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三章 農業技術推廣管理,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保障措施,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第六章 附 則,修訂的實施辦法,辦法解讀,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9日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1994年9月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
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以下簡稱《農技推廣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實施辦法。
第二條 農業技術,是指套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用肥料、病蟲害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
第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套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
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範;
(四)實行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推廣機構與民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勞動者相結合;
(五)講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指國家在省、市、縣、鄉為推廣農業、林業、畜牧、漁業、農機、水利和經營管理等技術而設立的全民事業單位。
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是指為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社會團體、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性的專業協會、研究會等服務組織。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套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本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七條 省、市、縣、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及其他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和個人構成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農業技術推廣以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組織實施。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應當積極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農用工業、農產品加工、流通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科學技術協會、有關學會等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的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協會、研究會、科技示範戶與農民民眾積極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第八條 省、市、縣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村農業綜合服務組織在農業技術推廣方面接受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按照事業編制審批後配備。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報縣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按照事業編制審批後配備。
村應當逐步建立農業綜合服務組織,在開展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過程中做好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尚未建立農業綜合服務組織的村,應當選配一名農民技術員。
第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具備試驗示範基地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服務設施和培訓場所等。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構成,應當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其比例應當不少於百分之八十。
第十二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科技人員,應當具有中等以上有關專業學歷,或者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持的專業考核培訓,達到相應專業技術水平。農民技術人員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並發給證書。
第十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發表技術見解,參加學術討論;
(二)取得的技術成果不受侵占;
(三)參加業務培訓、進修,提高業務水平;
(四)檢舉和制止違法推廣行為,抵制違背技術規程的干預;
(五)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償服務和技術承包,取得合法收入;
(六)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相應待遇。
第十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宣傳貫徹農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承擔和完成農業技術推廣計畫和項目;
(三)搞好試驗示範,組織技術培訓,普及科技知識;
(四)開展技術諮詢,提供信息服務;
(五)了解農業技術推廣和生產經營情況,反映存在問題,提出措施、建議;
(六)總結經驗,完善實用農業技術。
第十五條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可以到農村開展有償服務和技術承包,建立科研、教學、生產聯合體,直接推廣農業科技成果。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農業技術推廣管理
第十六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農業技術推廣活動,應當接受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推廣農業新技術和農業生產資料的新品種、新產品,必須堅持試驗、示範、培訓、推廣的程式。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經推廣地區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推廣農業技術應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凡國家規定實行審定(登記)或許可證管理的,還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
農業技術推廣實行推廣責任制,誰推廣,誰負責。凡經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推廣的農業技術,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推廣後果負責;其他未經批准或未申報直接推廣的,由推廣方對推廣後果負責。
推廣農業技術應當簽訂農業技術推廣責任書,約定雙方的責任。責任書文本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經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做好推廣評價工作。
重點農業技術推廣項目應當列入地方有關科技發展的計畫,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組織實施。
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使該資金逐年增長,並提高其在農業總投入中的份額。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事業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第二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國家和地方的財政撥款;
(二)國家和地方農業發展基金中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部分;
(三)國家確定的相關支農專項資金中的技術推广部分;
(四)國際有關組織與個人提供的貸款、捐贈等。
第二十一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推廣服務設施基本建設項目應當列入國家和地方的基本建設計畫。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示範基地、推廣服務設施、生產資料以及其他資產不受侵占。
第二十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國家農業技術人員(含國家招聘的農業技術人員)和新分配大、中專畢業生的人員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村農民技術人員的經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定額補貼等途徑解決。
第二十四條 國家農業技術人員在縣、鄉兩級直接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三十年,其中在鄉鎮不少於二十年(女性二十五年,其中在鄉鎮不少於十五年),並在該崗位退休的,享受全工資待遇。
第二十五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以開展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承包等多種形式的有償服務。開展有償服務,當事人各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契約,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保證搞好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國家規定,開展綜合經營,其利潤應當主要用於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舉辦的企業財產、利潤不受侵占,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原有經費不得減少。
第二十七條 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舉辦的企業,財政、金融、稅務、保險等部門要在資金、信貸、稅收、保險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八條 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推廣農業科技成果,促進農業生產發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農業技術推廣管理工作中貢獻突出的;
(三)在普及農業科學知識,培訓農業技術人才,提高農業勞動者素質中,成績突出的;
(四)在組織領導和資金、物資上積極支持推廣工作,為科技興農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二十九條 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按照各自的許可權,分別給予處理:
(一)未按規定領取許可證,或未經審定(登記),擅自推廣、經營農業生產資料新品種、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非法活動,沒收其違法所得,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
(二)利用職權違反技術政策和規程,干預推廣工作,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干預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並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推廣成果、騙取榮譽的,取消其榮譽,責令其向被侵害方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四)銷售假冒劣質農藥、化肥、種子等坑害農民利益的,責令責任者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平調、挪用和擠占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財產和服務設施的,由上級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實施辦法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1月1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1994年9月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7年1月18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53 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三章 農業技術的推廣與套用
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最佳化農業結構,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業技術是指套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
(一)良種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養殖技術;
(二)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術;
(三)農產品收穫、加工、包裝、貯藏、運輸技術;
(四)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
(五)農田水利、農村供排水、種養環境整治與修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
(六)農業機械化、農用航空、農業氣象和農業信息技術;
(七)農業防災減災、農業資源與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村能源開發利用技術;
(八)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
(九)其他農業技術。
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套用於農業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應當堅持因地制宜、開發創新和誰推廣誰負責,發揮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積極性,有利於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保障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生態安全。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健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完善經費保障機制,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水平,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機、水利等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技術推廣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民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堅持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相結合。
第八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指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為推廣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機、水利等技術而設立的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逐步實行綜合設定。
第九條 根據縣域農業特色、森林資源、水系和水利設施分布等情況,因地制宜設定縣(市、區)、鄉鎮(街道)或者區域性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鄉鎮(街道)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管理為主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為主、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業務指導的體制。
第十條 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公益性職責外,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推廣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病死的畜禽和水生動物的無害化處理技術;
(二)指導農業技術服務站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三)參與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新型農業服務主體;
(四)蒐集、整理、傳播農業技術信息。
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應當根據所服務區域的農業特色、種養規模、服務範圍和工作任務等合理確定並配齊,任何單位不得擠占,保證其公益性職責的履行。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設定應當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
鄉鎮(街道)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應當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不得安排非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符合崗位職責要求。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新聘用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有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政策,通過定向委培等方式,充實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鼓勵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培養農業技術推廣人才。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農業技術推廣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承擔和完成農業技術推廣項目;
(三)開展試驗示範,組織技術培訓,普及科技知識;
(四)提供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
(五)了解農業技術推廣成效和生產經營情況,反映存在問題,提出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因地制宜加強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建設,培育農民技術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給予補助等方式,鼓勵和支持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
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在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宣傳農業技術知識,落實農業技術推廣措施,為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農業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科技人員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適應農村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開展農業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加快先進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普及套用。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設立農業技術推廣崗位,將科技人員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實績作為工作考核和職稱評定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供銷合作社、民眾性科技組織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直接面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負責人、農機專業戶等創辦各類農業專業化服務組織,發揮其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
第三章 農業技術的推廣與套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制定重大農業技術推廣計畫。重大農業技術的推廣應當列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農業農村、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與計畫,確定重大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由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與計畫制定年度農業技術推廣方案,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並做好推廣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把農業重大科技需求列為重點研究課題,其科研成果可以通過有關農業技術推廣單位進行推廣或者直接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技術,應當堅持試驗、示範、培訓、推廣的程式。推廣的農業技術應當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農業技術推廣單位可以通過技術培訓、現場觀摩、入戶指導、建立示範基地等方式,教育和引導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套用農業技術。
第二十二條 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信息化平台。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運用信息網路和現代傳播信息手段,為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便捷的農業科技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農業技術,實行無償服務。
鼓勵、引導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願套用農業技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迫。
第二十四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外的單位以及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進行農業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當事人各方應當訂立契約,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以大宗農產品和優勢特色農產品生產為重點的農業示範區、試驗區、科技園區建設,集成、推廣農業技術成果,發揮對農業技術推廣的引領帶動作用,促進現代農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推動發展合作式、訂單式、託管式等形式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鼓勵和支持農業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農作物聯耕聯種、農機作業、病蟲害統防統治等農業服務。
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主體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健全率納入農業現代化指標考核體系,與現代農業建設統籌推進。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按照規定逐年增長。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農情監測預報、農產品質量監測、技術示範推廣、職業農民培訓等必要的工作經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途徑籌集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一)財政撥款;
(二)農業發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三)各類組織提供的貸款、捐贈等。
省級財政對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給予補助。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縣(市、區)、鄉鎮(街道)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保障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人員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持國家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穩定。
縣(市、區)、鄉鎮(街道)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實施國家、省有關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補助。
第三十一條 分層分類評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職稱評定應當向鄉鎮(街道)、村從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傾斜,重點考核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推廣實效。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抽調或者借用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從事與農業技術推廣無關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根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專業狀況、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的農業技術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素質提升計畫,統籌教育培訓資源,通過組織專業進修、選送到院校學習等方式,分級分類分批開展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培訓,不斷改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知識結構,提高農業技術推廣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考核制度,明確考核指標,對其管理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考評。監督、考評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建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工作責任制度和考評制度,規範推廣行為,制定考核指標。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考核應當由服務對象和農業技術推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參與。
第三十五條 鼓勵、支持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從事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資金、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六條 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推廣農業科技成果、促進農業生產發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農業技術推廣管理工作中貢獻突出的;
(三)在普及農業科學知識、培訓農業技術人才、提高農業勞動者素質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在組織領導和資金、物資上積極支持推廣工作中貢獻突出的;
(五)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作出其他顯著成績的。
表彰或者獎勵應當向基層一線傾斜,提高鄉鎮(街道)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獲得表彰或者獎勵的比例。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擠占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鄉鎮(街道)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安排非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抽調或者借用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從事與農業技術推廣無關的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套用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或者挪用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辦法共四十二條,分為總則、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農業技術的推廣與套用、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獎勵與懲罰、附則等六章。該辦法將於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頒布施行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現已有二十多年,其間經過三次修改,對於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焦點之一:如何看待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兩者的關係?隨著現代農業不斷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日益湧現,蓬勃發展的多元化農業技術推廣組織逐漸成為農業技術推廣的重要力量,農業技術推廣已由政府主導的單一方式向多元化發展。基於這一現實,一方面,此次修訂明確了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公益性定位。
焦點之二:如何保障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穩定?辦法多措並舉,從立法層面給予根本保障。一是積極探索,引進人才。二是保障待遇,吸引人才。三是職稱傾斜,留住人才。
焦點之三:如何進一步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水平?針對近年來我省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率偏低、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效率不高、有的推廣不適用技術給農民造成損失、有些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經營性活動而弱化公益性服務等問題,辦法對此規定:一是規範農業技術人員上崗資格,強調專業性。二是要求技術推廣前必須經過驗證,保證安全性。三是運用“網際網路+”等技術,提高推廣服務效率。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1994年《江蘇省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的頒布施行,對於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我省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達到65.2%,居全國各省份第一,農業科技推廣功不可沒。但隨著農業農村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原有辦法也出現諸多不適應,亟需進行全面修訂。
一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需要。現在執行的《江蘇省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自頒布後雖進行過三次修改,但與新形勢新要求仍存在較大差距。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進行了較大修改,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對指導我省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我省也有必要儘快貫徹落實。
二是推進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提高農技服務效能的需要。近年來實踐中,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出現了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包括:農業技術推廣職責發生了變化,亟需明確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公益性職能;基層尤其是鄉鎮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嚴重滯後,專業人員流失、人員老化、結構失衡、隊伍斷層、在編不在崗、非專業人員占比過高、服務能力不強等等問題已呈普遍之勢,亟需加以規範;目前對農技人員缺乏專業考核標準,基層農技人員從事非專業工作大量存在,嚴重影響本職工作;農業技術推廣投入不足,縣以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工作經費嚴重缺乏,亟需加強保障力度;隨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日益湧現,多元化農業技推廣組織也蓬勃發展,逐漸成為農業技術推廣的重要力量,亟需政策引導和扶持。這些問題,很多日積月累,已成痼疾,如不及時有效解決,不僅嚴重影響當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質量,也將嚴重影響到“十三五”和更長時期我省現代農業發展。
三是現代農業加快發展的需要。農業發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進步。我省糧食實現“十二連增”,農業技術推廣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我省土地資源日益緊缺、環境約束日益加大、國內外競爭壓力日益加重的情況下,現代農業的發展最終還是要靠科技來解決。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技推廣工作的重要意義,把農技推廣工作放在建設現代農業的重要位置,通過立法強化保障、提高效能、發揮作用,從根本上促進我省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實現農業生產由數量型向質量與效益型轉變、農業發展由資源消耗型向綠色可持續轉變、農業經營由分散型向規模集約型轉變、農業勞動者由傳統農民向新型農民轉變。
二、《辦法(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5年,修訂工作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後,省人大農工委、省農委等部門啟動修訂工作。2015年12月,省人大常委會蔣宏坤副主任親自帶隊赴泰州市專題調研。在參考原實施辦法、根據上位法精神、廣泛聽取意見、尊重基層實踐基礎上,形成《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省法制辦收到《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後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工作機構、黨群組織以及13個設區的市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2016年6月、2016年8月又反覆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對反饋的修改意見,認真研究,逐條分析,對能夠吸收的意見,充分吸收採納;未吸收採納的,也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說明。2016年8月,赴盱眙縣、儀征市進行了立法調研,與當地發展改革、財政、人社、農業、農機、漁業、林業、水利、畜牧、科技等部門以及相關農業技術推廣單位代表進行座談,聽取意見和建議,並根據調研情況對相關條款再次修改完善。8月11日,省法制辦召開專題會議,協調省編辦、發改、農委、人社、財政、海洋漁業等部門意見,努力形成共識,最終形成了《辦法(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審議,2016 年8 月3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辦法(修訂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辦法(修訂草案)》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辦法(修訂草案)》的框架結構
《辦法(修訂草案)》參照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框架結構,對我省原實施辦法作了較大調整。《辦法(修訂草案)》分為六章,共五十一條,各章分別為總則、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農業技術的推廣與套用、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法律責任與附則。
(二)關於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定位
原《江蘇省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將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設定為全民事業單位,省政府批轉省編辦等部門《關於加強和改進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2〕147號)和省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7〕40號)檔案將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確定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實踐中,至今仍有一些地方設為自收自支單位,有的還在搞創收。根據現行事業單位設定規定,《辦法(修訂草案)》規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指國家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為推廣種植業、林業、畜牧、漁業、農機、水利等技術而設立的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
(三)關於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設定
原《江蘇省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訂草案)》規定,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現實中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主要實行由鄉鎮政府管理為主、縣級業務部門指導的管理體制。但總體上縣級業務部門指導力度很弱,少數縣(市)一些鄉鎮甚至已撤了鄉鎮農技站,綜合設立農業水利科,上級業務部門很難指導。綜合利於農業技術推廣、未來發展趨勢和現行農技推廣體制,《辦法(修訂草案)》規定:鄉鎮(街道)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管理為主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為主、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業務指導的體制。實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為主、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業務指導管理體制的,應當加強縣級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的業務指導。鄉鎮農技推廣機構無論是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管理還是由鄉鎮管理,目的都是要能夠發揮縣鄉兩個方面的積極性,使農技推廣的公益性職能得到高效履行。這也為今後各地對管理體制的調整完善留出空間。
(四)關於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
目前,全省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中心核定編制14940個,實有16011人。在年齡結構上,50歲以上4947人,占比36.6%;在學歷上,本科及以上2280人,占比16.8%;在職稱上,副高及以上933人,占比6.90%。全省無論是蘇南還是蘇北,目前普遍存在基層(甚至是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年齡老化、隊伍斷層、編制嚴卡進人難、少數地方可以招聘卻又出現本科以上高學歷人才招不來留不住等問題。近年來,揚州、張家港、太倉、常熟、鹽城市鹽都區等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在省內高校定向委培方式培養“永久牌”本土化農業農村人才,委培生畢業後可推薦到鄉鎮農技服務中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農業園區(基地)和農業企業等單位從事農業生產、技術推廣、管理等工作。《辦法(修訂草案)》吸收了這種通過定向委託的方式培養鄉鎮農業技術推廣後備人才,進編遵循凡進必考的做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定激勵政策,通過定向委培等方式,充實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五)關於多元化推廣服務組織的地位與作用
面對農民多層次、多領域的科技服務需求,農技推廣已由政府主導的單一方式向多元化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農業科研、有關學校等組織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各類經營性組織結合生產經營活動,開展農資供應、標準化生產指導、信息發布、農產品市場行銷等服務,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發揮了良好的示範作用。不少科研單位和學校,在搞好科技創新的基礎上,直接與基層推廣機構和農民掛鈎,在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吸收近年來社會化服務成果,吸引農業科研、教育、各類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參與,有必要採取不同鼓勵政策,多形式為農民提供農業科技服務。為此,《辦法(修訂草案)》規定:一是在“一主多元”推廣體系中,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二是因地制宜加強村級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建設;三是鼓勵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面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鼓勵大學生村官、種養大戶、合作社負責人、農機手等領辦創辦各類專業化服務組織;四是引導農業科研、有關學校成為公益性農技推廣的重要力量;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六)關於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水平
針對近年來我省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率偏低、農技推廣服務效率不高、推廣不適用的技術給農民造成損失、有些國家農技推廣機構從事經營性活動而弱化公益性服務等問題,《辦法(修訂草案)》規定:一是強調技術推廣前的驗證。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二是規範經營性推廣行為。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外的單位及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三是提高推廣服務效率。鼓勵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方法,建立適應網際網路時代的信息化農技推廣服務平台,探索以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重點服務對象的農業科技進村入戶快速傳播通道。
(七)關於農業技術推廣績效考評
目前尚缺乏具有農技推廣特點的農技推廣績效考評標準,鄉鎮農技人員主要是由鄉鎮政府考核。在鄉鎮政府的考核指標體系中,農業技術推廣本職工作的權重只有30-40%,其他與當地鄉鎮政府中心工作有關的考核指標權重較大。鄉鎮政府圍繞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等中心工作,對農業技術推廣並不太重視甚至忽視,在考核指標中對農技人員都有招商引資、鄉鎮綠化、村務工作等內容。農技人員圍著鄉鎮政府考核指揮棒轉,導致具體工作與本職工作相偏離,無法專業高效地履行農業技術推廣職能。個別縣每個鄉鎮只有1名農技人員在崗,有的甚至沒有專職農技人員。為此,《辦法(修訂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對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主體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健全率納入農業現代化指標考核體系,與現代農業建設統籌推進。各級人民政府尤其是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不得隨意抽調或者借用農技推廣人員從事與農技推廣無關的工作。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其管理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考評。各級農技推廣機構和人員應有差別化、針對性的考核標準。
(八)關於農業技術推廣資產管理
2010年我省按照“整合資源、注重實用、填平補齊、整縣推進、先建後補 ”原則,開啟“五有”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中心建設。配套國家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專項建設,按平均每個鄉站30萬元左右的標準進行獎補,重點用於修繕、改擴建或新建辦用房、添置必要的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及鄉鎮履行公益性職能必需的其他設施設備。至2014年,“五有”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中心建設已基本實現鄉鎮全覆蓋,農業技術推廣能力獲得極大提升。但鄉鎮農業技術推廣資產保全及管護存在相當大的壓力,“五有”鄉站剛建好,就已零星發生少數地方變賣或平調鄉站的嚴重問題。一些鄉鎮按“五有”建設要求配置了一批現代化檢驗檢測儀器設備,但這批儀器設備的使用率低下。為此,《辦法(修訂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獲得必需的試驗示範場所、辦公場所、推廣和培訓設施設備等工作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辦公場所、試驗示範場所、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不受侵害。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農業技術推廣是將實用農業科學技術套用到農業生產經營領域,可以實現產量增加、品質改善和效益提升,保障人民對農產品數量和質量的需求,同時,有效維護農業生態環境。隨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壯大,農業技術推廣的對象發生了很大變化,對推廣服務內容的要求越來越高,也擴大了對公益性與經營性服務的需求。為適應這一形勢,2012年8月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進行修改,修改的內容涉及面較廣,修改幅度也較大。本屆人大也適時將《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的修訂列入五年立法規劃,作為2016年正式立法項目。
為做好修訂草案的修改工作,2015年我委將其列入立法調研項目。2015年12月中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蔣宏坤帶隊赴泰州市及泰興、靖江市就農業技術推廣現狀、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進行調研,並就實施辦法的修改聽取了意見。今年1月,我委聽取省農口有關部門對實施辦法的修改意見,確定修改的重點,之後,多次與省農委就修改內容進行討論。為提高修訂質量,7月中旬,我委召集省法制辦、省農委負責同志及相關人員就修訂初稿的修改完善進行了專題商討。8月底,我委又赴東台市、張家港市徵求對修訂草案送審稿的修改意見。我委認為,修訂草案內容全面,我省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一些成熟經驗和調動基層農技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措施也有所體現。從各地調研情況看,修訂草案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一、關於鄉鎮國家農技推廣機構管理體制的問題
對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管理體制,大法規定可以實行縣級管理為主或者鄉鎮管理為主、縣級部門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具體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修訂草案中關於鄉鎮農技推廣機構的管理體制仍參照大法的提法,沒有予以明確。我委認為,修訂辦法應明確由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管理為主。從調研情況看,蘇北、蘇中等經濟實力薄弱或一般的縣(市、區),由於鄉鎮財力問題,基本贊成鄉鎮農技推廣機構由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管理為主;蘇南經濟發達地區,由於縣、鄉工資收入差距,如果鄉鎮農技人員納入縣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管理,收入會有所下降,但縣級農業行政部門的領導和一些長期從事農業管理的老同志也表示,鄉鎮農技人員由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管理為主比較好,理由是,縣管為主可以有效解決大量農技人員被鄉鎮抽調從事其他工作的問題,有利於人員流動交流,也有助於加強對鄉鎮農技人員的培訓、考核、調配。同時,由縣管理為主,可根據縣域農業生產特點,科學設定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二、關於農技人員職稱評聘及待遇問題
農技人員的職稱評聘是對其從事推廣工作業績的認定。基層普遍反映,鄉鎮農技人員的職稱有“兩難”,即評審難、評上以後聘用難。激勵農技人員安心在基層工作,需要在待遇和職稱予以保障。要改革農技人員職稱評聘辦法,以服務當地農業生產的業務水平和實績作為主要評價依據。修訂辦法應當在基層農技人員評審和聘用方面有一些突破,建議參照基層教師和醫生的做法。對在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特別是一些特殊崗位(如防疫、植保)上的農技人員要有激勵措施,修訂草案應有一些實質性的規定。
三、關於經營性推廣的規範和指導問題
農業技術推廣分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分別實行無償和有償服務。修訂草案只規範了公益性推廣,而對經營性推廣涉及較少。隨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壯大,一些農業經營主體除自身掌握的農技知識外,對農業新技術的要求和服務更加迫切,選擇經營性服務也成為必然。規範農業經營性推廣服務的行為是非常必要的,修訂辦法中應有所體現。
四、關於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技人員的監督、考評問題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監督、考評應以同級政府制定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下達任務的落實情況為依據;而對農技人員的監督、考評則應以所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規定的業務完成情況為依據。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可拆分為幾條,分別就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技人員的監督、考評進行表述;並單獨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技人員的監督、考評進行表述。
此外,修訂草案中的條款與大法重複較多,建議儘量減少重複;相關禁止性條款沒有相應的處罰內容;一些表述與實際情形不符或者表述不規範,如村級動物產地檢疫報檢與動物免疫報免登記點、簽訂農業技術推廣契約、村級農業技術服務站建設等,都需要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最佳化農業結構,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進行修訂十分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新華日報和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農委、省政府農委到阜寧、興化、金壇等地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縣鄉兩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基層農技人員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研究分析,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召開座談會徵求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1月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農業技術推廣的總體要求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應當對我省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提出總體要求,體現江蘇特色。因此,根據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建議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應當堅持因地制宜、開發創新和誰推廣誰負責,發揮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積極性,有利於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保障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生態安全。”
二、關於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與崗位設定
1、有的專家和部門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三條關於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公益性職責的規定,僅僅重複了上位法的規定,應當結合我省實際,加以細化、補充。因此,建議對其作相應修改,明確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公益性職責外,還應當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同時,增加一款,要求“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地方提出,鄉鎮(街道)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隨意安排非專業技術人員的現象較為普遍,影響了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開展。因此,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建議明確鄉鎮(街道)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要求,在修訂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二款:“鄉鎮(街道)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應當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不得安排非專業技術人員。”並相應刪除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
三、關於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1、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既要堅持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公益性屬性,又要體現其他農業技術推廣單位的經營性屬性,充分發揮農業技術推廣單位的積極性。省有關部門提出,修訂草案缺少對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的農業技術推廣要求。因此,根據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在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中增加“堅持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相結合”的內容。二是增加一款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三款:“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在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宣傳農業技術知識,落實農業技術推廣措施,為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農業技術服務。”三是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合併為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鼓勵和支持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供銷合作社、民眾性科技組織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直接面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負責人、農機專業戶等創辦各類農業專業化服務組織,發揮其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
2、有些地方提出,修訂草案對推廣單位如何推廣農業技術沒有相關要求。因此,建議對農業技術推廣單位的職責作出規定,在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農業技術推廣單位應當通過技術培訓、現場觀摩、入戶指導、建立示範基地等方式,教育和引導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套用農業技術。”
3、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手段,拓展農業技術推廣方式。因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信息化平台。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運用信息網路和現代傳播信息手段,為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便捷的農業科技信息服務”,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4、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堅持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公益性服務性質,不得強迫農民接受農業技術推廣。因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作相應修改後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並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增加第二款,明確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推廣農業技術實行無償服務,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願接受農業技術推廣。
四、關於國家農業技術推廣專業技術人員的保障
1、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些地方提出,對基層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待遇要給予保障。因此,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人員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內容,同時增加一款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二款:“縣(市、區)、鄉鎮(街道)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實施國家、省有關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補助。”
2、省人大常委會農委和有些地方提出,在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職稱評審和聘用方面要有一些傾斜性的規定,職稱評定標準可以實施差別化政策。因此,建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分層分類評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職稱評定應當向鄉鎮(街道)、村從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傾斜,重點考核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推廣實效。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制定。”
五、關於獎勵與懲罰
1、有的專家提出,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有關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表彰與獎勵,不屬於“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的內容。因此,建議將其調整到第五章,同時,將第五章章名相應修改為“獎勵與懲罰”。
2、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些地方提出,擠占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隨意安排非專業技術人員,抽調或者借用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從事與農業技術推廣無關的工作等行為,在基層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建議加大糾正和處理力度。因此,建議增設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有些委員和省人大常委會農委提出,修訂草案照抄上位法的條款較多,建議儘量減少重複。因此,建議刪去修訂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的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修訂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