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提案的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提案的規定》在1993.01.20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提案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範圍是:
(一)市以上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和閉會以後提出的與政府工作有關的建議;市以上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及閉會以後提出的與市政府工作有關的提案。
(二)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檢查、考察中提出的書面建議和意見。
第三條 認真辦理和積極落實各項建議和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的責任。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辦理建議和提案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辦或組織所屬工作部門承辦建議和提案;
(二)監督檢查承辦部門的辦復落實工作;
(三)協調處理辦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負責辦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總結交流經驗,提高辦理質量。
第二章 辦理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 承辦工作要堅持為人民辦實事的原則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加強領導,結合日常業務,深入調查研究,注重解決實際問題,並列入本單位工作職責,認真進行書面或當面答覆。
第五條 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全國、省、市人大、政協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其承辦機關是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縣區人大和政協提出的建議和提案,其承辦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堅持實事求是、件件有答覆的原則。對普遍性問題綜合研究後答覆;突出的重要問題專題研究後答覆;一般性問題及時研究後答覆。要求做到:
(一)對應該而又可能解決的,抓緊辦理和組織落實,並及時答覆。
(二)因條件限制,只能結合本部門工作規劃、計畫逐步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快逐步解決。
(三)對不能解決的和難予採納的內容,應實事求是地解釋說明實際情況和理由。
第七條 各承辦部門和單位必須明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人和具體辦理人員,辦理人員要求相對固定。
各承辦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的承辦和督辦制度。做到及時辦理不積壓、抓緊落實不拖延,說明情況不推諉,努力提高辦理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八條 建議和提案的答覆件,須經承辦部門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後,方可報送交辦部門按規定答覆。對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和內容複雜的建議、提案,須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調查研究或走訪建議人、提案人後,再作答覆。
第九條 辦理工作必須及時交辦、定期檢查、限期督辦、到期完成。具體應做到:
(一)建議和提案,一般應在收到交辦件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二)凡難度大,在要求時限內確實難以辦完的,可先向交辦部門和代表或委員說明情況,但正式答覆原則上不得超過半年。
(三)對不屬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說明理由於交辦後一周內將原件退回交辦部門,不得擅自轉交其它單位辦理。
(四)辦復情況的定期檢查和通報,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
第十條 凡是不符合辦理原則和要求的,應退回重辦。
第三章 辦理程式和方法
第十一條 交辦。對全國和省、市人大、政協交辦的建議和提案,採取在“兩會”期間組織現場交辦、會後交辦和由交辦部門按規定發函交辦相結合的辦法。
縣(區)人大代表、政協提出的建議和提案,由本級政府負責辦理。本級政府無法承辦,屬市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縣(區)人大和政協可直接與市政府有關部門聯繫,提出轉交辦理的意見,參照本規定辦理。
建議和提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由交辦部門明確牽頭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主辦部門與協辦部門聯繫和研究後,負責按規定起草答覆意見上報。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調查研究,並負責寫出本部門的書面答覆意見交主辦部門匯總。
建議和提案,不得交由提出該建議和提案的代表、委員本人辦理。
第十二條 承辦。各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後,應先向分管領導報告,確定具體承辦處室和人員,辦理情況按規定格式起草答覆件,經部門分管領導簽發後列印上報答覆,並按答覆意見抓緊落實。
第十三條 督辦。承辦部門和交辦部門應通過督辦、催辦、不定期通報和組織承辦部門與代表或委員協商對話等方式督促辦理。
第十四條 審查。對辦理情況的書面答覆,具體承辦人員要認真核實情況,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簽發,編文號並正式列印後方可上報。
第十五條 答覆。答覆分為面復,書面答覆、續復等形式。
面復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市人代會和政協全會期間或會後現場辦理。
對全國和省人大、政協的建議和提案的書面答覆意見,由承辦部門一式四份上報市政府辦公廳,經審核或修改後統一答覆。
對市人大、市政協的建議和提案,由承辦部門一式四份上報市政府辦公廳,經審核後,以承辦部門名義答覆。
對縣(區)人大、政協交辦的建議和提案,由承辦部門一式兩份直接報送交辦部門,並抄送市政府辦公廳一份。
續復。凡需重新答覆的建議和提案,由承辦部門按本條第三、四、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答覆意見時,必須附上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印製的《徵求意見表》,註明承辦單位聯繫人及聯繫電話。代表或委員表示不滿意或要求重辦的,由承辦部門按照續復的規定辦理。
各承辦單位在報送答覆意見時,應根據辦理情況,在答覆件(一份)的右上角分別標明A、B、C、D符號。A類表示所提問題已經解決和部分解決的;B類表示所提問題暫未解決,但已列入本部門工作規劃或計畫逐步解決的;C類表示所提問題因多種原因無法解決的;D類表示其它情況。
第十七條 查辦。承辦部門辦理答覆後要不定期自查落實情況。對重要的問題,交辦部門可約請代表和委員到承辦部門檢查落實情況,承辦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總結和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向同級人大和政協報告辦理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在當年辦復工作完畢以後,要結合本部門年度工作和目標責任制,考核、總結辦理工作,並向交辦部門上報書面簡要總結。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全局性的建議和提案,承辦部門應主動與人大、政協、有關部門和代表、委員聯繫,採用信函、走訪、座談、現場辦公等方式,匯報辦理情況,聽取意見,改進工作,促進落實。
第二十條 市政府各委辦局和辦事機構在承辦建議和提案時,應從全局工作出發,加強協作,認真辦理,不得相互推諉或上交矛盾。需要向市政府請示的問題,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專題請示後,再行文答覆。不得以辦復意見代替應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也不得以應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代替辦復意見。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一條 辦理工作實行年度獎懲制度。符合下列條件的,對單位或承辦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一)單位重視,有領導分管,具體經辦人員落實的;
(二)符合要求並按規定時限辦復或提前辦復完畢的;
(三)辦復後採取有效措施,實事求是加以落實的;
(四)代表、委員在反饋意見中提出表揚和表示滿意或基本滿意的。
第二十二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情形嚴重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承辦人員的責任,並參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處理:
(一)對辦理建議、提案不重視,承辦制度不健全,領導責任不明確,具體辦理人員不落實的;
(二)辦復質量差,馬虎了事,草率答覆,兩次以上退回重辦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承辦部門表示採納的建議、提案,辦復後無特殊原因而未予落實的;
(四)互相推諉、拖延不辦,以至貽誤辦理工作和落實應辦事項的;
(五)不負責任,遺失建議、提案的;
(六)不按規定時限辦復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對本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執行,原昆政發〔1989〕157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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