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實施辦法

《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推動提升社會應急力量整體建設發展質量,規範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工作(以下簡稱“測評工作”),遴選出一批政治立場堅定、隊伍管理嚴格、救援能力精湛、裝備配備齊全、行動規範有序的社會應急力量,助力提高社會應急力量救援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十四五”國家應急體系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和《社會應急力量建設基礎規範》(YJ/T 1.1-6)等有關標準規範,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日,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發布《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進一步推動提升社會應急力量發展質量,規範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工作,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組織起草了《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提升社會應急力量整體建設發展質量,規範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工作(以下簡稱“測評工作”),遴選出一批政治立場堅定、隊伍管理嚴格、救援能力精湛、裝備配備齊全、行動規範有序的社會應急力量,助力提高社會應急力量救援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十四五”國家應急體系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和《社會應急力量建設基礎規範》(YJ/T 1.1-6)等有關標準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建築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潛水救援、應急醫療救護等專業類別的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工作。每個專業類別按照能力由高到低分為1級、2級、3級。
第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引導社會應急力量開展分類分級測評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自願參與、客觀公正,以評促建、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開展測評工作的依據是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五條 參與分類分級測評的社會應急力量(以下簡稱“受測隊伍”)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建立或者變相建立垂直領導關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以下簡稱部救援協調局)負責統籌指導測評工作,建立並完善測評工作專家庫,對申請1級隊伍測評的受測隊伍相關結果進行覆核。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以下簡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所在區域測評工作的組織實施和保障,對通過測評的隊伍進行授牌,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遴選測評地點,承擔場地使用、場景搭建和測評專家組等相關費用。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也可指導地市(州)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所在區域2級和3級隊伍的測評工作,並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條 測評工作依託社會應急力量救援協調系統“能力測評”模組(以下簡稱“測評系統”)進行測評申請、資料審核、信息流轉、結果存檔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測評程式
第九條 測評按照“自評申報、線上審核、測評準備、現場測評、綜合評定、結果公示”的程式進行。
第十條 受測隊伍向本省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測評申報。測評工作於每年5月份開始,11月底前結束。
第十一條 自評申報。自評申報主要通過線上方式對公共科目進行審核。測評系統開放後,受測隊伍應當對照《社會應急力量建設基礎規範》明確的等級條件和要求,確定申報專業類別及等級,提交自評申報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具體申報材料如下:
1.登記註冊證照;
2.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及聯絡機制證明材料;
3.近三年年檢報告或其他證明材料;
4.黨組織建設情況;
5.組織架構、隊員管理制度及名單;
6.隊內信息登記制度;
7.隊員保險購買情況;
8.安全守則或制度;
9.財務及捐贈管理制度;
10.裝備、倉庫管理制度及裝備信息清單;
11.隊伍突發事件分級回響預案;
12.近三年隊伍培訓演練記錄;
13.信息發布制度;
14.近三年隊伍救援行動總結。
第十二條 線上審核。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統一審核,對受測隊伍申報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可補充提交一次。
申請1級隊伍測評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後,由部救援協調局進行覆核。
第十三條 測評準備。對通過線上審核的受測隊伍,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告知測評時間和地點,做好現場測評相關準備。
受測隊伍根據測評場地實際情況編制現場測評行動方案,自行開展訓練,編寫自評估報告,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測評系統提交。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受測隊伍現場測評行動方案和自評估報告,審核通過的,從測評工作專家庫隨機抽選不少於5名專家組成測評專家組(專家人數須為單數)參與現場測評工作。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認定不具備通過測評能力的,終止此次測評,認定為測評不通過,並在測評系統上留檔備查。
第十四條 現場測評。現場測評主要進行專業科目考核。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安排本省受測隊伍的現場測評工作,區分專業和等級集中組織,每支受測隊伍單獨測評。部救援協調局視情派員對1級隊伍現場測評進行指導。
受測隊伍應當根據申請測評的專業類別與等級設定現場測評行動時長,現場測評時間一般控制在12小時內(從模擬災害發生到救援隊伍撤離),全部過程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從現場測評相關方入駐到離開測評場地)。
測評專家組現場考核各測評指標考核項完成情況,記錄存在的問題,現場測評結束後立即召開內部會議,提出測評意見,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測評結果及相關資料報送省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綜合評定。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測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定。專業科目考核項考核結果分為“合格”、“需改進”、“不合格”。對於專業科目中存在“不合格”的,直接認定受測隊伍測評不通過;申請1級隊伍測評的,專業科目“合格”率需達到90%以上;申請2級隊伍測評的,專業科目“合格”率需達到80%以上;申請3級隊伍測評的,專業科目“合格”率需達到70%以上。
對申請1級隊伍測評的受測隊伍現場測評結果由部救援協調局覆核。
第十六條 結果公示。通過測評及覆核合格的隊伍,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下發檔案予以等級認證、公示並授牌。
第十七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情況,隊伍等級註銷情況,以及下一年度測評計畫告知部救援協調局。
第四章 管理與複測
第十八條 評定等級有效期5年。社會應急力量應當於有效期屆滿當年,在測評系統上提交複測申請,複測程式與首次測評程式一致。
第十九條 對於期滿複測未通過的社會應急力量,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公示期滿後辦理等級註銷手續,收回授牌,在測評系統留檔備查,並將結果告知部救援協調局。
第二十條 評定等級滿兩年,且在有效期內的社會應急力量可根據自身實際,在測評系統上提出升級測評申請,升級測評程式與首次測評程式一致。
第二十一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測評工作持續動態管理,對已通過測評的社會應急力量進行管理、指導;對引發重大輿情事件造成社會不良影響,違規操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隊伍人員變動過大,不再具備評定等級相應能力,或被登記管理機關取締等的社會應急力量進行等級註銷。其中,對1級隊伍進行等級註銷由部救援協調局覆核。
在評定等級有效期內的社會應急力量,應當主動在社會應急力量救援協調系統上如實填寫人員變動、行動開展、培訓演練等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不低於本辦法提出的測評指標體系及要求。若依照本辦法申請增加考核項,增加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原考核項數量的5%。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視情組織國內評定等級為1級的隊伍參與國際測評認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部救援協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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