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6年6月28日
  • 修訂時間:2012年10月31日
辦法全文
(2006年6月28日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31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按照法定程式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代表建議)。
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是執行代表職務,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途徑和形式。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並負責答覆,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和各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為代表建議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各縣區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建議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市人大代表應當圍繞全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條 代表建議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應當一事一議,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建議專用紙,並親筆簽名。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六條 市人大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等,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了解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在此基礎上,認真提出建議。
第七條 代表建議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內容,確認建議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受理和交辦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受理。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擬重點辦理的建議,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由大會秘書處連同其他建議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有關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受理並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和有關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工作的代表建議,市人民政府應確定一名副市長負責,制定詳細的交辦方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並召開專題交辦會議,交由各承辦單位辦理。
涉及各縣區工作的代表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委託各縣區人大常委會交由有關縣級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對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代轉人民民眾來信的,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等問題,不應作為代表建議受理,可視具體情況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代表建議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交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會同協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
第十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由交辦機關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並交辦。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辦理代表建議的制度,實行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辦理程式,努力提高辦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應進行分析,擬定辦理工作方案;對代表建議中提出的主要問題或者同類問題,應統一研究辦理措施。
對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以及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應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管領導領辦,承辦單位由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定總體辦理方案和分步實施措施。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辦理前,應當加強與提出相關建議的代表溝通、聯繫,了解代表提出建議的意圖;辦理中,通過走訪、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代表意見;辦結後,應召開領銜代表座談會,當面徵求代表對辦理情況的意見。對重點建議,應當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研究。
代表建議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代表建議,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辦理意見告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一答覆代表。主辦單位答覆代表時,應當向代表說明相關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有關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辦理,並分別答覆代表。
第十五條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對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建議,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覆。
對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同時附寄《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將辦理代表建議的結果答覆代表:
(一)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儘快解決並明確答覆代表,
對需分年度辦理的代表建議,承辦單位的答覆函中應有總體和年度實施方案;
(二)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在妥善解決後再行答覆;
(三)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的答覆,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加蓋本單位公章,分別答覆提出建議的每位代表。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代表選舉單位的縣(區)人大常委會和交辦機關。
第十八條 提出建議的代表可以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向承辦單位了解有關建議的辦理情況。代表收到承辦單位的答覆後,應填寫《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和交辦機關。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將具體意見及時告知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和交辦機關,由交辦機關通知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並在三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在代表建議全部辦結後,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綜合報告辦理情況。
第六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檢查督促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為提高代表建議的辦理質量,對辦理工作建立問責制度。問責工作具體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相關工作、辦事機構配合。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和相關代表的聯繫,督促辦理代表建議工作的落實。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承辦部門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對確定需要重點辦理的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跟蹤督辦。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每年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代表建議的辦理情況,並將報告印發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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