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實施細則(暫行)

《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實施細則(暫行)》是為了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細則。由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於2021年6月29日印發,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實施細則(暫行)
  • 印發機關: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 印發日期:2021年6月29日
  • 發文字號:贛應急字〔2021〕108 號
  • 實施日期:2021年7月1日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贛江新區應急管理局,各地安全培訓機構,有關生產經營單位:
《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實施細則(暫行)》已經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6月29日

細則全文

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理論知識、管理能力和安全技術實際操作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教師、監考人員、考評人員等。
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煤礦礦長)、實際控制人、主要投資人等。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未設專門機構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等。其中,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還應包括:分管安全、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的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從業人員以及臨時聘用人員、實習人員等。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培訓考核包括安全培訓考試和資格審核兩部分。
安全培訓考試是指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參加培訓後的安全生產理論知識、管理能力和安全技術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資格審核是指對前款人員年齡、學歷、身體健康狀況、從業經歷等資格條件的審核。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機構”)是指具備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基本條件,並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或個體從業者提供安全培訓服務的機構。
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考試機構(以下簡稱“安全考試機構”)是指承擔安全生產理論知識、管理能力和安全技術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工作機構。 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考試點(以下簡稱“安全考試點”)是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據安全考試點建設標準規劃設立的,用於安全生產理論知識、管理能力和安全技術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場所。安全考試點分為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點和安全技術實際操作技能考試點。
第六條 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實行市場主導、區域為主、歸口管理、分類指導、公平競爭、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按照已明確的職責
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的安全培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培訓考核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應當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基本條件。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所具備的安全培訓基本條件(附屬檔案1)的相關材料和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自律承諾書(附屬檔案8),書面報告給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和培訓活動舉辦地的應急管理部門。
第八條 支持、鼓勵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自主設立安全培訓機構,並建設針對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和滿足於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理論知識和安全技術實際操作技能培訓需求的設施設備;支持、鼓勵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集中的地區投資建設安全技術實際操作技能培訓基地,供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就近就便培訓。
支持、鼓勵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主動申報安全培訓機構,與關聯度高的行業企業開展校企培訓合作。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和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範圍內的有關人員的安全培訓,也應履行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報告承諾程式。
第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培訓教師選拔、培養和退出機制,制定師資培養培訓計畫,定期組織教師到生產一線實踐、調研,不斷提高授課的針對性和感染力,定期到特色職業院校等師資研修基地深造學習,不斷提高專業知識和授課技巧。安全培訓機構應優先選用設區市級以上師資庫中的優秀教師。鼓勵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一線能工巧匠為兼職教師上講台,講授安全知識、傳授安全技術。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時受理安全培訓機構書面報告的相關材料和安全培訓自律承諾書,並及時將其相關信息在本部門入口網站進行公告。公告7個工作日後,安全培訓機構方可從事相關培訓業務。
應急管理部門應依據事中、事後監管的有關要求,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報告承諾材料真實性的核查,發現報告承諾材料不屬實的,應及時責令安全培訓機構停止培訓活動,並將其相關信息從本部門入口網站上撤下。
第三章 安全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範圍內的有關人員的安全培訓,應當遵照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和相關標準,按以下程式組織實施:
(一)制定培訓計畫:安全培訓機構應根據應急管理部門公布的年度、月度考試計畫,組織制定相應的培訓計畫。
(二)報告培訓計畫:安全培訓機構應在開班前7個工作日,將培訓計畫同時報告給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應的安全考試機構。異地培訓的還應報告給培訓活動舉辦地應急管理部門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三)發布培訓通知:安全培訓機構應在培訓開班前及時向社會發布培訓通知,便於企業或學員諮詢、報名。
(四)組織報名:安全培訓機構應組織好學員的報名工作,並通過全國安全培訓考試信息管理平台對學員的身份證(居住證)、從業經歷、學歷、身體狀況、年齡等條件信息進行核對,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予以確認。
(五)組織實施培訓:安全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培訓計畫組織實施培訓。
(六)培訓項目評估:安全培訓機構應對培訓評估調查問卷進行匯總分析,形成培訓項目評估報告。
(七)培訓資料歸檔:安全培訓機構應按照安全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建立安全培訓檔案。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計畫,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訓費用,並加強安全培訓過程和結果評估考核。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培訓後,還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知悉本崗位的安全風險,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熟知個人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契約工、勞務工、輪換工、協定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
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複審或者延期複審前,應當按照相應的培訓大綱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崗位調整或離崗3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要接受針對性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0號令的有關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國家推薦的優秀安全培訓教材。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看得懂、記得住、用得上的原則,開發分層次、分專業、分崗位的系列教材,倡導使用新型活頁式、工作手冊式教材,鼓勵企業編寫企業內部培訓教材。
第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原則上以安全培訓機構法人註冊地為主,若確需異地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應依照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組織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或換證培訓時,應嚴格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戶籍(居住證)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含實體總部、總公司所在地)、畢業院校所在地制度,對不符合上述制度要求的人員,不得向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取證或換證申請,不得向對應的安全考試機構提出考試申請。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應的安全考試機構在受理取證或換證申請和考試申請時,應按前款規定認真審核考試申請人的身份條件,對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申請應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應嚴格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號令和相應的安全培訓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培訓課時組織實施。
安全生產理論知識培訓可採取線上、線下的方式進行;安全技術實際操作培訓必須在具備實際操作培訓條件的實操培訓點,採取實物操作或者實物仿真模擬操作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實行師傅帶徒弟制度。礦山企業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招錄職業院校畢業生。生產經營單位錄用職業高中、技工院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關的作業,持相應專業學歷證明可以免予參加初次理論培訓,但仍需參加相應的實際操作培訓。 第四章 安全考試機構及考試點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和贛江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設立或確定安全考試機構,承擔本級考核發證人員的考試工作。安全考試機構不得從事與其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三條 省級安全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起草全省安全培訓考核相關工作制度;
(二)負責全省安全培訓及考試數據的統計分析;
(三)承擔省級負責考核發證人員的考試實施工作;
(四)承擔省級題庫的開發、管理與維護工作;
(五)承擔省級安全培訓考核網路監管平台建設和信息管理工作;
(六)指導、檢查省級以下安全考試機構和考試點的業務工作;
(七)承擔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和贛江新區應急管理部門可參照省級安 全考試機構職責,確定本級安全考試機構的工作職責。
第二十五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和贛江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利企便民、合理規劃、控制總量、節約高效的原則,根據企業和人口分布情況組織制定適應區域經濟發展的安全考試點建設規劃方案,報經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在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
安全考試點建設規劃方案,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原則上方案一經確定,3年內不得隨意調整,如確需調整,應重新履行制定程式並及時向社會公告。未列入建設規劃方案的安全考試點不得擅自設立。
設區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將行政區域內省直管試點縣(市)的安全考試點納入本級安全考試點建設規劃方案,進行統一布局、統一審查、統一公告。
第二十六條 安全培訓考核是行政職能,安全考試點應由各級政府負責投資建設,交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考試機構負責管理使用。改革過渡期,已依託社會資源(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大中型企業、安全培訓機構)設立的安全考試點,在組織實施考試時,應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安全考試機構臨時管理使用。
依託社會資源設立的安全考試點,設立前,被依託方應出具江西省安全考試點自律承諾書(附屬檔案9),並嚴格履行承諾,不得干涉考試工作。
第二十七條 安全考試點分為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點和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點,並應分別具備“江西省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點建設標準”(附屬檔案2)和江西省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點建設標準(附屬檔案3)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安全考試點建成後,必須經審查合格並上網公告後,方可承擔相應考試業務。
設區市或贛江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擬設立的安全考試點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後填寫《江西省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點審查表》(附屬檔案4)或《江西省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點審查表》(附屬檔案5)報請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複查。複查通過後,由
設立地設區市或贛江新區應急管理部門履行批准手續並在部門入口網站公告。
第五章 安全培訓考核
第二十九條 安全培訓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三十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核,依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實施。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核,由省、市、縣和贛江新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布的全省應急管理系統統一行政權力清單明確的行使層級和職責範圍分級組織實施。
前兩款之外,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三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根據年度工作任務,於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考試計畫、每月30日前制定下一個月度的考試安排,並分別在部門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告。特殊情況需對年度考試計畫、月度考試安排作臨時調整的,調整情況應提前7個工作日,在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並作好調整後的諮詢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安全考試機構應根據考試安排提前做好每場考試的相關準備工作。將申請人考試報名時應提交的材料目錄及示範文本等,在部門入口網站或報名受理場所公示,並根據考試安排做好報名組織工作。原則上,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試,應在本市自設的安全考試點進行,本市暫不具備相應考試條件的,經與周邊設區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協商同意,可組織考生到具備考試條件的鄰近考試點考試,但考試現場的組織實施及審核發證工作仍由原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在申請取證或換證考試前,應經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並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明,方可參加考試。
前款從業人員在考試報名時,應出示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在國家學信網上能查閱到的,不需提供)或專業技術職稱聘任書,同時提交上述證件的複印件和安全培訓機構出具的安全培訓合格證明(附屬檔案6)。申請人委託從業單位或安全培訓機構報名時,還應出具委託證明。
非戶籍所在地的特種作業人員申請取證或換證考試時,還應提交與所在地從業單位有勞動關係或與所在地畢業院校有學習關係的證明材料,並對所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考試前,安全考試機構應對考試申請人資格進行預審核,確保其考試資格符合有關規定。
考試期間,安全考試機構應隨機選派監考人員對所負責的安全考試進行現場監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時,還應隨機選派考評人員對所負責的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進行現場評分。
考試過程中,安全考試機構應嚴格按照江西省安全考試組織實施程式(附屬檔案7)組織考試。
第三十五條 監考人員應由應急管理部門或安全考試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並經過監考業務能力培訓,熟知與考試有關的法律法規。
考評人員可以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安全考試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也可由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隨機聘請生產經營單位或安全培訓機構的有關人員擔任。考評人員應具有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技師以上資格,實際從事相應專業和崗位5年以上,熟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熟知與所考評作業類別相應的實際操作技能,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並經省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培訓合格。考評時持考評員工作證上崗。
安全考試機構如發現隨機聘請的考評人員與所負責考試的對象存在利害關係時,應按照迴避原則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同意也可採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一律在理論考試點進行,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為合格。
第三十七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考試分為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和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合格後,方可參加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一律在理論考試點進行,實行計算機考試,特殊情況經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同意也可採用計算機生成的紙質試卷考試。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為合格。
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應在具備實際操作考試條件的實操考試點進行,採取實物操作或者實物仿真模擬操作等方式組織實施。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為合格。單項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12個月。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參加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參加安全培訓及考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未按安全考試機構提前告知的補考時間、地點參加補考的,視同放棄補考。
第三十九條 考試期間,考試機構應當對考試現場進行全程實時錄像,錄像資料歸入考試檔案一併保管和備查。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考評人員應據實填寫考場記錄並簽名,連同考試成績一起交由安全考試機構存檔;採用紙質試卷考試時,應當將試卷密封后交安全考試機構。
第四十條 安全考試機構要嚴明考場紀律,發現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應依據(安監總培訓〔2013〕104號)明確的考試違紀處理規定,視其情節、後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並責令改正、責令離開考場並取消本場考試成績、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同類考試的處理。
處理違紀行為,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
考生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安全考試機構或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申請覆核。
第四十一條 通過安全培訓的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頒發相應的證書。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他人員經培訓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或其他相應的證書。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並符合安全資格準入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條件的,可以向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申領相應類別的安全合格證。
第四十二條 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式樣,由應急管理部統一規定;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負責培訓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安全培訓機構參照安全合格證的式樣自行規定。安全合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分為PVC卡實體證書和電子證書(含普通紙質列印版),電子證書與實體證書一一對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 安全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考試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6年,每3年複審1次。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複審或者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換證的,應當在期滿60日前,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從業單位向原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從業所在地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並按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從業所在地負責考核發證的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四十四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考核頒發的安全合格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考核頒發的安全合格證,在全省範圍內有效。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考核頒發的安全合格證,在全市範圍內有效。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頒發的培訓合格證,在生產經營單位內有效。
設區市、贛江新區應急管理局應當每半年統計分析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考核、發證等工作情況,並分別於當年的6月下旬、12月下旬,按規定程式報送省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安全考試機構、安全考試點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的監督指導、抽查檢查,督促其不斷提高安全培訓考試、審核、發證和考試檔案的管理水平。
各級應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屬安全考試機構和安全考試點的監督管理。每年至少安排2次對其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管理人員管理教育情況;
(二)辦公場所規劃改善及設施設備配備情況;
(三)安全考試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及執行情況;
(四)考試點區域布局及標識標誌建設情況;
(五)考試點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和提升改造情況;
(六)考試檔案健全完善及管理保存情況;
(七)考評員隊伍建設及管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如發現安全考試點不再具備考試條件或在承擔考試業務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應責令其立即整改,並經重新審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考試業務;如再次發現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在責令整改的同時,還應將其納入年度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在正常執法計畫的基礎上實施動態監管,年度內檢查次數至少增加一次;如第三次發現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負責審查批准的應急管理部門應即時停止其考試業務,並從部門入口網站上撤下其相關信息,同時報請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撤銷該安全考試點的平台管理員賬戶。
第四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編制安全培訓考核年度監督檢查執法計畫,明確省市縣三級執法檢查許可權,確定各級執法檢查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原則上一家安全培訓機構對應一個層級的執法主體,下級應急管理部門不對上級部門負責的安全培訓機構單獨開展執法檢查,上級部門對所負責的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執法檢查時應邀請下級應急管理部門一同參加。執法檢查內容包括:
(一)管理人員配備及教育管理人員;
(二)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
(三)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保持與改善提升情況;
(四)師資培養、配備和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五)安全培訓從業行為不良記錄情況;
(六)年度安全培訓業績及報告述職情況;
(七)培訓收費及台賬管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參照《江西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職報告與檢查暫行辦法》,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報告承諾受理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情況。主要內容為:
(一)管理人員配備及教育管理人員;
(二)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
(三)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保持與改善提升情況;
(四)師資培養、配備和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五)安全培訓從業行為不良記錄情況;
(六)年度安全培訓業績情況;
(七)培訓收費及台賬管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培訓計畫的制定、實施及培訓效果評估考核情況;
(二)安全培訓制度的建立完善情況;
(三)安全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情況;
(四)“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
(五)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
(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離崗、轉崗、接收實習生、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時對從業人員以及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的培訓情況;
(七)安全培訓檔案建立及管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條 安全考試機構、安全培訓機構、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使用全國安全培訓考試信息管理平台對安全培訓、考試、審核、發證等信息實行規範化管理。安全考試機構應按照“一期一檔”的要求建立安全考試檔案。內容包括考試人員的考試申請表、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成績表、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評分表、監考記錄、考試簽到表、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在國家學信網上能查閱到的,不需提供)或專業技術職稱聘任書複印件、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健康承諾書、考試現場全程實時監控錄像等資料。以從業所在地條件申請取證或換證考試的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檔案還應有能夠證明與從業單位有勞動關係的佐證材料。以畢業院校所在地條件申請取證或換證考試的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檔案還應有能夠證明與所在地畢業院校有學習關係的佐證材料。
安全培訓機構應按照“一期一檔”的要求建立培訓檔案。內容包括辦班通知、學員基本信息匯總表、學員考勤表、教學計畫執行表、學員對培訓管理和教師滿意度測評表、學員考核情況表、學員培訓質量反饋表、電子教案、培訓過程電子監控錄像、培訓班總結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準確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方式、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依託全國安全培訓考試信息管理平台為從業人員建立安全培訓學習終身賬號和培訓考試記錄,存儲個人學習、培訓、考試、從業等信息,並可追溯。安全考試檔案、安全培訓檔案及相關錄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6年。參加延期換證或複審換證的檔案材料及相關錄像資料保存期限應再延長6年。
第五十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任職滿6個月後,仍未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其任免機關應當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五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培訓考核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依法受理並調查處理有關舉報,並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給實名舉報人。
第五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安全考試機構及安全考試點的工作人員、監考人員、考評人員,在安全培訓考試、審核與證書頒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存在不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未按規定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安全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出具虛假安全培訓證明和採取不正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等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依規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依法依規處以罰款;對拒不整改或報告承諾嚴重失信的,報告承諾受理地應急管理部門應勸其按照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自律承諾書的承諾自行退出培訓市場,同時,將其相關信息從部門入口網站上撤下,並報請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撤銷該安全培訓機構的平台管理員賬戶。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認真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不依法依規組織實施安全培訓、不遵守安全培訓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等情形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三項崗位”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印發的《江西省安全生產“三項崗位”人員能力考核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贛應急字〔2019〕149號)和原江西省安監局印發的《江西省安全生產培訓考試考核管理辦法》(贛安監管人字〔2016〕63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安全生產理論知識網路培訓標準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有關條款由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1.江西省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
2.江西省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點建設標準
3.江西省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點建設標準
4.江西省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點審查表
5.江西省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點審查表
6.江西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式樣
7.江西省安全考試組織實施程式
8.江西省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自律承諾書
9.江西省安全考試點自律承諾書
附屬檔案 1
江西省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並承擔安全培訓的法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
(三)配備3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經安全培訓考核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考核合格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培訓管理組織,能夠開展培訓需求調研、培訓策劃設計,有教師考核管理、學員考核管理、教學考核管理、培訓登記、檔案管理、過程管理、經費管理、後勤保障等內部管理制度;
(五)有完善的教學評估考核機制和安全培訓質量過程控制體系,確保培訓有效實施;
(六)有固定、獨立或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6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設施,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20㎡以上且配有遠程實時監控錄像設備,教師和管理人員辦公室不少於4間;
(七)具有熟悉安全培訓教學規律、掌握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師資力量,專(兼)職教師應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專業結構合理。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教師不少於5名;
(八)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還應具備與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標準對應的實操培訓條件。每個作業類別配備1名以上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專(兼)職教師,從事實際操作教學的教師還應當有相應專業技師以上等級證書;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附屬檔案 2
江西省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點建設標準
(一)考試點配備 2 名以上考務管理人員。
(二)考試點辦公場所不應少於 40 ㎡,還應設有監考人員辦公場所和待考人員候考場所。
(三)考試點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及輔助設施,包括電腦、印表機、複印機、傳真機等。
(四)考試點應建有相應的管理制度,設定公示板,公布考
試點管理規定、考試規則、考試科目時間表、考生注意事項等。
(五)考試點應設有考生諮詢處、考生物品存放處、茶水供應處。
(六)考試點應設定 1 個以上計算機考試考場,並具備以下條件:
1.考試計算機房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建設,環境安靜、整潔明亮、通風良好、符合消防條件、無安全隱患,考試區域實行封閉式管理。
2.考試點應設有場所區域標誌、安全指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識及相關安全文化標語等。
3.每間計算機考場至少安裝 4 台以上網路攝像機,用於對考試現場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同時接入省級監控平台。
4.在考場入口設定 1-2 台身份證讀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識別設備。
5.考試用計算機不少於 30 台,並留有足夠的備用電腦,各考位之間設定有效的間隔設施。
(七)法規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附屬檔案 3
江西省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點建設標準
(一)考試點應配備 2 名以上考務管理人員。
(二)考試點辦公場所不應少於 40 ㎡,還應設有監考人員、考評人員辦公場所和待考人員候考場所。
(三)考試點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及輔助設施,包括電腦、印表機、複印機、傳真機等。
(四)考試點應建有相應的管理制度,設有場所區域標誌、安全指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識及相關安全文化標語等。設定公示板,公布考試管理規定、考試規則、考試科目時間表、考生注意事項等。
(五)考試點設有考生諮詢處、考生物品存放處、茶水供應處。按照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和消防各項要求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急救用品,場所符合國家消防規定。
(六)考場入口設有 1-2 台身份證讀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識別設備。實操考試場所安有攝像機,對實操考試及考評過程進行實時無死角監控錄像,同時接入省級監控平台。
(七)依照《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點設備配備標準》(試行)(安監總宣教﹝2014﹞139 號)要求,配備能夠滿足相應作業類別科目一、二、三、四考試標準需求的考試條件。
(八)法規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附屬檔案 4
江西省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考試點審查表
考試點名稱 考試點地址
申請類別 □新建 □改建 □增加
場地、設備
實際控制人
聯繫方式 辦公室: 手機: 電子信箱:
標準(一) 管理人員
姓名: 學歷:
姓名: 學歷:
標準(二) 辦公室 ㎡,監考員辦公室 ㎡,候考室 ㎡,諮詢登記室 ㎡,檔案室 ㎡
標準(三) 辦公電腦 台,印表機 台,複印機 台,傳真機 台
標準(四)
管理制度□,管理人員職責□,監考人員職責□,考場紀律□,檔案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公示板□,報名材料示範文本□,其他□
標準(五) 諮詢處□,物品存放處□,茶水供應□
標準(六)
考場 個,伺服器 台,計算機 台,考位 個,身份識別設備 台,監控攝像
頭,聯網及實時監控 個
消防通道□,疏散指示牌□,滅火瓶□,消防管理制度□
區域劃分及標誌□,安全指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安全文化標語□
封閉管理□,安全距離□,通風□,照明□
縣級考核部門
審查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市級專家
審查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市級考核部門
審查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省級考核部門
複審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 5
江西省安全技術實際操作考試點審查表
考試點名稱 考試點地址
申請類別 □新建 □改建 □增加
場地、設備
實際控制人
聯繫方式 辦公室: 手機: 電子信箱:
標準(一) 管理人員
姓名: 學歷:
姓名: 學歷:
標準(二) 辦公室 ㎡,監考員辦公室 ㎡,候考室 ㎡,諮詢登記室 ㎡,檔案室 ㎡
標準(三) 辦公電腦 台,印表機 台,複印機 台,傳真機 台
標準(四)
管理制度□,管理人員職責□,監考人員職責□,考場紀律□
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
區域劃分及標誌□,安全指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安全文化標語□
公示板□,報名材料示範文本□,其他□
標準(五)
諮詢處□,物品存放處□,茶水供應□,醫療急救用品□
消防通道□,疏散指示牌□,滅火瓶□,消防管理制度□
標準(六)
封閉管理□,安全距離□,防雷□,通風□,照明□
身份識別設備 台,監控攝像頭,聯網及實時監控 個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科目四:
縣級考核部門
審查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市級專家
審查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市級考核部門
審查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省級考核部門
複審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備註:1.同時申報多個特種作業類別考試的考試點,本表(六)可用附頁補充;
2.本表(六),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個欄目可填合格,另附設備配備
審查登記表。
附屬檔案 6
江西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式樣
×××同志是我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或我培訓機構培訓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該同志接受了符合《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92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安全生產培訓,並經我單位確認安全培訓合格。
上述證明材料完全屬實,若有不實願承擔相應損失及法律責
任。
特此證明。
安全培訓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 7
江西省安全考試組織實施程式
一、“三項崗位”人員安全生產理論考試組織實施程式
(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月 30 日前制定下一個月度的考試安排,並在部門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告。安全考試機構根據公告的月度考試安排,擬發考試通知等相關事宜,並於考試前 7 個工作日將考試通知派發到安全考試點。
(二)考試機構根據考試通知的安排,安排人員組織考試報名工作。將申請人考試報名時應提交的材料目錄及示範文本,在部門入口網站或報名受理場所公示;受理考試申請人的相關資料,並對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進行核對,對資格予審合格的應及時予以確認。
(三)考試點根據考試機構派發的考試通知,編排准考證、檢修設備、布置考場。
(四)考生憑準考證或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內到指定考試點參加考試。
(五)考試機構隨機選派監考人員執行監考任務。監考人員現場核對考生身份並清點參考人數,宣讀考場紀律及注意事項,按計畫安排組織考試。
(六)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填寫考場記錄並簽名,交由考試機構存檔;採用紙質試卷考試的,監考人員將考試卷密封后,交考試機構組織閱卷。
(七)考試機構核對考試結果,採用紙質試卷考試的應核對試卷。查看考場現場錄像資料並將其與考場記錄一併歸檔備查。
二、特種作業人員實際操作考試組織實施程式
(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月 30 日前制定下一個月度的考試安排,並在部門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告。安全考試機構根據公告的月度考試安排,擬發考試通知等相關事宜,並於考試前 7 個工作日將考試通知派發到安全考試點。(二)考試點根據安全考試機構派發的考試通知,按考生類別準備相應的考試場所、設備、工具和輔材。
(三)考試機構隨機選派監考人員和考評人員現場監考、考評。
(四)考生憑準考證或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內到指定考試點參加考試。
(五)監考人員核對考生身份並清點參考人數,宣讀考場紀律及注意事項,按計畫安排組織考試;考評人員現場評判考生的考試成績。
(六)考試結束後,考評人員將考試成績登入考試成績表,經監考人員核對後,連同考場記錄一起交考試機構統計、存檔。
(七)考試機構應現場核對考試結果,查看考場現場錄像資料並將其與考場記錄一併歸檔備查。
附屬檔案 8
江西省安全培訓自律承諾書
1.熟悉並嚴格遵守安全培訓考核相關法律法規;
2.具備安全培訓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3.嚴格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原省、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組織教學;
4.嚴格依照安全培訓組織實施程式開展培訓;
5.堅決抵制低價競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自覺維護安全培訓市場秩序;
6.以報告地培訓為主、未經舉辦地應急管理部門允許不搞異地培訓;
7.教學組織嚴謹、不弄虛作假;
8.檔案、證明材料真實、不虛擬編造。
法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 9
江西省安全考試點自律承諾書
1.熟悉並嚴格遵守安全培訓考核相關法律法規;
2.具備安全考試點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3.落實安全考試點管理規定,維護保養好設施、設備;
4.臨時徵用的考試點,被依託方應落實迴避制度,不參與、不干涉安全培訓考試工作;
5.嚴禁協助考生代考或者採用技術手段私下修改考生考試成績等作弊行為;
6.自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在傳輸、存儲、使用考生身份證、
手機號、地址等個人信息時,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規範工作流程
和操作要求,保證信息安全。
法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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