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綜合性消防救援應急回響機制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最佳化全市消防救援資源,創新應急管理機制,著力構建統一指揮、資源最佳化、專常兼備、反應迅速、上下聯動的五大區域應急救援體系,有效解決全市各類消防救援隊伍力量分散、多頭管理、指揮不暢以及專業化程度低等問題,提高重特大事故災害應急處置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綜合性消防救援應急回響機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8日
  • 發布單位: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要求,推進以消防救援為重點的綜合性救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建立完善消防救援隊伍共訓共練、救援合作機制。按照就近調配、快速行動、有序救援的要求,以更高的站位、更高的標準、更大的力度,建設一支政治上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業務上專常兼備、反應迅速、作風過硬、本領高強的應急救援隊伍,擔負起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使命,為建設世界級石化及精細化產業基地保駕護航。
二、基本原則
(一)區域最佳化原則。構建以南北中區域為主軸,以東西為側翼,重點突出、優勢互補,既可以突擊攻堅,又輻射全域的五大區域應急救援聯動體系。
(二)聯合協作原則。通過實現裝備優勢互補、信息資源共享,聯演聯訓,實行區域聯合作戰,時刻做好處置重特大事故災害準備。
(三)資源最佳化原則。根據區域重點確定保衛目標,打破區域限制和體制限制,有針對性的制定救援預案、配置救援裝備並開展練兵備戰。
(四)統一指揮原則。按照就近調配、快速行動、有序救援的原則,建設區域應急救援中心,一旦接到調度命令,各救援力量要立即回響,嚴禁以任何理由拖延、影響救援行動。
(五)統籌建設原則。消防救援隊站建設要統一納入全市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協調消防隊站建設,實現消防隊站的合理布局,不斷滿足新時期應急管理工作需要。
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六)根據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實際,建立消防指揮長(員)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召集,因特殊事項需共同協商決定時,可召開臨時聯席會議。
(七)指揮長(員)聯席會議內容包括:總結階段性工作、通報聯動工作開展情況和災害事故救援情況、分析研判應急救援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研究部署下一階段工作,協調解決備戰執勤、應急救援等聯動工作相關事宜。
四、建立應急調度機制
(八)根據全市區域特點和滅火救援力量分布情況,消防救援要遵循“針對災情、就近調度”的原則對消防救援力量進行應急調度。
(九)建立以市消防救援機構為依託的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下達應急調度指揮命令。
(十)在執行重大火災救援等災害事故搶險救援任務時,由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對全市各消防救援力量的執勤人員、執勤車輛和救援器材裝備等統一調度。
(十一)全市各消防救援力量接到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調度命令後,要第一時間回響,執行調度命令。嚴禁拒絕或拖延,確因特殊事由未能及時執行調度命令的,要報指揮中心批准,並說明情況。
各消防救援力量在執行統一調度命令的同時,要按照有關要求向本系統上級部門報告。
(十二)全市消防救援力量要樹立大局意識,以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第一要務,接到友鄰單位救援請求後要立即回響,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同時報應急管理部門。
(十三)當本市消防救援力量不能有效控制災情時,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應立即向省消防救援機構請示,協調周邊相鄰城市調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同時由本級人民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請求予以協調。
五、建立聯合救援機制
(十四)各消防救援力量在執行滅火等救援任務時,要第一時間調集足夠力量和有效裝備,及時到場開展救援,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十五)各消防救援力量要按照屬地管理、分工負責和區域聯動原則,切實擔負本轄區、本企業火災及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十六)各消防救援力量要堅持以人為本思想,接到火災報警要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疏散,救助遇險人員,控制火災蔓延,實現初期火災救早、滅小的目標。
(十七)各消防救援力量要及時向市消防救援指揮中心報告救援進展情況,現場指揮員要根據救援需要及時請求增援。
(十八)消防救援力量達到兩支隊伍以上的,要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原則上由現場消防救援力量職務最高人員擔任現場總指揮。各消防救援力量要服從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
(十九)遼河油田盤錦區域內火災救援工作,原則上由遼河油田消防支隊負責主要滅火救援任務並擔任救援現場總指揮;盤錦區域內其他火災現場,原則上由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主要滅火救援任務並擔任現場總指揮。
其他未負責主要滅火任務的消防救援力量,根據現場救援指揮部的指揮,配合開展救援保障任務。
(二十)各消防救援力量參加其他災害事故救援任務時,要服從市、縣(區)政府統一領導,協助、配合專業救援隊完成救援任務。
(二十一)各消防救援力量在滅火救援中,有權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1.使用各種水源;
2.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3.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5.為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
6.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氣象、公安、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二十二)重大災害救援工作需對外發布與災害相關的信息及要情時,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發布,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救援指揮部統一發布,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對外發布。
六、建立聯合戰勤保障機制
(二十三)遇有重大災害事故救援時,現場救援指揮部成立戰勤保障組,及時掌握撲救火災所需物資的分布和儲備情況,根據現場救援指揮部的救援力量部署,制定戰勤保障預案。
(二十四)戰勤保障組根據現場指揮部命令,緊急調配滅火救援專業裝備、燃料、滅火劑、水源、食品等各類保障物資,根據現場所在區域確定主要供應單位及協同單位,確保戰勤保障工作及時高效。
(二十五)建立盤錦地區政企聯合救援及戰勤保障聯繫網路,確保信息通暢。
大型救援行動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或遼河油田消防支隊負責為參加救援的消防力量提供通信設備。
(二十六)除消防救援機構以外,其他各類消防救援力量擔任責任區以外增援任務,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應急管理部門核定後,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1.由被施救單位進行補償;
2.被施救單位無補償能力的,由事故所在地政府負責補償;
3.補償採取實物或貨幣方式。
(二十七)各類消防救援隊隊員在訓練、撲救火災或者其他應急救援中表現突出、做出重要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醫療、撫恤。
七、建立戰備執勤制度
(二十八)全市各消防救援力量要嚴格按照戰備要求,對配備的消防器材、裝備和車輛進行定期檢測、維護保養,始終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確保災害發生時消防裝備、器材和車輛完好有效。
(二十九)建立日常戰備值班制度。各消防救援力量要建立戰備值班制度,保持值班電話24小時暢通。
重大節日、特殊時期,各消防救援力量要加強應急值守,消防執勤人員應當全部在崗在位,實行主要負責人24小時帶班制度。
(三十)建立信息報告制度。以下火災事故及搶險救援警情相關信息,各消防救援力量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同時報市應急管理部門
1.全市商業中心區的火警及搶險救援事件;
2.化工企業的火警及搶險救援事件;
3.大型商圈的火警及搶險救援事件;
4.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的火警及搶險救援事件;
5.啟動Ⅲ級及以上回響的火警信息;
6.有人員死亡或有3人以上受傷的火警。
(三十一)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各消防救援力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全市消防救援力量日常執勤人員在位情況、“三知四會”滅火救援能力執行、通信聯絡、器材裝備等進行檢查或抽查。
(三十二)市消防救援機構、遼河油田消防支隊按職責分工原則,分別制定重大火災事故聯合救援預案,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八、建立訓練考核制度
(三十三)針對消防救援力量年度培訓計畫和培訓課題,建立授課專家資源共享、培訓資料共享、戰評總結及戰術戰法共享、培訓場地及設施共享機制。
(三十四)市消防救援機構要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培訓或消防培訓觀摩,邀請系統內專家進行現場授課講解,其他單位應當派人參加,最大限度發揮培訓效果,提高消防人員業務素質。
(三十五)各消防救援力量要開展自行考核和共同考核。自行考核按照本單位的訓練計畫適時組織實施。共同考核由指揮長(員)聯席會議組織實施,結合各自專業特點確定考核形式及考核內容,考核時間以半年為周期,分為夏季考核和冬季考核,夏季考核以技能為主,冬季考核以體能為主。
(三十六)考核科目要貼近實戰,每季度確定的共同科目與各單位的訓練科目相結合,採取抽考、普考、督考等方法,加大基礎體能、技能考核,切實提高全市消防隊員戰鬥力。
(三十七)各單位要定期組織技能比武,時間自選,科目自定,可邀請其他消防救援力量觀摩。
(三十八)市消防救援機構要定期舉行全市消防救援技能大比武,按照《消防員執勤訓練大綱》要求,確定比武科目和評分標準,對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三十九)市消防救援機構每年要組織一次大型聯合救援演練,要從實戰出發,從難從嚴設定演練科目和內容,演練結束後要進行評估總結並對日常訓練考核效果進行驗證。
九、法律責任
(四十)全市各消防救援力量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消防器材裝備戰備規定,致使遇有搶險救援任務時消防器材裝備無法正常使用,不能執行救援任務的;
2.接到指揮中心統一調度命令,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因貽誤最佳救援時機造成損失擴大的;
3.執行搶險救援任務時,不服從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的;
4.未經現場救援指揮部允許私自對外發布與災害相關的信息及要情的;
5.對市消防救援機構檢查發現的問題,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
(四十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附則
(四十二)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由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四十三)本辦法所稱全市消防救援力量,是指市消防救援機構、遼河油田消防支隊、華錦集團消防支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其他企業專職消防隊。
(四十四)遼河油田消防支隊、華錦集團消防支隊等企業專職消防救援力量,在負責遼河油田生產作業區和本企業火災事故救援以外,在市應急管理部門的統一協調下,按照市消防救援機構指令參加全市搶險救援任務。
(四十五)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十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綜合性消防救援應急回響機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八屆第三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政策解讀

經綜合分析我國應急管理現行有效的60餘部法律、法規、規章,查閱我省現行有效的80個規範性檔案,特別結合新修訂的《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我們認為,目前,我市具備制發《盤錦市消防救援應急回響機制實施辦法》法定條件。
一、從我國應急管理工作的時代背景看,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管理體系,是應急管理工作發展的必然
新中國成立以來,應急體制建設始終是制約應急管理能力提升的一塊“短板”。我國從國務院到縣級市政府都建立了應急管理部門,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與綜合協調三大職能。但是,應急部門權責不匹配、“小馬拉大車”,存在同級協調同級或下級協調上級的尷尬。出現重大突發事件,黨政領導會協調各職能部門應對,而應急部門的角色通常是領導決策的“參謀”和“耳目”。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在不斷探索應急管理的體制改革問題,不斷總結抗擊非典、應對冰雪災害、汶川地震等一系列突發事件的經驗教訓。2003年以來,我國對突發事件進行分類管理。不同的專業部門在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處置中負有主責:民政、地震、國土、氣象、農業、林業等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應對,應急、消防等部門負責事故災難應對,衛生部門負責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公安部門負責社會安全事件應對。
但是,突發事件是複雜與系統的,並且經常突破部門的職能邊界。對於複雜的突發事件,任何一個或幾個固定的部門都難以應對。為了加強跨部門合作,我國歷史上又組建了國家減災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國家防汛抗旱指揮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這些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之間及其與之相關的應急部門之間關係錯綜複雜、相互嵌套,缺少必要的整合。
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的講話中就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維護公共安全的重要意義,牢記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的道理,自覺把維護公共安全放在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中來認識,放在貫徹落實國家總體安全觀中來思考,放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來把握,努力為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
2016年7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北唐山考察時強調:“落實責任、完善體系、整合資源、統籌力量,全面提高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能力”。2018年2月28日,十九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最佳化、統籌國家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國家應急能力體系,提高保障生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防災減災救災等方面能力,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2018年3月17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表決通過,新的應急管理部應運而生,標誌著我國應急管理事業進入了全新的發展階段。
國務院、省、市應急管理部門的組建,是順應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體現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導向,實現了國家應急管理體系的全方位最佳化和重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從國務院應急管理部職責定位看,為制定出台《實施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明確指出,為提高國家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防災減災能力,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大任務。為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整合最佳化應急力量和資源,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應急管理部主要職責是,組織編制國家應急總體預案和規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推動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預案演練。建立災情報告系統並統一發布災情,統籌應急力量建設和物資儲備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組織災害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承擔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指導火災、水旱災害、地質災害等防治。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後,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併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採取符合其自身特點的職務職級序列和管理辦法,提高職業榮譽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戰鬥力。
應急管理部整合了原本分散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消防)、民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地震局以有防汛抗旱指揮部、國家減災委、抗震救災指揮部、森林防火指揮部等的應急管理相關職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實現對全災種的全流程和全方位管理。
國務院新組建應急管理部的職責定位很明確: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的主管部門,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的牽頭部門,整合最佳化應急力量和資源的組織部門,推動形成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的支撐部門,承擔提高國家應急管理水平、提高防災減災能力、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任務。
三、從應急管理部、省應急管理廳“三定方案”來看,為制定出台《實施辦法》提供了重要依據
1、應急管理部“三定方案”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第四款規定: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第五款規定: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黨中央、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特別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第六款規定: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合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第七款規定: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國家綜合性應急教援隊伍,指導地方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第八款規定:負責消防工作,指導地方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第十款規定: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第十一款規定: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2、遼寧省應急管理廳“三定方案”第二條規定: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組織編制全省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組織制定地方規程、標準並監督實施。
第三條規定: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全省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第五條規定: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可按程式,統籌調度指揮省域範圍內監測預警、應急救援資源和力量。
第六條規定: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第七條規定: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市、縣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第八條規定:負責消防工作,指導市、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3、盤錦市“三定方案”規定。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協調指揮備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縣(區)、市屬開發區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工作,指導縣(區)、市屬開發區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四、從應急管理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看,為制定出台《實施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1、《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消防法》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3、《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三十項第二款應急管理部主要職責是,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推動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預案演練。建立災情報告系統並統一發布災情,統籌應急力量建設和物資儲備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組織災害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承擔國家應對特別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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