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廣東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廣東省政府常務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並印發的《廣東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預警信息發布列入廣東省各級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考核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e emergency management work assessment approach (Trial)
  • 批號:粵府辦〔2011〕31號
  • 試用單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等
  • 頒布時間: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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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府辦〔2011〕3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政府應急辦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考核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各地應急管理工作的檢查和指導,全面提升全省應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考核對象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

考核內容

(一)應急準備。
主要包括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建設、應急預案及演練、應急值守、監測預警、應急保障、宣教培訓等。
(二)應急處置。
主要包括回響速度、指揮協調、信息公開、處置效果等。
(三)善後處理。
主要包括調查評估、恢復重建、事後評估等。
(四)社會評價。
主要包括社會公眾對應急管理工作的滿意度、改進度評價等。

考核方式

應急管理工作考核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省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由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考核程式

(一)自評。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對上年度的應急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對照《廣東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標》進行自評。總結報告、自評情況和相關材料於1月15日前報送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
(二)測評。
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會同省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牽頭單位每年1月20日前根據報送的自評情況,結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進行測評。測評結果,視情況通報考核對象。
(三)考評。
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每年1月30日前組織省應急委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省應急管理專家,邀請部分省人大、省政協代表組成考評組,實地開展考評工作。其中社會評價,由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委託第三方採用問卷調查和電話隨機訪問兩種形式進行。
(四)公示。
經過測評、考評得出的考核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五)審定。
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每年2月15日前將上年度考核情況報省應急委審定。

考核等次

考核工作包括考評和測評兩部分。考評滿分100分,具體指標、分值、評分標準詳見《廣東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標》;測評滿分100分。
考核得分=考評得分×90%+測評得分×10%。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考核得分90分以上,評為優秀;80分-89分,評為良好;60分-79分,評為一般;59分以下,評為較差。
考核年度發生人為因素造成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1起以上或重大突發事件2起以上,不能評為優秀、良好等次。

有關要求

(一)考核工作堅持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立即給予通報,考核等次一律評為較差。
(二)考核情況要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三)各地要高度重視應急管理考核工作,對考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由省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匯總後上報省應急委。
附屬檔案:廣東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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