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辦法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提出議案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9年2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9年5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7月1日
辦法全文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第3號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辦法》已於2019年2月27日經朔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9年5月30日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6月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表議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代表提出議案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
處理代表議案,是有關機關或者機構的法定職責。
第二章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四條代表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在議案截止時間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內容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案據應當合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附法規草案文本或者法規修正案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五條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本市地方性法規;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有關法規實施的重大問題;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下列事項不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審判權、檢察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應當由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性事務;
(四)其他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七條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議案專用紙,親筆簽名,同時提供電子文本。
第八條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提出議案。
第九條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召開代表大會會議決定之日起至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應當有領銜代表,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後,再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當經過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名提出,以示共同負責。
第十條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名。
第十一條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應當由各代表團在議案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議案辦公室。
大會秘書處議案辦公室應當對代表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可以建議提議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議提議案人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三章代表議案的審查
第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對代表議案進行審查,並提出代表議案審查結果的報告。
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從代表中提名,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後,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大會秘書處議案辦公室既是大會秘書處的工作機構,又是議案審查委員會的辦公室,承辦代表議案的具體事宜。
第十四條議案審查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
議案審查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可舉行。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關於代表議案審查結果的報告,須經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
第十五條大會秘書處議案辦公室收到代表議案後,應當先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再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向主席團提出關於代表議案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十六條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表議案進行審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關於代表議案審查結果的報告,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七條大會主席團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經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議案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的審查報告,應當印發全體代表。
未列入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由大會主席團交由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審議處理。
第四章代表議案的處理
第十八條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作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後,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提請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列入本次代表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議案提出人、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資料。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認為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大會主席團提出,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或者交由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提請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研究列入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時,可以邀請提議案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程的代表議案,在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議案代表要求撤回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代表要求撤回所提議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一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按照《朔州市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大會主席團決定交由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本次會議閉會後審議的代表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研究,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六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情況的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必要時,可以通過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在審議或者處理代表議案時,應當採取邀請提出議案代表列席會議、參加立法調研和座談等形式,聽取提出議案代表對議案處理的意見。
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包括代表議案的基本內容、調查研究情況、交有關國家機關實施的意見,以及是否列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建議等。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審議代表議案時,應當邀請提出該議案領銜代表列席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關於代表議案辦理情況的報告或者決議、決定,應當印發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對代表議案的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代表可以對代表議案的辦理情況進行視察、調研,也可以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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