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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晉城市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晉市發〔2018〕5號)以來,全市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展較快。清產核資和成員身份確認已基本完成。城區試點基本完成,沁水試點進展迅速。經省政府推薦,我市已確定為中央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整市試點。
一、晉城市基本情況
晉城市轄6個縣(市、區)84個鄉鎮2199個行政村(社區)。全市人口234萬,其中:農業人口172萬;全市總面積949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283.38萬畝。
二、開展試點的優勢
晉城市開展整市試點,具備以下優勢:一是晉城市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市委張志川書記將農村“三變”改革作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親自擔綱。二是廣大農村幹部和農民民眾要求通過改革促進鄉村振興的願望強烈。我市作為全省的農林文旅康產業融合發展整市試點單位,迫切需要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激活農村各類要素。三是全市農村經營管理隊伍比較穩定,農經人員整體配備較為充足。全市農經人員實有502人,其中鄉鎮農經人員有446人。四是前期改革工作推進較快。截止2018年底,全市已完成清產核資的村2065個,占應開展村數的93.9%。已完成成員身份確認的村2125個,占應開展村數的96.6%。城區已全部完成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沁水縣已全部完成清產核資和成員身份確認工作。
三、試點任務和具體路徑
(一)總體目標
按期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全面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加快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多種形式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全面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逐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保護和發展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
(二)試點任務
1.按期完成集體資產清產核資
全面清查核實農村集體所有的各類資產,清理債權債務,填寫《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做好清產核資數據審核校驗,及時將清產核資數據報送農業農村部。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將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健全集體資產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等制度,實行台賬管理;健全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以後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清查結果及時上報。
2.全面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縣級政府統一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對成員身份確認時點和成員身份的取得、保留、喪失等作出原則性規定。對成員身份的取得,要統籌考慮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初始建立、實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時的人口狀況和集體土地農戶承包情況、依法增加和減少的人員、因政策性原因遷入和遷出的人員等因素;對成員身份的保留,要兼顧到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外出務工農民、服刑人員等具體情形;對成員身份的喪失,要考慮到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請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以書面形式自願申請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且不符合保留成員資格規定等情形。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制度,對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成員變動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式規範、民眾認可的原則,在遵循縣級政府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的前提下,統籌考慮村民的戶籍關係、集體土地承包關係、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從實際出發,明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方法,做好各類人群的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要按照初步認定,成員信息公示、聽取民眾意見並商議修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公布結果等程式進行;對成員身份確認結果無異議的,上報縣、鄉政府登記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切實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合法權益。提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新增人口,通過分享成員家庭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獲得集體資產份額和集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辦理成員變動登記備案。
3.加快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有經營性資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基礎上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辦法》(主要內容包括集體資產分類、價值評估方法、折股量化資產、股權確定標準、折股量化方式、股權設定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公開徵求民眾意見並報縣、鄉政府備案實施。
有經營性資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要在全面完成清產核資、準確劃分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界限和確認集體成員身份的基礎上,要探索將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要科學確定量化資產、合理計量資產價值、明細資產折股方式、確定成員分類享有份額、按照資產折股量化到人、股份確權到戶的程式進行。要充分尊重成員意願,合理劃分集體資產類別,科學確定折股量化資產對象。按照成員確認結果和股權或份額確定標準,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折股量化。
落實好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政策,探索將其量化為集體成員股份的具體辦法。指導貧困地區開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為管好用好扶貧資金、支持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提供組織保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設定應當以成員股為主,原則上不設集體股。具體股權構成如何設定和設定占多少份額,應當遵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一般實行靜態管理,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按照“生不增、死不減、入不增、出不減”的基本原則管理股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組織章程,完善治理機制,重大事項實行民主決策,防止少數人操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股權設定辦法,計算股權份額或股份數量、股值,將確定量化的資產折股量化到人、確權到戶、並張榜公示,無異議後建立股東清冊,報縣、鄉政府備案。以戶為單位,向股東出具股權證書,作為其占有集體資產股份、參與管理決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憑證。縣級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書管理制度,在全縣範圍內統一股權證書格式,並統一印製。
4.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
積極探索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能。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具股權證書,把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落實到位。健全集體收益分配製度,把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收益分配權落到實處。以縣為單位確認集體股份有償退出的條件及程式,積極探索集體資產股份抵(質)押貸款辦法,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制定農民持有集體資產股份繼承的辦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5.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法規政策設立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章程,選舉產生股東代表、理事會、監事會,並將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和選舉結果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集體經濟組織成立後,向縣級農業(農經)部門申請登記。縣級農業(農經)部門要按照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8〕4號)要求,做好改革後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並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組織登記證書,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憑登記證到有關部門辦理公章刻制和銀行開戶等手續,以發揮好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功能作用。
加強村黨組織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全面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
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探索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的職能關係,有效承擔集體經濟經營管理事務和村民自治事務。有需要且條件許可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實行村民委員會事務和集體經濟事務分離。
6.多種形式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結合各自的資源稟賦,積極探索資源開發、土地營運、實體帶動、服務創收、資產收益等發展模式,不斷壯大農村集體經濟。資源豐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充分挖掘土地、山林、水面、自然和人文景觀等潛力,採取集中開發或聯合開發、租賃承包等方式發展現代農業項目、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城中村、城郊村及已經村改居(社區)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利用閒置的各類房屋設施、集體建設用地等,以自主開發、合資合作等方式發展物業經濟等相應產業;大中型企業周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與企業聯合等方式創辦小型加工企業或倉儲、運輸等服務業;農業特色產業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立足當地產業,與農業技術推广部門、農業科研院所等聯合創建服務組織,為各類經營主體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村民外出務工多、就業率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充分尊重承包農戶意願的前提下創辦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以開展承包地連片整理,發展規模經濟、專業經營。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合利用集體積累資金、政府幫扶資金等,通過入股或者參股農業企業、村與村合作、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合作社聯合共建、異地發展、集聚發展、扶貧開發等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改制後成立的股份經濟組織可以選擇合適的市場主體形式參與市場競爭,也可以選擇承包、租賃、招標、拍賣集體資產等多種方式進入市場,提高運營效益,增加村(居)民收入,促進集體經濟發展。
落實中央組織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通知》和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通知》要求,每年扶持2個縣50個左右的行政村開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試點示範。深入推進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改革工作,實施貧困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計畫,通過盤活集體資源、入股或參股、量化資產收益等渠道增加集體經濟收入。
市、縣兩級組建統一監督管理、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交易鑑證的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平台,搭建電子交易網路平台,建立健全規範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完善運行機制,實行公開交易,提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水平。
7.全面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
加強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穩定農村財會隊伍。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各項管理制度,強化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用好全國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管理和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管理兩個系統,加快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台建設,逐步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財務會計核算等相關內容納入平台管理。落實民主理財,規範財務公開,切實維護集體成員的監督管理權。組織做好日常財務收支等定期審計,繼續開展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等專項審計,建立問題移交、定期通報和責任追究查處制度。對集體財務管理混亂的村,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整頓,防止和糾正發生在民眾身邊的腐敗行為。
8.總結驗收
工作完成後,各鄉(鎮、街道)要及時對工作進行總結。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對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檔案、決議、人口調查登記表、實施辦法、股東清冊等重要紙質、影像資料進行全面整理歸檔,裝訂成冊後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農業(農經)部門備案。
對完成清產核資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分別組織驗收,鄉級要對所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全面驗收,在此基礎上,縣級抽查比例不得低於50%,市級抽查比例不得低於20%。
工作任務完成後,縣、鄉要分別向上級黨委、政府作專題報告。
(三)具體路徑
全市堅持試點先行、全面鋪開的辦法,完成改革試點任務。
城區在前期試點基本完成的基礎上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機構證書和股權證書的發放工作,積極探索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多種實現形式。
沁水縣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加快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進度,10月底前完成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其餘縣(市、區)在前期試點基礎上,積極借鑑城區、沁水改革經驗,力爭6月底前全市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完成清產核資和成員身份確認。12月底,70%的有經營性資產的村完成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市、縣兩級組建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平台,並選擇農林文旅康產業融合發展試點村先行開展交易。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任務。
四、進度安排
2019年6月底前,力爭全市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完成清產核資和成員身份確認。
2019年12月底,70%的有經營性資產的村完成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2020年10月底,所有有經營性資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完成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五、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管長遠、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質的改革,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各級黨委、政府是改革的責任主體,要擔負起改革的歷史重任,充分認識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複雜性、長期性和專業性,主要負責同志要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作為一項政治任務,親自掛帥,對轄區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進行全面指導和總體協調,不能簡單地推給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實無法自行完成清產核資、成員身份確認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縣鄉要組織專門的工作隊駐村幫助開展工作。
2.明確責任落實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切實履行職責。農業(農經)部門負責落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指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序推進,研究解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等。編制部門負責研究加強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編制、人員問題,落實中央、省關於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的要求。財政部門負責保證工作經費的解決,監督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和經營性項目以及相關管護費用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移交。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放和回傳等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等涉農部門根據職能開展改革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集體建設用地、四荒地、林地等資源的清查工作。審計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安排部署,組織開展相關審計工作。檔案部門負責指導有關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檔案,確保檔案系統完整。婦聯負責監督改革過程中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國稅部門負責落實中央有關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稅收政策。
3.加強督導檢查
對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履行主體責任的“關鍵少數”,要嚴格追究責任;對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非法貪污、侵占、哄搶、私分、挪用、平調、損壞或變賣農村集體資產的,要嚴格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中因不民主、不公開、不透明引發民眾集體上訪事件的,以及有關部門處理民眾信訪案件中發生的瀆職、失職、不作為問題,要嚴格追究責任人與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最佳化改革環境
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在農村經營管理經費中統籌安排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專項預算,對於財力薄弱、保障經費存在缺口的縣,可由縣級政府通過上級財政安排的轉移支付統籌解決。要切實強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的管理,設立專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加強監督,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規定,降低工作成本。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
各級各部門要全面清理廢除各種阻礙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不合理規定,營造有利於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環境。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免收確權變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費;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徵收契稅。逐步增加政府對農村的公共服務支出,減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應負擔。統籌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所需用地。逐步形成財政引導、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體經濟發展的機制。
5.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
農村經營管理體系承擔著落實黨的農村基本政策、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是改革任務的主要承擔者。縣鄉黨委政府要拿出具體可行的辦法,切實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夯實基層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基礎,解決好職能、機構、編制、人員、經費等問題,確保事有人乾、責有人負。鼓勵各鄉鎮採取安排專兼職人員、聘用財會人員等多種途徑,充實基層經營管理工作力量。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適應改革新形勢,完善工作制度,強化業務培訓,造就一支熟悉農村法規政策、熱心為民眾辦事的專職隊伍,切實落實好各項職責,為推動農村改革發展、保障農村社會穩定做出更大貢獻。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晉城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整市試點工作方案》,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晉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政策解讀
一、整市試點工作方案出台背景
201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晉城市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晉市發〔2018〕5號)以來,全市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展較快。清產核資和成員身份確認已基本完成。城區試點基本完成,沁水試點進展迅速。經省政府推薦,我市已確定為中央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整市試點。
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中央部署的一項管全局、管長遠、管根本的重大改革,對於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一)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和產權保護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不少。但是,多數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保護不嚴格,流轉不順暢等問題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活力,不利於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因此,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十分必要,也十分緊迫。
(二)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增收的有效途徑。當前無論是脫貧攻堅,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關鍵在於確保農民持續增收。財產性收入增長空間和潛力較大。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重要的收入保障。
(三)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提高農村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集體經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治理有效”的重要基礎,要統籌好集體與家庭,既要維護好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也要旗幟鮮明壯大集體經濟,鞏固共同富裕的基礎,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真正實現有錢辦事。由於集體沒錢,許多事情辦不了、辦不好,影響了基層黨組織的形象,導致政治和服務功能弱化。改革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增強農村社會治理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切實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準確把握改革的方向和原則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政策性、時間性、操作性很強的工作。推進這項改革,既要鼓勵創新、勇於實踐,又要堅持原則、把控方向。
(一)明確目標任務,突出改革重點。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標是,按期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全面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加快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多種形式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全面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逐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保護和發展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
在時間安排上,城區在前期試點基本完成的基礎上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機構證書和股權證書的發放工作,積極探索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多種實現形式。
沁水縣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加快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進度,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其餘縣(市、區)在前期試點基礎上,積極借鑑城區、沁水改革經驗,2019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完成清產核資和成員身份確認。2019年12月底,70%的有經營性資產的村完成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市、縣兩級組建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平台,並選擇農林文旅康產業融合發展試點村先行開展交易。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任務。
(二)把握改革方向,堅持改革原則。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一要守住改革底線。要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無論怎么改,都不能讓集體資產流失,不能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要堅持農民權利不受損,不能把農民的財產權利改虛了、改少了、改沒了,不能讓老百姓吃虧。二要尊重農民意願。農民既是改革的受益者,更是推進改革的主體,要把選擇權交給農民,讓農民參與,接受農民監督。三要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一定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先易後難、分類分步實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四要做好改革過程中的穩控工作。要嚴明紀律,規範操作,在推進改革過程中學會引入中介、評估、審計、法律、公證等第三方機構參與,嚴禁弄虛作假造成集體資產流失,對利用改革惡意侵吞集體資產的要依法嚴懲,確保改革工作科學推進。緊緊依靠鄉級黨委和村級支部,落實責任,制定好預案,把苗頭性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確保大局穩定。
四、全面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環節眾多、程式嚴格。要吃透改革政策,採取試點先行、梯度推進的原則,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改革進度,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改革工作。
1.按期完成集體資產清產核資
全面清查核實農村集體所有的各類資產,清理債權債務,填寫《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報表》,做好清產核資數據審核校驗,及時將清產核資數據報送農業農村部。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將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健全集體資產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等制度,實行台賬管理;健全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以後每年末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清查結果及時上報。
2.全面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縣級政府統一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對成員身份確認時點和成員身份的取得、保留、喪失等作出原則性規定。對成員身份的取得,要統籌考慮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初始建立、實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時的人口狀況和集體土地農戶承包情況、依法增加和減少的人員、因政策性原因遷入和遷出的人員等因素;對成員身份的保留,要兼顧到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外出務工農民、服刑人員等具體情形;對成員身份的喪失,要考慮到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請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以書面形式自願申請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且不符合保留成員資格規定等情形。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制度,對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成員變動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式規範、民眾認可的原則,在遵循縣級政府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的前提下,統籌考慮村民的戶籍關係、集體土地承包關係、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從實際出發,明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方法,做好各類人群的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要按照初步認定,成員信息公示、聽取民眾意見並商議修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公布結果等程式進行;對成員身份確認結果無異議的,上報縣、鄉政府登記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切實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合法權益。提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新增人口,通過分享成員家庭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獲得集體資產份額和集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辦理成員變動登記備案。
3.加快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有經營性資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基礎上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辦法》(主要內容包括集體資產分類、價值評估方法、折股量化資產、股權確定標準、折股量化方式、股權設定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公開徵求民眾意見並報縣、鄉政府備案實施。
有經營性資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要在全面完成清產核資、準確劃分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界限和確認集體成員身份的基礎上,要探索將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要科學確定量化資產、合理計量資產價值、明細資產折股方式、確定成員分類享有份額、按照資產折股量化到人、股份確權到戶的程式進行。要充分尊重成員意願,合理劃分集體資產類別,科學確定折股量化資產對象。按照成員確認結果和股權或份額確定標準,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折股量化。
落實好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政策,探索將其量化為集體成員股份的具體辦法。指導貧困地區開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為管好用好扶貧資金、支持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提供組織保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設定應當以成員股為主,原則上不設集體股。具體股權構成如何設定和設定占多少份額,應當遵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一般實行靜態管理,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按照“生不增、死不減、入不增、出不減”的基本原則管理股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組織章程,完善治理機制,重大事項實行民主決策,防止少數人操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股權設定辦法,計算股權份額或股份數量、股值,將確定量化的資產折股量化到人、確權到戶、並張榜公示,無異議後建立股東清冊,報縣、鄉政府備案。以戶為單位,向股東出具股權證書,作為其占有集體資產股份、參與管理決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憑證。縣級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書管理制度,在全縣範圍內統一股權證書格式,並統一印製。
4.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
積極探索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能。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具股權證書,把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落實到位。健全集體收益分配製度,把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收益分配權落到實處。以縣為單位確認集體股份有償退出的條件及程式,積極探索集體資產股份抵(質)押貸款辦法,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制定農民持有集體資產股份繼承的辦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5.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法規政策設立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章程,選舉產生股東代表、理事會、監事會,並將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和選舉結果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集體經濟組織成立後,向縣級農業(農經)部門申請登記。縣級農業(農經)部門要按照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8〕4號)要求,做好改革後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並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組織登記證書,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憑登記證到有關部門辦理公章刻制和銀行開戶等手續,以發揮好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功能作用。
加強村黨組織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全面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
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探索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的職能關係,有效承擔集體經濟經營管理事務和村民自治事務。有需要且條件許可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實行村民委員會事務和集體經濟事務分離。
6.多種形式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結合各自的資源稟賦,積極探索資源開發、土地營運、實體帶動、服務創收、資產收益等發展模式,不斷壯大農村集體經濟。資源豐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充分挖掘土地、山林、水面、自然和人文景觀等潛力,採取集中開發或聯合開發、租賃承包等方式發展現代農業項目、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城中村、城郊村及已經村改居(社區)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利用閒置的各類房屋設施、集體建設用地等,以自主開發、合資合作等方式發展物業經濟等相應產業;大中型企業周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與企業聯合等方式創辦小型加工企業或倉儲、運輸等服務業;農業特色產業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立足當地產業,與農業技術推广部門、農業科研院所等聯合創建服務組織,為各類經營主體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村民外出務工多、就業率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充分尊重承包農戶意願的前提下創辦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以開展承包地連片整理,發展規模經濟、專業經營。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合利用集體積累資金、政府幫扶資金等,通過入股或者參股農業企業、村與村合作、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合作社聯合共建、異地發展、集聚發展、扶貧開發等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改制後成立的股份經濟組織可以選擇合適的市場主體形式參與市場競爭,也可以選擇承包、租賃、招標、拍賣集體資產等多種方式進入市場,提高運營效益,增加村(居)民收入,促進集體經濟發展。
落實中央組織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通知》和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通知》要求,每年扶持2個縣50個左右的行政村開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試點示範。深入推進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改革工作,實施貧困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計畫,通過盤活集體資源、入股或參股、量化資產收益等渠道增加集體經濟收入。
市、縣兩級組建統一監督管理、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交易鑑證的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平台,搭建電子交易網路平台,建立健全規範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完善運行機制,實行公開交易,提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水平。
7.全面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
加強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穩定農村財會隊伍。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各項管理制度,強化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用好全國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管理和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管理兩個系統,加快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台建設,逐步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財務會計核算等相關內容納入平台管理。落實民主理財,規範財務公開,切實維護集體成員的監督管理權。組織做好日常財務收支等定期審計,繼續開展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等專項審計,建立問題移交、定期通報和責任追究查處制度。對集體財務管理混亂的村,要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整頓,防止和糾正發生在民眾身邊的腐敗行為。
8.總結驗收
工作完成後,各鄉(鎮、街道)要及時對工作進行總結。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對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檔案、決議、人口調查登記表、實施辦法、股東清冊等重要紙質、影像資料進行全面整理歸檔,裝訂成冊後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農業(農經)部門備案。
對完成清產核資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分別組織驗收,鄉級要對所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全面驗收,在此基礎上,縣級抽查比例不得低於50%,市級抽查比例不得低於20%。
工作任務完成後,縣、鄉要分別向上級黨委、政府作專題報告。
五、切實加強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組織領導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管長遠、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質的重大改革。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妥推進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一)落實責任主體。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農村要素配置的關鍵工作,是農村經濟制度的一項根本性改革,事關廣大農民切身利益,也是對基層組織領導能力的一次考驗。市縣鄉黨委、政府要將其作為“一號工程”,當好“施工隊長”,實行“軍令狀”管理,堅持“一線工作法”,明確思路,細化舉措,積極作為。縣鄉黨委書記要親自掛帥、承擔領導責任,統籌抓好這項改革。推進這項改革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對在改革中不作為或瀆職、失職問題,要嚴肅問責。
(二)精心組織實施。要明確工作推進機制,建立市縣組織實施、鄉村具體落實、部門協調推進機制,層層明確任務、壓實責任。各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都要抽調專人集中辦公,發揮好協調作用,明確任務承擔單位,制定好配套的分工實施方案。發改、編制、財政、農業、審計、國土、水利、林業、質檢、稅務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改革任務落實。
(三)做好宣傳培訓。要集中時間組織大規模的培訓,做到改革的參與者全員培訓、不留死角,特別要抓好各級黨政“一把手”、業務骨幹、基層工作人員三個層次的培訓,使他們能夠把握好改革方向、路徑、總體要求,及時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做好改革指導工作,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通過宣傳培訓讓基層幹部民眾全面了解改革的目的和政策要求,防止政策走樣變形、誤導改革,動員廣大民眾更好的支持和參與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