項目分年度撥款和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里程碑考核”的項目,中期檢查的時間和內容在契約中另行約定。
(一)中期檢查分項目承擔單位自查、地方主管部門初查和現場監督檢查。現場監督檢查由省科技廳直接或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專家組,到項目實施現場檢查項目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項目績效情況等,形成現場監督檢查意見。
(二)省科技廳結合地方主管部門初查和專家組現場監督檢查意見對項目做出中期檢查結果。中期檢查結果分為項目進度正常和項目進度滯後,對項目進度正常的,按契約撥付後續分年度撥款;對項目進度滯後的,可做暫緩分年度撥款、中止項目並取消分年度撥款、撤銷項目並追回全部省撥經費等處理。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並結合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在不降低研究建設任務目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項目研究內容、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上述安排和調整均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評估評審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在取得重大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重大代表性成果時,應及時報送省科技廳。相關材料作為項目監督或績效評估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運行補貼、績效獎補、國家項目配套等非新建項目,不簽署項目契約,其經費使用及實施管理按相關政策規定、辦法細則、共建協定等執行。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保證經費專款專用,並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三條 實行綜合預算編制管理,在省級科研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相關調劑手續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並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評估或審計檢查等依據。房屋、場地等基建費用不納入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的預算編制範圍。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可在預算範圍內自主安排經費開支,項目承擔單位應改進管理方式、最佳化審查程式。對全時全職承擔重大項目研究建設任務的項目負責人可實行年薪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立項簽訂契約時確定人員名單、年薪標準和考核要求等,並按規定到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為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的,應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可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選擇固定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種形式,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為項目實施和日常運行提供經費管理和使用服務,其服務費用可在項目日常運轉經費、相應科研任務勞務費或間接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科研項目資金撥付,應簡化撥付程式,加快撥付進度,非省級預算單位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戶;省級預算單位項目資金可一次性申請全部用款計畫,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選擇支付方式並隨時支付。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省級科研項目的結題財務驗收審計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完善結題財務驗收審計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省級科研項目財務審計工作要求和技術規範,將省級科研項目財務審計納入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範圍。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省級科研項目財務審計報告或結論,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可以直接使用。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建立健全以研發質量為導向的科研投入綜合評價制度,完善考核評價細則,採取同行評議為主的評價方法,注重中長期創新績效,主要評價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對創新能力提升、標誌性成果產出、人才培養、產業升級產生的長遠影響,適當降低論文、專利數量以及經濟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標的權重,原則上在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的3-5年內開展綜合評價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專業機構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項目經費的行為,省科技廳、財政廳將視情況輕重採取約談、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處理,並將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驗收工作應在契約到期後的半年內開展。
第三十二條 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不能按期建成驗收的,一般可申請延期一次,最長延期兩年。項目申請延期驗收,原則上應在項目契約到期前提出書面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完成契約約定的目標任務,涉及大型科研儀器的按要求納入共享平台,並按規定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決算審計後提出驗收申請,將全套完整的項目申請驗收材料,包括驗收申請表、工作總結、專項經費審計報告及其他相關佐證材料等,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省科技廳。
第三十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項目驗收申請和驗收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驗收要求的項目,同意其驗收申請,直接或委託項目主管部門、專業機構組織專家組到項目實施現場開展驗收。
第三十五條 驗收專家組由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組成,專家組不少於5人。專家組依據項目契約所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開展驗收,並出具專家組驗收意見,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組和項目主管部門綜合意見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結論。
第三十六條 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驗收時,要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根據不同項目定位,重點突出能力建設情況、代表性成果、服務經濟社會實施效果等。定位有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項目,一般提交的代表性論文不超過5篇。項目實施成果代表性強、技術水平高的,其數量型考核指標僅作為參考指標。
第三十七條 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契約期滿,未完成全部契約約定任務,但滿足完成三分之二以上建設任務和考核指標的,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承擔單位可申請以總結方式結題,不記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承擔單位可主動申請終止或撤銷項目。對因客觀原因導致申請終止或撤銷的,不記入信用記錄。
(一)項目負責人或主要骨幹人員離開項目承擔單位,或合作關係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已無法實施的;
(二)項目承擔單位發生重大變故,自籌經費不能足額到位,差距較大,項目難以通過結題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難以繼續實施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予以強制終止或撤銷項目,並對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根據負有責任的情況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一)項目主管部門、承擔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建設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經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項目主管部門和承擔單位管理不善,項目執行不力,項目建設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建設嚴重滯後於契約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過驗收的;
(三)項目實施期間無故不按規定接受省科技廳或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檢查、監督和評估的。
第四十條 項目結餘經費。完成契約約定任務且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經費可留歸項目組用於後續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或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支出。
總結、申請終止、強制終止的項目,根據項目審計報告退還省撥結餘經費。撤銷的項目,退還全部省撥經費。
第四十一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納入省科技創新平台管理序列,省科技廳按要求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建立定期績效評估等長效管理機制。如項目後續因核心團隊流失、基礎保障條件缺失等原因無法正常運行的,省科技廳將相應取消其省級創新平台資格。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取消相關省級創新平台資格。
第四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成果管理負主體責任,應組織對本單位科研人員擬公布的成果進行真實性審查。項目驗收前,應在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納入省科技報告系統,向社會公開。項目承擔單位應充分履行職責,將科技報告納入本單位科研管理,督促科研人員撰寫科技報告,認真做好本單位科技報告的審查和呈交工作。項目負責人應將撰寫科技報告作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項目契約或任務書要求,按時保質如實完成科技報告。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技報告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牽頭擬定相關政策措施,對各地、各有關部門科技報告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三條 建立創新盡職免責機制。對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等不可預見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導致難以完成項目預定建設目標而終止的項目,經主管部門或同行專家認定,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可予以免責,不記入信用紀錄。對項目進行支持或經費資助,符合規定條件、標準和程式,但支持或資助項目未達到預期發展效果,相關領導幹部和部門在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決策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省科技廳、財政廳聯合發布的《江蘇省創新能力建設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蘇科計〔2018〕355號)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江蘇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範和加強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科研項目管理機制,保證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順利實施,我廳起草了《江蘇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現行的《江蘇省創新能力建設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為2018年制定,為貫徹落實《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產業科技創新中心行動方案》有關決策部署,近年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省科技計畫體系和相關專項資金進行了整合調整,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的目標和定位進一步明晰,項目的實施和管理也進一步最佳化,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並出台《江蘇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二、制定依據
本次《管理辦法》起草主要依據是《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三、起草及徵求意見情況
前期,省科技廳平台機構處就制定《管理辦法》,開展調查研究,先後多輪徵求項目主管部門、承擔單位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多次討論修改和完善,以確保其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形成《管理辦法》初稿後,向省財政廳和廳機關有關處室書面徵求意見。現同步在網站向社會公眾徵集意見。
四、主要內容
本《管理辦法》共設七章,分別為總則,管理機構及職責,申報和立項,實施管理,經費管理,驗收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省重大創新平台計畫的目標定位和支持範圍;規定了各級主管部門、承擔單位及專業機構的職責;明確了項目申報及立項的有關程式和要求;細化了項目實施的契約管理、重大事項變更、中期檢查的有關程式和要求;明確了預算編制、經費使用和監督管理的有關要求;明確了項目結題驗收的方式、條件和程式,並對結餘經費處理和平台後續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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