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消防、防災減災救災和森林防滅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統稱應急管理綜合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市應急管理綜合考核領導小組,由市直有關部門組成,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考核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的應急管理綜合考核由市政府負責,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細化本地應急管理綜合考核辦法並報考核辦備案。
第五條 考核以年度工作為重點,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採取日常檢查與指標衡量相結合、年中推進與年終考核相結合、自查自評與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時間由考核辦統籌安排。
第六條 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於體制機制建設、責任落實、基礎建設、依法治理、預警預防、應急救援等內容。
第七條 考核辦依據本辦法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於每年9月底前,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安全生產、消防、防災減災救災和森林防滅火工作考核細則或綜合考核細則。
第八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其中安全生產占50%、消防占17%、防災減災救災占16%、森林防滅火占17%分值。
第九條 事故考核時段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經查實考核年度前三年內發生瞞報事故的,列入該年度考核。
第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按照綜合考核評分和下列情形分別進行認定:
綜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排位前2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排位前5的市直有關部門為優秀;綜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評為優秀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為良好;綜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為合格;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可根據對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管理局)考核情況向考核辦推薦優秀單位,推薦名額按所轄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管理局)數量的20%確定(四捨五入,最少可報1個)。
第十二條 在健全體制機制、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創新工作舉措、組織搶險救援、完成重點工作任務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給予適當加分,所加分值僅用於同排名優先排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評為優秀:
1.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轄區內發生1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1起非生產經營性重大火災亡人事故或2起非生產經營性較大亡人火災事故的。
2.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
風景名勝區)轄區內發生1起重特大森林火災或轄區內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重點敏感區域發生森林火災的。
3.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經營管理和出資監管職責的市直有關部門,所管理或監管的行業企業發生1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4.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森林火災發生率突破2次/5萬公頃、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10公頃/次,或查處率低於90%的。
5.安全生產、消防、防災減災救災或森林防滅火工作不力,被國務院安委會(辦)、省委、省政府、省安委會(辦)或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
6.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黨委、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年度參加安全生產“警醒日”活動少於8次的。
7.因安全生產打非治違、森林防滅火、防汛抗旱、防災減災救災不力,按規定單項被約談2次、累計被約談4次以上的,或累計黃色預警4次、橙色預警3次、紅色預警2次以上的。
8.未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的。
第十四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一) 生產安全方面:
1.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轄區內發生1起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2起較大亡人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風險(隱患),因整改不力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2.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經營管理和出資監管職責的市直有關部門,所管理或監管的行業企業發生2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風險(隱患),因整改不力導致發生較大事故的。
3.轄區內被查實一年內有2起以上瞞報事故的。
(二) 森林防滅火方面:
有以下情形之一,並經評估後列入森林防滅火重點管理縣(區)的:
1.發生受害森林面積1500畝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森林火災的;
2.因森林火災造成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
3.一個月內發生5起或一個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內發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災的;
4.一個月內發現火情熱點10個以上的;
5.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火災數據嚴重失實的;
6.國家或省、市檢查發現嚴重問題的。
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經市應急管理綜合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報市政府同意後,由考核辦向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各有關部門通報,同時抄送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等單位,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應急管理綜合考核領導小組書面報告,考核辦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被評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在市委、市政府組織的其它考核中,按照所賦予分值的100%、80%、60%.30%進行評分,被“一票否決”的直接評為“0”分。
各單項考核內容,可在政策條件允許情況下,且不與應急管理綜合考核結果相牴觸的情況下,單獨開展排名通報和表彰。
第十八條 因安全生產工作方面被“一票否決”的,被否決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當年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其班子成員不得評為先進個人;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提拔重用。
因森林防滅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決”的,被否決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一年內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森林防滅火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整改期間不能評先評優,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條 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或消極應付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報批評等懲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省政策調整和我市應急管理工作需要,適時對本辦法及考核內容、指標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的工業園區、景區等功能區和具有社會行政管理職責的單位應急管理綜合考核按本辦法執行。
省、市駐區機構的考核,由所駐縣區負責實施,其考核結果納入其上一級市(直)單位的考核成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考核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檔案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萍鄉市應急管理綜合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