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決定

2015年1月23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5年0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1月25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月23日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六次全會精神,結合我省反腐敗鬥爭的實際,進一步落實好省委關於“淨化政治生態、實現弊革風清、重塑山西形象、促進富民強省”的目標任務,按照依法確定權力、科學配置權力、制度約束權力、陽光行使權力、合力監督權力、嚴懲濫用權力的“六權治本”思路,為實現山西廉潔發展、轉型發展、創新發展、綠色發展、安全發展、統籌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營造弊革風清法治環境,作出如下決定:
一、強化對依法確權的監督。建立和完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提高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法制化水平。劃清權力邊界,明確主體責任,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法律化,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的空間。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督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加強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依法確定權力邊界,科學配置內部權力,建立推行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權力清單”、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責任清單”制度,嚴禁在憲法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要圍繞依法確權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公共權力法治化。
二、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全程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推動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程式,切實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圍繞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實行全程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加強對政府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重大建設項目批准與實施等領域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促進行政機關陽光用權,切斷各種利益輸送鏈條。
三、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將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全部納入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範圍。嚴格執行預算法。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建立健全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機制,特別是對重點民生支出項目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防範腐敗風險。
四、注重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支持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強化審計監督和整改落實。聽取專項報告、進行工作評議時,對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特別是公共資金使用情況、重大建設項目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的保值利用情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等,督促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的情況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強化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和責任追究,切實落實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五、監督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制定省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辦法,明確監督原則、監督內容,規範監督程式、監督方式,健全司法機關重大事項、重要檔案報告制度,組建司法專業人大代表小組、法律專家諮詢小組,組織代表旁聽庭審,確保審判權、檢察權及其他司法職權得到正確行使。制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意見,支持和督促檢察機關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等實施法律監督,確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認真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監督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實施,支持和督促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機關的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行為進行監督,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六、加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定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地方性法規。建立健全備案審查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完善備案審查運行機制,全面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政府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嚴格報備程式、報備要求,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檔案,確保國家機關權力在憲法法律範圍內行使,依法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
七、強化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人員的監督。省人大常委會要制定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人員任後監督的意見,嚴格執行被選舉任命人員憲法宣誓制度,進一步完善“一府兩院”被選舉任命人員任期履職報告制度,建立健全被選舉任命人員履職檔案制度,必要時要運用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罷免等法律手段,增強被選舉任命人員“由誰產生、對誰負責、受誰監督”的憲法意識和人大意識,督促“一府兩院”工作人員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八、深入貫徹落實《山西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行動,督促建立健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體系,著力推動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著力強化“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措施,提高預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努力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九、加強人大監督工作的跟蹤問效。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大監督工作力度,創新監督方式,增強監督針對性,提高監督實效。依法開展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等,建立向社會公開徵集議題制度,將監督的重點放在法律、法規執行落實情況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涉及民生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上。加強跟蹤監督,要求被監督單位整改的,要及時聽取整改報告,督促整改到位並取得實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人大監督工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民眾監督。
十、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提供必要條件保障代表參加執法監督等活動,創新完善代表小組活動制度,注重發揮好代表小組作用。每年的監督工作計畫和重點要徵求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和完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基層代表和代表聯繫選民制度,聽取代表、民眾對本行政區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重大問題的反映。每項監督工作的情況都要向代表通報並聽取代表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嚴格把好代表入口關,建立完善代表履職通報制度和考核制度,推進代表監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十一、構建優勢互補、監督有力、富有實效的監督體系。省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市、縣人大常委會及鄉鎮人大的聯繫和指導,特別要幫助縣鄉人大解決履行職權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形成上下聯動、整體推進的人大監督格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把人大監督與黨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有機結合起來,暢通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渠道,努力擴大人民民眾的有序參與,形成監督合力。要支持紀檢監察機關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建立懲防並舉的反腐長效機制。對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人員,即時啟動罷免、撤職等法律程式。要全面推動普法工作,進一步加強全社會憲法和法律的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構建崇法尚德的社會環境,從源頭上剷除腐敗的土壤和條件。
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牢固樹立政治意識、法律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依法履職、開拓進取,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切實落實監督法、我省實施辦法及本決定,不斷提高監督工作水平,為開創我省弊革風清、富民強省新局面而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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