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激勵我省企業或組織不斷追求卓越績效,提高市場競爭力,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質量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品牌帶動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閩政文〔2009〕339 號
  • 發布日期:2009-10-18
  • 生效日期:2009-10-18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文〔2009〕339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月十八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激勵我省企業或組織不斷追求卓越績效,提高市場競爭力,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質量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品牌帶動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福建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質量獎,用於表彰在經濟領域中實行卓越績效管理、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福建省質量獎的評審遵循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市場評價、好中選優、不收費和科學、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福建省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授獎總數不超過五個,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可重新申請。
第二章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福建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質評審)。省質評審由省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主任委員,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成員由福建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提出,上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質評審負責研究、確定福建省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方針、政策,審定獲獎企業名單。
第六條省質評審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評辦),掛靠在福建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福建省質量獎的組織實施工作。省質評辦由福建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兼任副主任,有關部門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任成員。省質評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修訂)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和評價細則。
(二)制訂福建省質量獎標誌管理辦法。
(三)制訂評審人員的管理規定,組建評審專家庫。
(四)組織實施福建省質量獎的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條省質評辦下設材料審查組、現場評審組和監督檢查組。材料審查組和現場評審組從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監督檢查組由相關廳局監察人員和部分專家組成,負責對整個評審過程進行監督。福建省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的評審專家從省質量協會、省名牌協會、省質量合格評定協會、省商標協會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機構有關專家中產生。
第三章申報範圍及條件
第八條申報範圍:在福建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申報企業或組織依據評審標準,在自我評價基礎上提出申請。
第九條申報企業或組織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行卓越績效管理成效顯著,質量管理處於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二)主導產品或服務質量嚴於國家(行業)標準要求;依法接受國家法定的質量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連續三年合格;出口產品的企業,三年內未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通報。
(三)各項節能減排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四)經濟效益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五)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
(六)依法納稅,三年內無稅收違法行為發生。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條福建省質量獎的評審標準採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十一條福建省質量獎評審標準注重企業或組織的社會責任、戰略策劃與實施、顧客和市場、資源和過程管理、售後服務等方面的全過程控制,注重其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和持續改進的能力,以及適應內外部環境變化的應變能力和發展潛能。
第五章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符合福建省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填寫《福建省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從採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對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同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涉稅證明,並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和必要的證實性材料一併寄送所在地設區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申報企業或組織所在地的設區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資格審查,無異議後簽署資格審查意見,並將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聯合報送省質評辦。省質評辦材料審查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提出可否進行現場評審的建議。
第十四條省質評辦通過報刊或者廣播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示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經濟指標,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省質評辦組織對所有材料符合性審查意見和公示結果進行集體審議,確定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參加審議人員由省質評辦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審查組成員、監督檢查組組長組成。
第十六條省質評辦組織現場評審組按現場評審標準和要求,對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出具現場評審報告。評審組一般由三至五名專家組成。
第十七條申報企業或組織對評審組現場評審指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並落實整改,向省質評辦提交改進報告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組按照不少於20%的比例對經過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監督抽查,向省質評辦提交監督抽查意見。
第十九條省質評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改進報告、監督抽查意見等進行全面審查,提出獲獎候選名單,並將相關的全部材料一併報送省質評審。
第二十條省質評審組織省質評審成員對候選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全部材料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確定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需五分之四以上省質評審委員參加會議,且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第二十一條省質評辦通過報刊或廣播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示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建議名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省質評辦核實後,將異議和核實材料一併報送省質評審按第二十條再次評議。再次評議結果與原建議不一致的,撤銷其建議名單;再次評議結果與原建議一致的,同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名單一併報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質量獎的最終獲獎名單並頒獎。
第二十三條授予獲獎企業或組織福建省質量獎獎牌、證書並獎勵200萬元,向社會公布獲獎名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獲獎企業或組織在有效期內可在其產品外包裝、廣告上宣傳,展示福建省質量獎標誌,並註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五條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福建省質量獎標誌。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冒用福建省質量獎標誌,不得擅自製作福建省質量獎證書和獎牌。偽造或冒用福建省質量獎標誌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申請福建省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等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福建省質量獎的,經省質評審同意後由省質評辦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福建省質量獎稱號,並向社會公告。同時,永久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七條獲得福建省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質評辦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福建省質量獎稱號,並向社會公告:
1.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2.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3.發生其他違反省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
被撤銷福建省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不得在其產品外包裝、廣告上展示福建省質量獎標誌。
第二十八條參與福建省質量獎工作的人員,在推薦、評審、監督和其他有關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評獎工作收取費用。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條福建省質量獎所需的獎勵、評審和辦公等相關經費,從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預算的名牌品牌專項經費中安排。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歸福建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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