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3月30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引言,修改明細,

引言

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3月30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5月12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3月30日

修改明細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30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建議議程通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三、第九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四、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信訪局局長、副局長。”
五、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依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撤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六、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信訪局負責人列席會議。”
七、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八、第三十八條第五項修改為:“決定質詢案的答覆形式”。
九、第三十八條第六項修改為:“研究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信訪局下屬機構設里等重要事項”。
十、刪除第三十八條第八項。
第三十八條第九項改為該條第八項。
十一、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秘書長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信訪局負責人參加。”
十二、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秘書長應定期召集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信訪局負責人聯席會議,通報機關的重要工作情況,聽取對機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三、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改為該條第七項,修改為:“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請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提出審議報告”。
第四十五條第七項改為該條第八項。
十四、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改為該條第四項,修改為:“審議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相牴觸的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規定、辦法,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提出審議報告”。
十五、第四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六項,規定:“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相牴觸的省人民政府的規章,提出審議報告”。
十六、第四十五條第六項改為該條第五項,修改為“具體組織實施常務委員會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的檢查”。
十七、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負責起草、組織起草和研究地方性法規案”。
十八、刪除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十九、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改為該條第二項,修改為:“審查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相牴觸的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規定、辦法,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提出審查報告”。
二十、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改為該條第三項,修改為:“具體組織實施常務委員會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七條第五項改為該條第四項。
二十一、第四十七條第七項改為該條第六項,修改為:“有關工作委員會承辦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事宜、代表的來信來訪以及人事任免、代表視察、換屆選舉等事宜”。
二十二、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信訪局是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二十三、刪除第五十一條。
二十四、在第九章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規定:“信訪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二)辦理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
(三)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
(四)需由信訪局承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五、刪除條例中有關“地區工作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的內容。
二十六、條例中有關“太原市、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改為“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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