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江西省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招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江西省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招聘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3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招聘管理,維護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應急管理部等部門關於全面推進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應急〔2023〕8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以下簡稱隊員),是指經縣級及以上政府批准,由設區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依規招聘,與縣級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簽訂勞動契約,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接警調度、應急通信、戰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員。
與從事滅火和應急救援及執勤安保等任務無關的人員不得列入隊員招聘範圍。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本級政府批准確定的政府專職消防力量發展規模,科學編制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年度用人計畫,報設區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匯總並發布招聘公告。用人計畫包括本單位核定員額數、實有人數、超缺員額數情況和擬招聘數等內容。
第四條 隊員招聘面向社會公開進行,設區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組織隊員招聘各項工作。
第二章 招聘條件
第五條 隊員招聘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願、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組織招聘,嚴格選拔聘用,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隊員招聘對象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熱愛消防救援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四)心理健康,品行端正;
(五)身體健康;
(六)年齡為十八至三十五周歲,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
具有車船駕駛、裝備維修、通信與計算機、化學分析、醫療急救等專業技能的人員和大專及以上畢業生、退役軍人及有相關消防工作經歷的人員優先聘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不含辭退、開除),經政治審核合格,且具備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條件的,可直接聘用。
對消防救援工作急需崗位,且具備消防車、工程車、船艇、航空器等特種駕駛資格的特殊專業人才,經設區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批准,年齡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四十五周歲。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隊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以及因違法違紀被原單位開除、辭退或解聘的;
(三)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從事消防救援工作契約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第三章 招聘程式
第八條 隊員招聘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招聘公告。由設區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通過官網或者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至少在報名前15個工作日面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
(二)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招聘對象根據招聘公告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或現場報名,提交報名信息和相關材料。設區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對報名信息進行資格初審,對證件證書等原件進行現場覆核。
(三)體能和崗位適應性測試。體能測試考察招聘對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韌素質等;崗位適應性測試考察招聘對象協調能力、空間位置感知以及對高空、黑暗環境的心理適應度。招聘消防車輛駕駛、接警調度或信息通信等專業技術崗位須取得相關資質並通過招聘單位組織的崗位適應性測試。
(四)心理測試。考察招聘對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調節能力。
(五)面試。考察招聘對象的身體形態、儀容儀表、語言表達、交流溝通能力和入職動機等內容。
(六)體檢。在指定的市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並明確體檢執行的標準。招聘對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經設區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同意,可以進行一次復檢,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對可通過服用藥物或其他治療手段影響檢查結果的不予復檢。
(七)政治審核。嚴格審核招聘對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和現實表現。同時,要對個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畢業(就讀)學校、主要經歷、獎懲情況、個人徵信等進行全面核查了解,填寫《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招聘政治審核表》。
(八)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設區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對第(三)至第(七)項情況及時進行梳理匯總,根據綜合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擇優確定擬聘用和候補人員名單,通過設區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官網或者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以上第(三)至第(七)項組織方式及標準均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招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聘用隊員在入職報到時簽訂《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入職承諾書》《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崗位(職責)責任書》,未簽訂的視為主動放棄聘用資格。
對聘用後未報到的或者公示人員存在問題並查實不符合聘用條件的,在入職培訓開始前,從公示的候補人員中按排名順位聘用。
第十條 聘用隊員由設區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入職培訓,入職培訓時間計入試用期。
入職培訓屆滿前1個月內,設區市及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隊員進行入職培訓結業考核,並填寫《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入職培訓結業鑑定表》。
第十一條 入職培訓結業考核的範圍和標準,參照《消防員入職教育訓練與考核大綱(試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隊員德才表現和紀律作風情況;
(二)隊員思想政治理論、條令法紀和滅火救援基礎理論考核情況;
(三)隊員佇列素養、基礎體能和技能考核情況。
第十二條 隊員試用期和入職培訓結業考核合格的,按照規定評定等級,填寫《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入職登記表》。
第四章 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新聘用隊員入職報到參加培訓之日起與其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隊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標準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勞動契約內容包括:勞動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安全和職業危害防護、工作紀律,勞動契約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契約的責任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 勞動契約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隊員各持一份。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契約文本及相關檔案材料,用人單位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七條 首次簽訂勞動契約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3個月;第一次續簽勞動契約期限為5年;第二次續簽勞動契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人員退出
第十八條 勞動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簽勞動契約的,雙方在期滿前3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或通知後,終止勞動契約,按程式辦理隊員離職手續。
第十九條 隊員要求解除勞動契約的,提前30日(試用期內提前3日)遞交書面離職申請,用人單位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處理,按程式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
第二十條 隊員在勞動契約期間內參加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的專項培訓,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按照契約約定退回由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的專項培訓所產生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並解除勞動契約;造成單位損失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隊員責任: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或有其他不適宜從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
(二)在入職培訓結業考核中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崗位職責,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消防救援隊伍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隊員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隊員以欺詐等手段致使用人單位簽訂或變更的勞動契約無效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隊員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契約: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不能勝任現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契約達成協定的。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辭退隊員,辭退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隊員,並告知辭退依據和理由。
第二十四條 隊員退出時辦理交接手續,退還制式服裝、工作證件以及相關裝備等公用物資。
第二十五條 對在消防救援機構連續工作滿8年以上的隊員,具有相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勞動契約期滿不再續簽的,消防救援機構可根據隊員具體情況幫助其向地方企事業單位推薦從事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勞動契約期滿不再續簽、有就業意願的隊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對象範圍,提供免費求職登記、職業介紹、就業培訓、創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七條 隊員須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執行24小時值班備勤和不定時工作制度,日常休息採取輪休值班制。
第二十八條 招聘單位在公開招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按用人計畫和規定資格條件、程式組織招聘的;
(二)未按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體格檢查的;
(四)未按規定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的;
(五)其他責令改正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招聘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一)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招聘環節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內,泄露面試評分要素等須保密信息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隊員在招聘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解除勞動契約: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聘用資格的;
(二)在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違規違紀的。
阻礙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招聘工作和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消防救援總隊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級、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江西省契約制消防員招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