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執行中的兩個問題以及對第七條修改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執行中的兩個問題以及對第七條修改的決定

198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執行中的兩個問題以及對第七條修改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30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重新研究了一九八四年九月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制定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條例》),考慮到情況的變化,特作決定如下:
(一)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進行了修改,凡《工作條例》的規定與《地方組織法》有牴觸的,按《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執行。
(二)由於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進行了部分調整,凡《工作條例》的規定與調整後的工作機構不適應的,按調整後的工作機構進行工作。
(三)考慮到縣以上行政區劃變動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要經國務院批准,為了便於工作,將《工作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修改為:“省人民政府關於政府序列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的方案,關於本省市、縣的設定、撤銷、合併及縣以上行政區域劃分變更的方案,報經國務院批准後,須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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