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於2017年2月19日朔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1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5/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工作,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的重要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除涉及國家機密外,市主要新聞單位應當進行公開報導。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時,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研究,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實際工作需要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和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會期、會議建議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並分送會議有關資料。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舉行前,應當閱讀會議有關資料,圍繞會議議題,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
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圍繞常務委員會會議擬定審議的議題,在會前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開展視察、調研,了解有關情況。視察、調研形成的報告可以書面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應當簡明扼要,符合會議檔案規範要求。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可以安排全體會議,也可以安排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和有關報告,對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分組會議對議案草案、決議決定草案或者有關報告進行審議。聯組會議聽取分組會議審議時各組提出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決議決定草案或者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
全體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分組會議的召集人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主任會議確定。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一)“一府兩院”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
(三)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受邀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五)市主要新聞單位負責人。
(六)主任會議認為需要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臨時召集的會議,列席會議人員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期間須請假的向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列席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十二條 公民可以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
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建議議程,決定是否設定公民旁聽席以及設定旁聽席的範圍、旁聽公民人數。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府兩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也可以先交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交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也可以先交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交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同時向提議案人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方面和規範常務委員會自身活動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案。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初審的地方性法規案和法規修正案,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並附法規草案和提案人的起草或者修改說明,提供參閱資料。同時要徵求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意見。
第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過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制委員會一次統一審議後再交付表決;有關修改或廢止法規的決定草案和內容比較簡單、成熟的法規草案,可實行常務委員會會議和法制委員會各一次審議即交付表決;涉及重大事項或者各方面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但從初審到三審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法規草案,一般要經過常務委員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表決。
對於直接關係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規草案,常務委員會會議初審後,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人民民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依照《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涉及立法項目的議案,執行《朔州市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如果組成人員意見分歧較大,主任會議可以決定該議案暫不交付表決。
第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關於議案的說明後,召開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根據需要,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提案人和其他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二十條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受主任會議委託,可以代擬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一條 議案須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議案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案由、案據和具體方案。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關於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成員或者委託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作說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者委託副市長、秘書長及所屬有關部門負責人作說明。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委員或者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作說明。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其院長、檢察長或者委託副院長、副檢察長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議案人推舉一人作說明。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時,提議案人可以提出對議案的修正案。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受主任會議委託,可以代擬議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同意,可以暫不付諸表決,交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再次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
審議。
第二十五條 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經主任會議通過,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向市人大代表通報,書面通知“一府兩院”,並向社會公布。年度計畫可以經主任會議決定進行適當調整修改。
第二十七條 “一府兩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將工作報告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並於五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和反饋。
“一府兩院”對報告修改後,在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一府兩院”的有關工作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市人大代表進行會前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形成視察報告或者調研報告,並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參閱。
第二十九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審議後,進行滿意度測評,滿意票超過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為通過。滿意票未超過半數的,由報告機關根據審議意見在六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再次報告,經再次審議表決沒有通過的,可依法對報告機關進行質詢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發言進行整理,提出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草案,報主任會議審閱後,交“一府兩院”承辦落實。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有關工作報告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第三十三條 “一府兩院”應在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出承辦落實審議意見和決議、決定的方案,方案中應確定落實的目標和時限。
“一府兩院”的辦事機構應將承辦落實的方案送交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定,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建立督辦機制,經常了解審議意見落實和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必要時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採取視察、抽查、暗訪等形式,對“一府兩院”落實審議意見、執行決議、決定情況進行督辦。
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審議垂直管理部門專項工作報告,垂直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作報告,其他事宜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五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計畫、預算和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到九月份,將上年度的市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做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需要對預算超收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應當將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常務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上一年度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四)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和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六)財政結餘資金使用情況;
(七)其他重要事項。
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畫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的完成情況;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中的主要措施及落實情況;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
(五)其他重要事項。
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中的主要措施及落實情況;
(四)重點支出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工委)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對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等報告進行研究。
(一)決算草案;
(二)預算調整方案;
(三)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調減方案;
(四)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
(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調整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草案或者方案。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決算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時,財經工委應當提出審查報告。
常務委員會在作出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決算草案的決定、計畫和預算調整方案的決定時,可以附相關要求和辦理期限。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及時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算草案的有關建議向市人民政府反饋,其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答覆。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於上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審計工作報告提交財經工委徵求意見。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二)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
(四)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承辦落實情況送交財經工委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定,市人民政府應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可以選擇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建設項目,要求市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審計,並聽取和審議關於專項審計的工作報告。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有關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承辦落實情況或者執行決定情況的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常務委員會應及時審議市人民政府對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常務委員會應當審查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調整方案,並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一府兩院”有關議題時,相關單位應當安排單位負責人和相關科室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結合審議的議題對“一府兩院”的工作開展專題詢問。
專題詢問的議題由主任會議提出,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專題詢問的議題建議。專題詢問的議題可以結合審議有關報告的內容確定。
開展專題詢問,應當按照《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的規定,由主任會議確定實施方案,在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進行。“一府兩院”負責人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開展專題詢問中的發言,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整理並形成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徵求相關工作機構意見後,經秘書長簽發,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轉交“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第四十六條 質詢案的提出和答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條 調查委員會有權依法調閱有關的證據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調查所涉及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一條 調查結束後,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八章 任免案、罷免案、 撤職案等的審議
第五十二條 主任會議、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免案。
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根據市長或者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個別副市長。
常務委員會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
常務委員會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常務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常務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批准任免各縣(區)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各縣(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本級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後,應當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經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如其任職機構名稱改變而業務範圍未變動的,由市長提請常務委員會重新任命。原任職務自行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其任職機構撤銷或者合併時,原任職務自行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須由原提請機關報常務委員會備案。合併後的機構,其工作人員需經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由提請機關提請常務委員會重新任命。
第五十四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兩次提名未獲通過,不得再提名其為同一職務的人選。
第五十五條 經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任期至市人民代表大會屆滿。換屆後兩個月內,分別由主任會議和市長提請常務委員會通過和決定任命。
第五十六條 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常務委員會任免之前,不得公布。
第五十七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提案人一般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10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交任免案,並附提請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情況表、考察材料和需要作說明的書面材料。
提請任命新設機構領導人職務的,應當附上級機關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檔案。
第五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對提請的人事任免案進行初步審查,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免。
常務委員會對任命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緩任命。
第五十九條 在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案之前,由主任會議委託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市長或者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分別作提請報告並介紹被任命人員情況。
擬任命人員應按要求到會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並作供職報告。
第六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通過決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署。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被決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要進行憲法宣誓。
第六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擬擔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職務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辭去所擔任的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第六十二條 在常務委員會主任、市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主任會議可以從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經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十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個別由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提出意見,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提議案機關或提議案人應當書面提出罷免的理由和事實依據。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六十四條 由本市選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第六十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依法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代表。
第六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請,決定撤銷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
根據市長的提請,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和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的職務。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職務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決定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職務。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決定撤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決定撤換各縣(區)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六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撤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六十八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提出書面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或電子表決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九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十五日前,由常務委員會作出召開會議時間和建議議程的決定。會前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會議籌備情況的報告,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議案審查委員會、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建議名單,決定列席人員名單,通過日程草案等需要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七十一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列席會議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五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二十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個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發言的順序按照事先報名的先後或者由會議主持人指定。
列席會議人員的發言,適用本條有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 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如果對表決的議案還有意見,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發表。
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的議案,可以授權主任會議作文字上的部分修改後公布。
第七十四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可以總體表決,根據需要,也可以分項表決;表決時,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電子表決器方式,也可以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十六條 表決議案時,必須獲得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十七條 人事任免案可以逐人表決,也可以根據情況合併表決。
第七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規範性檔案和人事任免名單,在通過後三個工作日之內發文或公布,特殊情況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發文或公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在通過後三十日內報送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七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議事決策的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條 在常務委員會議事過程中,屬於國家機密和不宜公開的問題,與會人員必須遵守保密規定。
第八十一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立法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