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辦法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自治作用,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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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辦法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80401
【發布日期】1991-05-12
【失效日期】1991-05-1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山西省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辦法

山西省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辦法內容

(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自治作用,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在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及時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保障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自治職權。
鄉、鎮人民政府有權依法向村民委員會布置有關的行政任務,村民委員會應當接受並完成鄉、鎮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項行政任務。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積極維護社會治安,保持社會穩定;
(二)召集、主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
(三)尊重村合作經濟組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穩定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健全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組織村民搞好生產,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道路;
(四)教育和組織村民積極完成國家的糧棉油及其他農副產品定購任務,實行計畫生育,履行納稅、服兵役及其他依法應盡的義務;
(五)對村民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的教育,開展擁軍優屬,愛國衛生、尊老愛幼、幫助殘疾人和創建文明村、文明家庭等活動;
(六)興辦本村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其他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做好優撫救濟等社會保障工作;
(七)依法保護國家財產和軍事設施,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和各種設施、財產,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八)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之間、村際之間的和睦團結,處理好與駐村單位的關係;對編入村民小組的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監督、教育;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歷史習慣,按照有利於村民自治、有利於發展生產的原則設立。其建制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裁併和調整管轄範圍,須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有關的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具體名額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的規模大小、工作任務和經濟條件,徵求村民意見後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有適當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
依法享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的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村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時,也可實行等額選舉。
實行差額選舉時,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數可以比應選人數多一人,委員候選人數可以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二人。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由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推薦和村民代表會議提名。未設立村民代表會議的村。可以由村民小組提名。所提候選人應張榜公布,經過村民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選民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選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心為村民服務、作風民主、辦事公道、不謀私利的人擔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嚴重以權謀私、違法亂紀行為或不稱職的,如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撤換時,應當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進行。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委員,由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進行。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時間,由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指導,村選舉工作領導組主持進行。
村選舉工作領導組由三至五人組成,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名,經村民討論通過。其中應有中國共產黨黨員代表、村民小組長代表和村民代表。新的村民委員會產生後,村選舉工作領導組的工作即行停止。
第十三條 村選舉工作領導組在選舉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有選舉權的村民進行登記、公布;
(二)根據多數選民意見,確定和公布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
(三)規定選舉日期,主持召開選舉大會;
(四)擬定選舉辦法草案,並在選舉大會上通過;
(五)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名單,並將當選名單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六)負責整理選舉檔案,選舉工作結束後移交新選的村民委員會保存。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缺額或因故出缺時,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補選。候選人由村民委員會按應選人數提出,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通過。在未補選前,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代理人選,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委員會主任出缺,可由鄉、鎮人民政府徵得村民同意後確定代理人選,代理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一年至少舉行兩次。
第十六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年滿18周歲的村民參加,也可由每戶派代表參加。
村民會議的決定,須由年滿18周歲的村民或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始得生效。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是本村村民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具有以下職權:
(一)討論、決定本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建設計畫;
(二)審查和通過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的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和興辦公益事業的資金籌集辦法;
(四)聽取並審議本村建設、村民建房用地計畫;
(五)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六)討論、決定有關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以及其他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問題。
第十八條 村規民約由村民會議討論制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由村民委員會監督執行。
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十九條 人口較多和居住分散的村,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各村民小組組長和若干戶推選一名代表組成,代表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責是代表村民的意見和要求,參與本村的自治管理,對村民會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工作需要可設定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其工作可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可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管轄的戶數可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小組組長,應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村民小組組長在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貫徹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交給的任務,辦好本村民小組的各項事宜,及時反映村民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明確職責,認真執行,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可向本村合作經濟組織或村民籌集,但不得隨意攤派和亂支亂用。收支帳目應當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的一切財務實行公開。各項收支和物資的分配,提留集資的收繳,義務工的分配,都應建帳分記,定期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原則上實行固定補貼或誤工補貼兩種辦法。補貼標準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規定,並保證兌現。
第二十七條 村民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村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計畫、步驟,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山西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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