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

201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
  • 頒布時間:2015年0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3月31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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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

201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保障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覆適用、公開發布的檔案。
  國家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工作分工、任務分解、人事任免、獎懲、請示、報告等檔案,不屬於本條例所稱的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研究、意見匯總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統稱相關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領域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研究工作。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接收、登記、存檔等工作,並將報備的規範性檔案分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六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通過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同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機構的聯繫和協作。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信息平台運行機制,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做好備案審查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備案
  第九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三)各級監察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四)各級人民法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六)其他應當依法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出的解釋;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其他應當依法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確定規範性檔案的報送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備案以及與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溝通協調。
  第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的材料包括備案報告、文本、說明,同時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台報送電子材料。報送規章備案的,還應當提供立法依據對照表。
  紙質材料應當按照公文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電子材料應當符合備案審查信息平台的格式標準和要求。
  制定機關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負責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法定範圍和程式、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對不符合法定範圍和程式、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因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對制定機關的報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並適時將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五條 對規範性檔案採取依職權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發現可能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等合憲性問題的,由省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請求。
  第十七條 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發現存在與黨中央、省委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省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發現規範性檔案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超越許可權,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的;
  (二)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的;
  (三)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的;
  (四)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範圍的;
  (五)違反法定程式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 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的;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的;
  (四)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其提出審查要求。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負責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一條 審查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常委會辦公廳(室)接收、登記,批轉相關委員會會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審查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登記,依法進行審查。必要時,送相關委員會協助審查。
  第二十二條 對不屬於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範圍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有必要進行共同審查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中有較大意見分歧的,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託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對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重大問題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聽取制定機關專項報告、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重點審查。
  第二十五條 依職權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發現其規定可能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函告制定機關在三十日內作出說明並反饋意見。
  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審查,發現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可能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函告制定機關,要求制定機關在三十日內作出說明並反饋意見。
  第二十六條 根據審查建議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可以向審查建議人詢問有關情況,要求審查建議人補充材料。
  第四章 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在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同意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並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畫和時限的,審查中止;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未按照處理計畫和時限修改或者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提請主任會議研究。主任會議研究認為應當予以糾正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檔案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應當在六十日內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並重新公布、備案。
  制定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或者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或者其部分內容的處理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銷規範性檔案或者其部分內容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書面提出陳述意見。
  人大常委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規範性檔案或者其部分內容應予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書面審查意見對其規章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建議該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予以撤銷。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六十日內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結果。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規範性檔案依申請審查工作結束後,將審查結果向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反饋。
  第三十二條 反饋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對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審查建議,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台進行反饋。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約談制定機關的相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由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五條 上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人員培訓、工作交流、個案指導、典型案例通報等形式,加強對下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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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經過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已於3月3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4月1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就該條例舉行新聞發布會,將條例出台的背景意義、內容特點等,向21家中央駐晉和省內新聞媒體做了介紹。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是一部實施性地方性法規。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是憲法、立法法、監督法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各級人大開展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國家和我省還沒有專門的備案審查法律法規,因此,條例的出台為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保障。
據了解,條例的起草修改、制定出台過程中,先後召開各種座談會16次,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500餘條,對草案進行了28次修改完善。條例明確了規範性檔案概念的內涵,是指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覆適用、公開發布的檔案。然後,又列舉了規範性檔案的表現形式:省人民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檔案,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常委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檔案發布的人民政府作出的辦法、規定等。
發布會上,本報記者還就“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法檢兩院和政府組成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原因及怎樣審查”提出問題,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鄧永明作出回答。他說,在調研中,了解到地方法檢兩院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制定過涉及公民、法人等權力和義務且存在不適當情形的檔案。這次沒有把地方法檢兩院納入條例範圍,主要是於法無據,從憲法、立法法到地方組織法、監督法,都沒有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撤銷地方法檢兩院有關檔案的權力。但是,對這些檔案並非不管,如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個人認為地方法檢兩院制定了不適當規範性檔案,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對於政府組成部門制定的規章等規範性檔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在規範性檔案通過前,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和協調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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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獲悉:《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已於近日審議通過,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將從源頭上給規範性檔案戴上“金箍”。
根據《條例》,省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檔案;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常委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市、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以縣級以上政府辦公廳(室)檔案發布的人民政府作出的辦法、規定等6類規範性檔案,都須在規定時間內向相應級別的人大常委會備案。
《條例》規定:超越法定許可權制定;違反法定程式制定;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與上級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以及有其他不適當等6種情形,不得存在於規範性檔案中。
相應的審查機構依據標準,開展審查工作,發現檔案有不當之處、需要予以糾正的,由相應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進行研究,並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後,應當在60日內依法定程式自行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並重新公布、備案。如認為無需修改或廢止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說明理由。違反時限要求,人大常委會要對檔案制定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撤銷相關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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