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1994年10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

(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0.18
  • 實施時間:1994.10.18
修訂的實施辦法,修改情況的匯報,修訂草案的說明,起草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修訂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使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儘快套用於農業生產,增強科技支撐保障能力,促進本市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方式,把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普及套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支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發展,堅持依靠科技進步,加快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的推廣套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完善保障機制,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市和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組織協調,並按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市和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農業技術推廣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農業、水務、林業等部門(統稱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系統農業技術推廣相關規劃、計畫,指導和協調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建設,組織推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七條 市、區、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承擔農業、水利、林業等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公益性公共服務機構。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穩定和發展。
第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培養引進農業技術推廣人才和農業科技人員、高等院校畢業生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研究開發、推廣先進農業技術,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套用先進農業技術。
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內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京津冀地區和國內外農業技術推廣的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十條 本市農業技術推廣實行以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導,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家庭農場以及民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本市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科技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
(二)綠色、環保、可持續農業技術的推廣;
(三)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防;
(四)農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監測服務,協助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五)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檢驗、檢測、監測諮詢技術服務;
(六)農業資源、森林資源、農業生態安全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測服務;
(七)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和農田水利建設技術服務;
(八)農業公共信息和農業技術宣傳教育、培訓服務;
(九)對下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業務指導;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實行績效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管理、人員培訓、考核考評、財務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區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統一管理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體制。
區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對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和業務經費實施統一管理,其人員的調配、考評和晉升,應當聽取所服務區域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設定應當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市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八十,區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於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八十五,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應當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農業生產實際需要配備相關專業人員,並保持各專業人員的合理比例。
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符合崗位職責要求,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熟練掌握所推廣的農業技術,熟悉農村生產經營情況。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新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相關專業學歷,並通過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水平考核。
第十六條 村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農業科技示範戶和農民技術人員在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進行各項農業技術的宣傳、示範和推廣,為農戶提供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推動、幫助村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農業科技示範戶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本市發揮農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引導其參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實施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三章 農業技術的推廣與套用
第十八條 重大農業技術的推廣應當列入市和區相關發展規劃、計畫,由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組織實施。
重大農業技術推廣通過確定重點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實施,列入科技發展計畫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利用試驗示範基地,通過現場會、科技示範戶套用示範帶動等多種形式,促進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的普及套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採取下鄉、進村、入戶、電話諮詢、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提供農業技術、政策、信息等推廣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農事、農時,採取集中授課、現場觀摩、學習培訓、遠程教育等方式,組織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家庭農場、民眾性科技組織和農民技術人員,發揮自身信息、技術、市場等優勢,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套用先進農業技術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農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應當發揮人才、成果、科研等優勢,通過多種形式組織科研人員深入農村,促進農業科研成果的轉化。
農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與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密切協作,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對農業生產中的技術難題聯合進行科研攻關。
第二十五條 農業新品種、新技術需要進行審定、登記、評價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本市鼓勵具備相應條件的技術評價機構向市場提供農業技術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評估論證等服務。
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投入,推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開展。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專項資金,支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農業科技示範推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引進、農業科技合作等項目。
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區實際設立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區、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待遇,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保持國家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穩定,不得安排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長期從事與農業技術推廣無關的工作。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農業技術推廣資金,不得侵占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示範基地、工作用房、儀器設備、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
第三十一條 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的職稱評定,應當以考核其推廣工作的業務技術水平和實績為主。
第三十二條 在鄉鎮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連續滿二十年或者在市和區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連續滿三十年的農業科技人員,由市農業技術推广部門頒發榮譽證書給予表彰。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及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有計畫地組織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技術培訓。培訓情況作為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考核、聘任、晉升職務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農民技術人員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並發給證書。
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可以受聘在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三十五條 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財政扶持、稅收、信貸、保險等方面的優惠。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定期對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農業技術推廣效果、效益、效率進行評估,採取相應措施,不斷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水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向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或者挪用農業技術推廣資金或者侵占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示範基地、工作用房、儀器設備、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限期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負有農業技術推廣職責的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中鄉鎮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9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6年11月8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農委、市水務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農業與農村委提出,加強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的推廣套用是制定本辦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建議在修訂草案中突出強調這一立法目的。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使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儘快套用於農業生產,增強科技支撐保障能力,促進本市農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關於農業、水務等部門的職責分工不夠清晰,建議進一步明確其職責分工。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和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組織協調,並按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市和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六條修改為:“市和區農業、水務、林業等部門(統稱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業技術推廣相關規劃、計畫,指導和協調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建設,組織推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廣綠色、環保、可持續的農業技術,應當是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重要職責,建議修訂草案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第十一條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綠色、環保、可持續農業技術的推廣”。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需要進一步明確鼓勵參與農業技術推廣的社會力量的範圍,以增強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發揮農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引導其參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作為事業單位,應當執行統一的事業單位工資管理規定。另外,關於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待遇的問題,隨著其劃歸區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管理之後,可以一併解決,法規中不必對工資待遇問題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定期對農業技術推廣效果進行評估,採取相應措施,不斷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水平,應當作為農業技術推廣的重要保障措施,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市和區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當定期對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農業技術推廣效果、效益、效率進行評估,採取相應措施,不斷提高農業技術推廣水平。”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進一步規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補充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職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的農業技術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兩條:第三十七條:“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次審議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修訂草案》已於2016年8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修訂《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的必要性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1994年頒布實施以來,全市已經建立了覆蓋種植業、畜牧獸醫、水產、農機、林業等五個專業的市、區、鄉鎮三級農業技術推廣網路。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456個,其中市級15個、區級89個、鄉鎮級352個。全市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4675人,專業技術人員2477人。“十二五”期間,我市重點篩選了100個新品種、100項新技術向全市廣大農民進行推廣,組織2392位農業科技人員實施了162項市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項目,建立科技示範戶8270戶。
隨著我市農村改革的深化和現代農業的發展,《實施辦法》的一些規定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需要,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實踐中出現了管理職責不清、基層體制不順、經費投入不夠、推廣工作流程不規範等問題,造成技術人員流失嚴重、公益服務職能弱化、推廣服務效率不高,阻礙了我市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於2012年進行了全面修訂。因此,《實施辦法》亟須結合我市新情況並根據上位法的修訂進行相應修改,進一步強化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法制保障作用。
二、《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總結我市近年來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經驗做法,針對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借鑑北京、河北等地立法經驗,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草案》分為總則、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農業技術的推廣與套用、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總計41條。《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管理職責。《修訂草案》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的職責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完善保障機制(第五條)。市和區農業、水務、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指導(第六條)。
(二)建立“一主多元”的農業技術推廣格局。隨著現代農業不斷發展,各類農業技術推廣組織在農業生產服務方面發揮著不同的功能和作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形成“一主多元”的格局。為此,《修訂草案》規定:本市農業技術推廣實行以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導,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家庭農場以及民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本市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科技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第十一條)。發揮社會力量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引導其參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第十八條)。
(三)理順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管理體制。據了解,目前全市鄉鎮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以區管理為主的130個,以鄉鎮管理為主的222個。由鄉鎮管理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人員被大量抽調從事非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如從事維穩、計生等鄉鎮中心工作,造成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服務職能弱化。經過調研論證,鄉鎮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全部實行區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管理為主的體制,更有利於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發揮公益性職能。為此,《修訂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第十二條的授權,規定:本市鄉鎮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區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統一管理的體制;鄉鎮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和業務經費由區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實施統一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鎮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工作(第十四條)。
(四)強化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保障措施。近年來,雖然各級財政增加了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但從不少地方看,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強的問題依然突出。為此,《修訂草案》從資金、工作條件、技術人員待遇、稅費優惠等方面提出具體措施,規定:一是建立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穩定增長機制(第二十八條)。二是保障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條件,包括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待遇,必需的試驗示範基地、工作用房、儀器設備和生產資料(第三十條)。三是鼓勵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基層人員工資收入應當不低於鄉鎮事業單位同級人員收入平均水平(第三十二條)。四是實施稅費優惠措施,對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的給予財政扶持、稅收、信貸、保險等方面的優惠(第三十六條)。
(五)規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修訂草案》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規範開展作出以下規定:一要認真履職。明確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承擔的工作職責(第十二條)。二要健全制度。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項目管理、人員培訓、考核考評、財務管理等制度(第十三條)。三要嚴格崗位設定和人員要求。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設定應當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第十五條)。四要依法安全推廣。推廣農業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
(六)明確相關法律責任。《修訂草案》新增一章,明確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有關的法律責任。一是明確截留或者挪用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的,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限期退還(第三十七條)。二是明確侵占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示範基地、工作用房、儀器設備、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八條)。三是明確擅自撤銷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第三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起草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天津市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辦法(草案)》的目的和依據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業十分重視,提出了科教興農的發展戰略,制定了一系列科教興農的政策。農業技術推廣是把農業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轉變為直接生產力的橋樑和紐帶,是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充分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作用的重大舉措。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水平是農業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標誌。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我市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的立項、管理、實施工作開始向制度化、科學化方向發展;逐步建立了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充實加強了農業技術推廣隊伍,推廣套用了一大批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為天津市農業生產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我市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問題,推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通過法律形式來加強我市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勢在必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的規定,我們於1993年11月開始起草,在認真總結本市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先後徵求了市政府所屬有關委、辦、局的意見,經反覆協調修改,形成了本《辦法(草案)》。
二、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構成和機構的性質問題。
我市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主體是市、區(縣)、鄉(鎮)三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有關院校以及民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是推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在第六條第一款中對這種體系的構成形式作了規定。市和區縣兩級推廣機構在建立之初,就已明確是事業單位並按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配備人員。而鄉(鎮)推廣機構的性質一直比較混亂,有的按大集體對待,有的則一直不明確,而且編制極少,這對穩定和發展鄉(鎮)、推廣機構十分不利。《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國發[1991]59號),把鄉(鎮)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定為國家在基層的事業單位。我市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市政府批准,市編委下發了《關於核定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的通知》(津編一字[1992]126號),明確規定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國家在基層的事業單位。因此,在第七條中規定,市、區(縣)、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國家事業單位。
(二)關於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問題 《農業技術推廣法》將鄉、民族鄉、鎮以上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是合在一起寫的。我們認為,受推廣區域、範圍和層次的影響,市和區(縣)兩級機構的職責比較接近,與鄉級推廣機構在職責上的差異較大。因而,在《辦法(草案)》中將市、區(縣)與鄉(鎮)級推廣機構的職責分開表述。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及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在市、區(縣)兩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中,增加了參與農業科技成果評定、技術標準的制定以及農業實用技術的審定和開展技術宣傳、技術諮詢以及搞好推廣體系建設、社會化服務等內容。鑒於不少村沒有專人負責農業技術工作,由村幹部兼管,村級推廣工作難以落實的情況,為充分發揮農民技術人員的作用,在第十一條第二款中對村級配備農民技術人員做了規定。
(三)關於保護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合法權益問題
長期以來,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隨意侵害推廣機構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開展。為此,我們在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了保護推廣機構合法權益方面的內容,並規定了違反規定的單位和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15日上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進一步研究,沒有提出新的修改建議。
2016年12月15日中午,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農委、市水務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沒有提出進一步修改建議,形成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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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進行審議。市農委領導同志參加了會議。
通過表決,會議通過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並定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分為總則、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農業技術的推廣與套用、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1條。新法施行後,將進一步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提高農業科技水平,做優做強現代都市型農業,推進本市農業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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