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是為了推進道路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運輸市場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等,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9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 文號:蘇交規〔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24〕2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道路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廳組織修訂了《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經2024年第1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蘇交規〔2020〕5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2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道路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運輸市場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辦法》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水路運輸、港口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相關的信用信息管理、不良行為認定、信用等級評定、信用修復、信用結果套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登記並經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的道路旅客運輸、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小微型客車租賃、道路貨物運輸、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汽車客運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等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登記並經經營許可(含本省審核轉報上級機關許可)或者備案的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水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以及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的港口經營者是指在本省登記並經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的港口經營者、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者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者。
第四條 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公正公開、審慎適度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道路水路運輸、港口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並組織維護全省統一的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水路運輸、港口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維護經營者信用基礎資料庫,做好數據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管理,誠信合規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支持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在行業自律中加強信用承諾套用。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管理
第七條 經營者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經營者基礎信息、榮譽信息、不良信息及信用評價信息等與運輸經營活動相關的信用信息。
第八條 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含分公司名稱)、經營許可證件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下同)姓名、職務和身份號碼、所在地及聯繫方式、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名冊、營運車船名冊等與經營者基本狀況有關的信息。
第九條 經營者榮譽信息包括:
(一)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形成的與交通運輸相關的表彰和獎勵信息;
(二)承擔部省級示範試點項目信息;
(三)完成政府指令性應急運輸任務信息;
(四)其他榮譽信息。
第十條 經營者不良信息包括經營者在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中,產生的涉及違法的不良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
經營者涉及違法的不良信息是指經營者違反交通運輸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信息。
經營者其他不良信息是指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信用評價信息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經營者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形成的評價結果信息,包括信用等級評定、不良行為認定、信用修復結果認定、列為激勵對象、信用提醒、列入重點關注對象等情況信息。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誰管理、誰採集”的要求,及時、準確、規範、完整地記錄和採集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和單位,在管理過程中獲取或者形成的涉及經營者的信用信息,應當核查後及時錄入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應當逐步實現與各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強化信息歸集、監測、分析、預警。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良信息,按照不良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認定為輕微不良行為、一般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輕微不良行為只實施信用記分,信息不對外披露;一般不良行為信息1年內有效,嚴重不良行為信息3年內有效,對外披露。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輕微不良行為:
(一)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不需要啟用行政處罰程式但要求予以整改的;
(二)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對運輸市場產生輕微影響的不良行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不良行為:
(一)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因為經營者違法被撤銷許可的;
(二)違反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被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業整頓的;
(三)未取得經營許可,或者使用無效許可證件,或者超越許可核定範圍,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被責令停止經營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運輸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
(五)在信用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六)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十七條 除輕微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以外的不良行為,應當認定為一般不良行為。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一般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信息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公布。
第十九條 對公布的不良行為信息有異議的,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負責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負責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相關規定以及核查結果作出維持、更正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根據決定調整原公布的不良行為信息。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不良行為的披露與處理。
第二十條 對經營者不良行為實行記分制,單次不良行為記分為1至20分。同一個不良行為符合多種不良記分標準的,應當按照最高記分值予以記分,不得重複記分;不同業務類別應當分別記分。記分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附屬檔案1)《江蘇省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附屬檔案2)《江蘇省港口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附屬檔案3)進行。
第二十一條 對經營者實施不良行為記分的,應當同時對涉及的負有責任的從業人員予以相同記分,並對相關經營者的車輛、船舶予以相同記分;經營者發生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同時對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相同不良行為程度認定(附屬檔案4)。
對從業人員從事運輸經營活動被作為責任主體實施不良記分的,應當同時對負有責任的所屬經營者、所涉及的車輛、船舶予以相同記分。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備案、行政處罰、招投標、專項資金申請以及信用修復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諾制度。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信用主體信用承諾和踐諾情況記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附屬檔案5),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信用檔案管理與維護。經營者信用檔案年度信息歸集截止於當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主動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網站或者移動客戶端及時將經營者信用檔案中基礎信息補充完善,並及時更新,或者向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報送。經營者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狀況自檢信息填報(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6)。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評定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應當根據經營者信用得分並結合不良行為總記分值情況確定。
經營者信用得分實行扣分制,基準分為100分,信用得分為基準分扣除評定周期內經營者信用扣分值,加上榮譽加分值後四捨五入所得整數。不同業務種類的信用得分計算方法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江蘇省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江蘇省港口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分為信用好、較好、一般、較差和差,分別用AA級、A級、B級、C級和D級表示。
(一)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9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二)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滿9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三)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滿80分的,或者信用得分在40分以上不滿60分且不良行為總記分值不滿20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
(四)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40分以上不滿60分且不良行為總記分值2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C級;
(五)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不滿40分且不良行為總記分值2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D級。
第二十八條 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周期內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定為D級:
(一)發生本辦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
(二)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因與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有關的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按照《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所屬取得從業資格證件的從業人員累計有20%以上信用等級為D級的。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同時經營多類別運輸業務的,應當按照不同經營業務類別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其最低的業務類別信用等級作為對外發布的經營者年度最終信用等級。
第三十條 經營者未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自檢信息填報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A級;連續兩年未完成信用自檢信息填報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B級。
經營者自檢信息填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其當年信用等級最高不得超過B級。
當年新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完成備案,以及當年轉入本省的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記分,其信用等級最高為A級。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不良行為只在一個評定周期內記分。一個評定周期屆滿,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完畢的,該行為的記分記入本評定周期;尚未處理完畢的,應當轉入下一個評定周期。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標準生成信用等級初步結果,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在公示期內,對信用等級評定初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第三十四條 負責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依據核查結果以及相關規定作出維持、修改或者撤銷評定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以及相關經營者。
第三十五條 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0日前,通過“信用交通江蘇”網站、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向社會公布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鼓勵失信經營者修覆信用。
第三十七條 失信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主動糾正不良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完成整改要求,並通過開展信用承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參加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組織的信用培訓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
經營者一般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滿3個月、嚴重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滿6個月,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修復申請。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嚴重不良行為信用修復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滿1年的;
(二)3年內嚴重不良行為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三)拒不糾正相關不良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按照“誰產生、誰核查,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信用修復應當按照如下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作出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附屬檔案7)、《信用修復承諾書》(附屬檔案8)和整改合格材料等相關情況說明材料。
(二)受理申請。作出認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對象符合性和申請材料完整性予以確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三)核查申請。錄入不良行為信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和單位對申請人的信用整改情況進行核查,並出具整改通過驗收以及不良行為修復驗收意見。
(四)修復認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核查結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復通知書》(附屬檔案9),及時告知申請人信用修復處理結果;不予修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修復的事實、理由和救濟途徑。
(五)修復處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修復通知書》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該修覆信息,並公示申請人的《信用修復承諾書》,將結果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同級公共信用管理部門。
第五章 信用結果套用
第四十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交通運輸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信用記錄查詢功能,方便經營者以及社會公眾通過網站、移動客戶端等查詢信用記錄。
鼓勵經營者和社會公眾查詢自身或者經授權查詢相關方的信用信息,在運輸經營等活動中套用信用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和單位在管理過程中應當主動查詢使用經營者信用信息,將經營者信用情況作為政務事項、資質(格)審核、獎補資金等重要依據,形成經營者信用監管機制。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當前評定周期內信用得分90分以上,且上兩個連續評定周期年度信用評定等級為AA級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如下激勵措施:
(一)在行業相關榮譽評優評先、品牌創建、重點發展項目時優先考慮;
(二)在新增運力、擴大經營範圍、經營權延續、財政資金申請、部省示範項目和示範企業申請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三)在新增客運班線、公共汽車客運線路以及新增包車、旅遊客車或者出租汽車客運運力等服務質量招標投標中設定加分項;
(四)在開展交通運輸服務保障、政府採購、船舶過閘、離泊及裝卸作業等方面優先考慮;
(五)在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或者檢查內容;
(六)給予業務辦理“綠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部分申報材料不具備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先進行“信用承諾”後補報材料;
(七)樹立為誠信典型並向社會推介等。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當年內信用得分40分以上不滿60分且不良行為總記分值達到20分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醒該經營者其信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定,採取如下懲戒措施:
(一)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年度的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及以下的,車輛經營權到期後,收回經營權,不再延續;
(二)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含出租汽車腳踏車)在當年內不良行為總記分值達60分,或者連續2個年度不良行為總記分值均達30分,或者經營權使用期內不良行為總記分值達100分的,在經營權使用期屆滿後,收回該車經營權,不再延續。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列入道路水路運輸市場重點關注對象(以下統稱重點關注對象):
(一)當年內信用得分不滿60分且不良行為總記分值超過20分的;
(二)上年度信用等級被評為C級及以下的;
(三)當年記憶體在嚴重不良行為的;
(四)距離上一次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時間不足1年的;
(五)經營者違背信用承諾的。
第四十五條 經營者被列入重點關注對象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一)開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約談,加大檢查頻次;
(二)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不授予榮譽;
(三)在新增運力、擴大經營範圍、經營權延續、財政資金補助、部省示範項目和示範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限制;在運輸服務質量招投標中予以相應限制。
第四十六條 評定周期內,經營者的車輛、船舶不良行為總記分值達到20分,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涉及的車輛、船舶擴大經營範圍予以限制;
(二)不得安排涉及的車輛、船舶參加具有重大政治和國防戰備意義、社會影響大、安全風險高的運輸生產任務。
第四十七條 在信用等級評定之前,經營者信用得分以及不良行為總記分值符合相應信用等級評定分數的,應當按照相應信用等級進行實時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信用制度建設、人員培訓和宣傳,加強對其所屬的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和單位信用信息歸集、查詢、套用等方面的考核。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歸集信用信息、認定不良行為、評定信用等級、實施信用修復、套用信用結果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對陳述和申辯、異議申請、覆核申請等作出處理答覆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虛假信用信息記錄的;
(四)擅自清除、篡改、虛構、隱匿信用信息記錄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信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之外的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在本省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港口經營或者相關經營活動,發生不良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將相關不良行為信息在“信用交通江蘇”網站、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服務視窗等進行公示,並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的信用等級AA級、A級、B級分別對應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AAAAA級、AAAA級和AAA級、AA級,或者其他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AAA級、AA級、A級。
C級、D級分別對應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A級、B級,或者其他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B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蘇交規〔2020〕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江蘇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
2.江蘇省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
3.江蘇省港口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
4.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嚴重不良行為認定表
5.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檔案式樣
6.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狀況自檢表
7.交通運輸信用修復申請書
8.交通運輸信用修復承諾書
9.交通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