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下列檔案: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省人民政府、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等;
(四)其他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備案報告;
(二)公布該規範性檔案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以及相應的說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同時報送紙質文本一式十份和電子文本。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查。
第六條 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接收、登記,並根據其內容,負責分送相應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報送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專門機構負責接收處理。
前兩款所稱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專門機構,統稱為接收登記機構。
第七條 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相應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審查。
報送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機構進行審查。
報送的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責範圍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負責審查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前三款中所稱省人民代表大會相應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以及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機構,統稱為具體審查機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送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
(三)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的;
(五)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第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接收登記機構收到審查要求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送交具體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條 前條第一、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接收登記機構收到審查建議後,經研究認為確有審查必要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送交具體審查機構進行審查。認為沒有審查必要的應當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回函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具體審查機構收到審查要求和建議後,應當在六十日內對送交的規範性檔案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情況告知提出審查要求和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二條 具體審查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可以通知制定機關派員說明情況或者提供書面說明。
具體審查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可以邀請專家參與審查工作,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十三條 具體審查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的書面審查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向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提出。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同意對被審查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依法定程式對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對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重新公布,並按本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認為被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在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向審查機關說明理由。
具體審查機構認為制定機關提出的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或者處理建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具體審查機構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審查意見向省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報。
第十七條 對未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的,由接收登記機構書面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對逾期不報送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
(2008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 2021年11月26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的檔案。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報備工作,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制定的指導和規範監察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四)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和規範審判、檢察業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五)其他應當依法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國務院備案;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國務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檔案;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檔案。
第六條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備案報告;
(二)公布該規範性檔案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以及相應的說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報送規章還應當提供制定該規章的主要依據及其參考資料。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應當同時報送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紙質文本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電子文本應當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台報送。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查。
第八條經審查研究,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大政方針和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九條經審查研究,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立法許可權的;
(二)超越法定許可權,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或者改變;
(四)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六)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範圍;
(七)違反法定程式;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經審查研究,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三)為實現制定目的所規定的手段與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四)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對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的接收、登記、分送、存檔,以及審查意見的匯總、糾正意見的反饋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相關領域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備案材料形式要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記;形式要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退回制定機關按照要求限期重新報送。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內容和職責分工,將接收登記的規範性檔案分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分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審查研究意見書面反饋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責範圍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負責審查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採取依職權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第十七條審查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會同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並提出意見。
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必要時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並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對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審查結果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
第十九條對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範圍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或者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向有審查權的機關提出。
第二十條對以下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可以開展專項審查:
(一)事關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的;
(二)涉及法律、法規重要修改的;
(三)關係公眾切身利益的;
(四)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第二十一條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託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知制定機關派員說明情況或者提供書面說明。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有必要進行共同審查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第二十三條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研究,符合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備案存檔;發現已經備案存檔的規範性檔案存在問題的,可以重新啟動審查程式。
第二十四條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研究,認為存在本規定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列情形,應當予以糾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意見,與制定機關溝通,或者採取書面形式進行詢問,建議制定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並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畫和時限的,審查中止;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未按照處理計畫和時限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的,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提請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要求制定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糾正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研究提出意見,並向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反饋糾正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制定機關按照糾正要求對相關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廢止的,審查終止。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研究意見修改、廢止的相關規範性檔案,應當重新公布並報送備案。
第二十六條制定機關未按照糾正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或者不予修改、廢止的理由不成立並未糾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以及同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機構的工作聯繫,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協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情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納入其年度工作計畫。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刊載。
第二十九條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健全覆蓋全省、互聯互通、功能完備、操作便捷的備案審查信息平台,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相關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備案審查信息平台,開展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或者報送備案工作。
第三十條制定機關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書面通知其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給予通報。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具體審查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
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具體審查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具體審查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五、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具體審查機構反饋。”
“具體審查機構根據前款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對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制定機關對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重新公布,並按本規定報送備案。”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具體審查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範性檔案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具體審查機構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審查意見向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報。”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對未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的,由接收登記機構書面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對逾期不報送的,予以通報批評。”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對《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的必要性
《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9年施行以來,為推動和規範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加強法律監督,保障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維護法制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今年(2009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立法法的決定,為進一步完善立法監督,立法法中對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範圍、備案機關、審查方式、備案審查機構的工作職責等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為與立法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對《規定》進行相應修改。
二、修改過程
2015年9月,根據新修改的立法法,法工委起草了《規定》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在書面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相關工作部門、各市州人大和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的意見後,作了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法制委員會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修改的內容合理,已經成熟,提請審議。
三、規定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備案審查檔案的範圍和備案機關
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據此,在《規定》第三條報備的規範性檔案範圍中增加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第四條中增加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同時,還應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內容。
(二)關於主動審查
立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規定》對有關國家機關、單位和個人提出審查要求和建議時如何審查處理作了規定,而沒有規定可以主動審查的內容。為了加強主動審查,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加強備案審查工作,把所有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的要求,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條增加了“具體審查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的規定。
(三)關於強化備案審查機構的工作職責
立法法修改之前,在備案審查中發現報備檔案存在違憲違法問題時,只有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有權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常委會工作機構只能口頭溝通,無權提出書面意見。修改後的立法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強化了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備案審查工作職責,允許常委會工作機構審查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同時還規定,在制定機關不糾正其錯誤時,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撤銷法規的建議。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做法,為了進一步強化備案審查機構的工作職責,加大糾正違法行為的力度,修正案草案對《規定》的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條作了相應修改,允許備案審查機構對審查中發現的違法問題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在制定機關拒絕接受其意見時,應向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或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
以上修正案草案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08年11月25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有利於促進法治政府的建設;有利於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人大監督制度,推進人大監督工作,增強人大監督實效。根據我省實際,制定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同時提出了對規定草案的一些修改意見,建議研究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審議表決。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2008年11月25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並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會議列席人員提出,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的內容:“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解釋,民族自治州(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對其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解釋”,在立法法、我省和蘭州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式規定中已經作出了專門規定,不屬於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範疇。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此項內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九條第二款中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表述含義重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含在“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之中。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其中的“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內容。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對未按期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且情節嚴重的,啟動詢問、質詢等監督形式,過於嚴厲,給予通報批評即可。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第十七條中“情節嚴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啟動詢問、質詢等監督形式追究責任”的內容。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中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草案表決稿及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