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4〕28號印發《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評審機構和職責,申報範圍及條件,評審標準,申報、評審和授予,監督管理,經驗分享與推廣,附則8章36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4〕2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6月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7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4〕2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文〔2009〕339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7日
管理辦法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激勵我省企業或組織不斷追求卓越績效,提高市場競爭力,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品牌帶動的若干意見》(閩委發〔2008〕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強省提升產品質量的意見》(閩政〔2011〕7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設立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用於表彰在經濟領域中實行卓越績效管理、經濟社會效益顯著、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具有標桿示範作用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嚴格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由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嚴格申報、評審和授獎程式,結合市場評價、專家評審等方式,堅持評審標準,寧缺毋濫,好中選優,評定獎項。
第四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度授獎總數不超過五個。
第二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省政府設立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質評審)。省質評審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主任委員,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經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成員由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省質評審負責研究、確定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方針、政策,審定獲獎企業名單。
第六條 省質評審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評辦),掛靠在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實施工作。省質評辦由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經信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省直有關部門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任成員。省質評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辦法制訂(修訂)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細化評審工作。
(二)制訂(修訂)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標誌管理辦法。
(三)制訂(修訂)評審人員的管理規定,組建評審專家庫。
(四)組織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條 省質評辦下設材料評審組、現場評審組和監督檢查組。材料評審組和現場評審組從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中抽取組成。監督檢查組由相關廳局監察人員和部分專家組成,負責對整個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的專家從省質量協會、省名牌協會、省標準化與認證認可協會、省商標協會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機構等組織機構的有關專家中考核產生。
第三章 申報範圍及條件
第八條 在福建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合法生產經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企業或組織依據評審標準,在自我評價基礎上提出申請。
已獲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五年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九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誠信經營,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行卓越績效管理成效顯著,質量管理處於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二)主導產品或服務質量嚴於國家(行業)標準要求;依法接受國家法定的質量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連續三年合格;出口產品的企業,其出口的主導產品安全、衛生、環保項目連續三年合格,三年內未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通報。
(三)各項節能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完成污染減排任務。
(四)經濟效益指標居國內同行業前列,發展趨勢良好。
(五)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和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六)依法納稅,三年內無稅收違法行為發生。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採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十一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注重企業或組織的社會責任、戰略策劃與實施、顧客和市場、資源和過程管理、售後服務等方面的全過程控制,注重其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持續改進和創新的能力,以及適應內外部環境變化的應變能力和發展潛能。對申報企業或組織自主研發成果獲國家發明專利、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居全國同行業前三位的,予以適當加分並計入評審最終得分。
第五章 申報、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省質評辦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符合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填寫《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對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同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涉稅證明,並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和必要的證實性材料一併寄送所在地設區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所在地的設區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徵求當地環保、國稅、地稅、安監和檢驗檢疫部門的意見,並會同當地經信部門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資格審查,無異議後簽署資格審查意見,並將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聯合報送省質評辦。
已獲得設區市級及以上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原則上可優先推薦上報。
省質評辦將申報企業或組織的有關統計指標及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居全國前三位的申報材料匯總後,書面徵求省統計局意見,省統計局在3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反饋省質評辦。
省質評辦組織材料評審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評審報告,並提出可否進行現場評審的建議。
第十四條 省質評辦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申報企業或組織的主要經濟指標,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省質評辦組織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社會滿意度測評,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六條 省質評辦組織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主要經濟指標公示結果、社會滿意度測評結果和材料評審結果進行集體審議,社會滿意度測評得分和材料評審得分按2∶8計算得分,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需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參加審議人員由省質評辦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評審組成員組成。相關省直單位監察人員對集體審議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省質評辦組織現場評審組按現場評審標準和要求,對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出具現場評審報告。評審組一般由五名以上(含五名)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對評審組現場評審指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並落實整改,向省質評辦提交改進報告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組按照20%左右的比例對經過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監督抽查,向省質評辦提交監督抽查報告。
第二十條 省質評辦組織進入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的高管(管理層代表)進行高層答辯,答辯分值作為評獎的加分項,計入評審最終得分。
第二十一條 省質評辦組織省質評辦成員、材料評審組組長、現場評審組組長和監督檢查組組長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監督抽查報告等進行全面審查。按照評審最終得分排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出獲獎候選名單(需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並將相關的全部材料匯總報送省質評審。
評審最終得分由專家評審得分與加分項得分相加,材料評審得分與現場評審得分按2∶8計算專家評審得分。
第二十二條 省質評審組織省質評審成員對候選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全部材料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投票,投票數與評審最終得分按5∶5計算綜合得分,綜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得票數超過二分之一的為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
第二十三條 省質評辦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省質評辦核實後,將異議和核實材料一併報送省質評審按第二十二條再次評議。再次評議與原建議不一致的,撤銷其建議名單;再次評議結果與原建議一致的,同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名單一併報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省政府批准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最終獲獎名單並頒獎。
第二十五條 授予獲獎企業或組織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獎盃、證書並獎勵200萬元,向社會公布獲獎名單。
累計三次以上(含三次)獲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從第三次獲獎起,除獎勵200萬元外,由省政府授予當年度福建省政府質量卓越獎,頒發獎盃和證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結合實際,制定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標,不斷套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自身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
第二十七條 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標誌,不得擅自製作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證書和獎盃。偽造或冒用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誌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申請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等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由省質評辦報經省質評審同意後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稱號,並向社會公告。同時,永久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九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可在其產品外包裝、廣告上宣傳,展示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誌,並註明獲獎年度。
被撤銷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自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誌。
第三十條 獲得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稅收違法案件的,應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停止使用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標誌和稱號,自發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
第三十一條 參與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工作的有關人員,在推薦、評審、監督和其他有關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評獎工作收取費用。
第七章 經驗分享與推廣
第三十三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並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經營管理的新方法、新經驗,促進我省廣大企業或組織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管理經驗。引導更多企業或組織持續改進,追求卓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所需的獎勵、評審、推廣和辦公等相關經費,從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預算的名牌品牌專項經費中安排。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