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的有關要求,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消防工作負責人任主任,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消防工作聯席會議、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三)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四)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五)加大消防投入力度,按照財政事權劃分,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六)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適時發布防火公告,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七)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八)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九)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採取招聘、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十)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二)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幼稚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三)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本地區至少建設一個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定期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
工業園區管委會、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實施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
第十四條 消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單位(場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辦理涉嫌失火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應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消防違法行為,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違法停放在道路上,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車輛,並根據需要對火災事故現場及周邊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制度,落實讀本、課時、師資、場地等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第十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範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依法對建設工程及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管,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參與處置重大火災及建築倒塌事故,提供相關技術支持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貨運車站、港口、客貨運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依法履行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督促企業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以及公共汽車駕駛人員、運營出租汽車駕駛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工作。將消防車通道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二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文物保護單位、
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推廣文物古建築安裝
電氣火災監控裝置。負責督促星級飯店、A級旅遊景區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內容。
第二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
醫療衛生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重大災害事故人員生命救援。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生產、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生產、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套用。依法依規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對生產強制性認證消防產品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結合實際,支持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二十八條 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第二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業及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擬訂化學工業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以及促進消防產業發展等方面,統籌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消防部門的預算及預算支出管理,並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和消防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務部門負責督促商貿行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種植業、畜牧業、飼料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和任務分工,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出資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將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內容。
第三十六條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第三十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其出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宗教事務部門負責督促宗教活動場所落實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體育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等公共體育設施以及大型體育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糧食部門負責指導糧食倉儲企業、糧食加工企業、軍糧供應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條 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第四十四條 水利部門負責指導水利工程、水利設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十五條 網際網路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網際網路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指導各移動運營商在重點防火期、重大節日和重要時間節點進行公益性消防安全簡訊提示。
第四十六條 生態環境、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參與處置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提供相關技術支持與保障。
第四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郵政、快遞行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十八條 煤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煤炭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
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五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五)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
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五十二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
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滅火技能訓練和實戰化演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五十三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並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需要成立志願消防隊伍,配合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落實
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的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三)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時勸阻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違法行為。經勸阻無效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對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區域按規定進行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占用。
(五)定期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滅火、逃生技能訓練;每年應當組織業主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演練。
(七)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並配合火災事故調查。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十五條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十六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依規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五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十八條 在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人提供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契約中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逐級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每年組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消防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同級組織部門,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並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鈎的制度。
第六十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省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級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辦法發布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15日
辦法解讀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等一系列新理念、新論斷、新要求,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在全面貫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辦規〔2020〕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共6章65條,主要明確了各級政府、行業部門、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評機制。
一是完善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責任。細化政府消防工作職責,提出定期召開常務會、辦公會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研究消防工作的具體規定。補充區域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同步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設等內容。明確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要求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同時結合省情,增加了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消防工作職責。
二是細化行業部門消防安全職責。細化部門的一般職責,明確根據行業特點,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培訓和應急演練。明確行業管理的具體對象,如教育部門對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文化旅遊部門對文物古建築、A級旅遊景區,通信管理部門對通信設施建設的管理職責。補充完善相關部門職責,明確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糧食等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
三是細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一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制度建設、隱患自查自改、滅火疏散演練、宣傳教育培訓等主體責任。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開展防火巡查檢查、保障消防車道暢通等消防管理職責。釐清了多使用權建築中各方主體的職責,明確了產權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的消防安全職責。
四是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考評機制。明確各級政府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每年組織開展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明確各部門將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信用體系。明確對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