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是2016年6月10日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16年6月10日
規定全文,修改決定,解讀,

規定全文

(2016年5月4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公布根據2020年2月13日《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適用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人事任免、內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動和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行政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決策機關,行使法定職權,對涉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編制或者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以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專項發展規劃和重要區域發展規劃;
(二)全局性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政府投資的重大社會公益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非政府投資但需經政府審批並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
(三)制定或者調整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科技教育、城市建設、安全生產、勞動就業、衛生健康、公共服務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以及專營商品、特許經營或者服務的價格;
(五)為保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穩定、社會秩序採取的長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本地重大行政決策的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明確本地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的目錄、標準,報經本地本部門黨委(黨組)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重大行政決策的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全面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推進依法行政,適應雲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要求。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式。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建議和承辦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和意見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式論證後,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定啟動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承辦單位:
(一)貫徹上級有關決議、決定和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政府領導召集的專題會議決定,以及由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按照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確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二)政府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經政府辦公廳(室)研究並報政府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提出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作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經政府辦公廳(室)研究並報政府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由議案、建議、提案的承辦部門作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政府提出的書面建議事項,經政府辦公廳(室)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並認為是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報政府確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五)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在規範性檔案審查過程中,認為該檔案所設定事項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可以向政府辦公廳(室)提出將該事項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的建議,由政府辦公廳(室)研究並報政府確定。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過程中,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託專家、專業機構開展調研。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形成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徵求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意見。對未採納且涉及提出意見單位職能的意見,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決策事項草案起草說明中作出專門說明。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應當包含決策事項、決策目標、決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事項執行和配合單位、經費預算、決策實施後評估計畫等相關內容,並附有決策事項草案起草說明。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提供兩個以上可以供選擇的備選方案。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採取適當方式擴大公眾知悉範圍,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利益影響的範圍和程度,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將決策事項、依據、說明等內容向社會公示,時間一般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二)採取實地調查、書面調查、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三)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並將意見採納情況以適當形式統一向公眾反饋。對於公眾提出的意見採納情況,應當在決策事項草案說明中予以說明。
依照本規定應當公開徵求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公開徵求意見的不得提交政府討論決定。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論證。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庫,州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庫,以公開徵集、推薦、邀請等方式選聘專家並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主要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科學性、可行性、風險性和執行成本控制等內容進行論證。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5人以上的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進行論證;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特別複雜的重大行政決策,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於7人。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不得選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參加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
第十八條 專家論證可以採用論證會或者書面諮詢等方式進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決策事項草案及有關材料送達專家、專業機構。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論證會聽取意見。
第十九條 專家論證後,參與論證的專家或者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並對意見的專業性、技術性負責。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可能產生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但是,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可以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一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採取公示、輿情跟蹤、抽樣檢查、重點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收集的相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根據評估情況確定無風險、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四個風險等級,其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以確定為無、小、中、大四個風險等級;
(五)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和風險等級;
(四)提出決策可執行、可部分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不執行的建議;
(五)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依照本規定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進行評估的,不得提交政府討論決定。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報請政府討論決定前,應當交由本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前,應當經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決策事項草案提請政府討論決定的,應當向政府辦公廳(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政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決策事項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或者政策依據;
(四)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採納情況、調研報告、專家論證(諮詢)意見等有關材料,以及應當提交的風險評估報告和聽證報告;
(五)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
(六)其他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材料。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完備的,政府辦公廳(室)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辦公廳(室)應當自收到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決策事項草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草案及有關材料送交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保證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主體的合法性;
(二)決策依據的合法性;
(三)決策內容的合法性;
(四)決策許可權的合法性;
(五)決策程式的合法性。
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及有關領域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或者提出諮詢意見;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實地考察調研;視審查情況,可以要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補充提供有關材料以及補充完善本規定要求的有關程式。
補充材料、徵求意見、考察調研、論證諮詢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七條 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提出下列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合法;
(二)建議部分內容修改完善;
(三)決策事項草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內容、程式存在重大法律問題。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經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審查或者審查認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討論決定。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政府討論決定。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合法性審查意見後,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可以提交政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決策事項草案及有關材料報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政府主要領導決定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二)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暫不能提交政府討論決定的,經請示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同意後,退回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應當對決策事項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原則通過並適當修改、再次討論決定或者暫緩決策的決定,並根據會議情況製作會議紀要。
作出暫緩決策決定的決策事項草案,經修改完善超過1年仍然達不到提請討論決定要求的,決策事項草案自動終止。
第三十一條 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政府辦公廳(室)、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就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納入民主協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民主協商程式辦理。
第三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情形外,政府辦公廳(室)、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結果。
第八章 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指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執行單位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執行方案,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實施後,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執行時限或者有效期,自行開展或者委託專家、專業機構開展決策實施後評估。但不得委託參與過決策起草論證階段有關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開展決策實施後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評估應當徵求公眾意見,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應當就反饋意見採納情況統一作出公開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根據評估結果形成決策實施後評估報告提交本級政府。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決策執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存在的問題;
(四)決策的社會認同度;
(五)決策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以及修改決策的意見或者建議。
決策實施後評估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的,應當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對決策內容作出重大調整的,視同新的決策事項,按照本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決策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三十八條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及時處置並向政府報告。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實行一事一檔,將決策建議、風險評估、專家論證、聽證報告、合法性審查、會議紀要、實施後評估、督促檢查等制定、執行、監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歸檔。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所屬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實施情況納入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設考評。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機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制度,完善調職、離職、辭職、退休等不影響責任追究的機制。
第四十二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未作出決策,或者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載明,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四十三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造成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四條 決策事項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對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以及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故意拖延執行的;
(二)執行當中發現重大問題故意瞞報、謊報的。
第四十五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機構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的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適用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人事任免、內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動和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行政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全局性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政府投資的重大社會公益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非政府投資但需經政府審批並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
第三項修改為:“制定或者調整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科技教育、城市建設、安全生產、勞動就業、衛生健康、公共服務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本地重大行政決策的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明確本地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的目錄、標準,報經本地本部門黨委(黨組)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重大行政決策的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全面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推進依法行政,適應雲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要求。”
六、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式。”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七、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和意見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式論證後,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定啟動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承辦單位:”
第五項修改為:“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在規範性檔案審查過程中,認為該檔案所設定事項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可以向政府辦公廳(室)提出將該事項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的建議,由政府辦公廳(室)研究並報政府確定。”
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將決策事項、依據、說明等內容向社會公示,時間一般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論證。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庫,州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庫,以公開徵集、推薦、邀請等方式選聘專家並進行動態管理。”
十、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專家論證可以採用論證會或者書面諮詢等方式進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決策事項草案及有關材料送達專家、專業機構。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論證會聽取意見。”
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專家論證後,參與論證的專家或者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並對意見的專業性、技術性負責。”
十二、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可能產生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但是,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報請政府討論決定前,應當交由本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前,應當經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十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政府辦公廳(室)應當自收到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決策事項草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草案及有關材料送交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保證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十五、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及有關領域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或者提出諮詢意見;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實地考察調研;視審查情況,可以要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補充提供有關材料以及補充完善本規定要求的有關程式。”
十六、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提出下列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二款修改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經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審查或者審查認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討論決定。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政府討論決定。”
十七、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合法性審查意見後,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十八、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十九、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指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執行單位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執行方案,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二十、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載明,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二十一、將第四十五條刪除。
二十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條中的“法制”修改為“合法性審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解讀

“濫作為”“不作為”“亂作為”“拍腦袋決策”等各種“權力任性”現象將受到法律法規約束。我省為規範政府行為而制定的一部重要的省政府規章——《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下稱《規定》)將於6月10日正式施行,屆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須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五關”。這也是我省首次將五大決策程式法定化。
昨日,在省政府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省政府新聞發言人、省政府副秘書長楊傑介紹,規範重大行政決策,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規定》的出台,從制度層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各個環節進行了統一規範,對行政機關接受社會監督提出了具體要求,必將有效規範政府決策行為,有力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規定》主要明確了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管理機制、決策程式、執行監督和責任追究等相關要求和內容。特別是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五大程式予以法定,並對五大程式的時限、要求、效力、相關單位的職責等內容進行了規範。此前,國家和我省尚未就此專門立法。《規定》的出台,以規章形式對這五大程式予以規範。
此外,《規定》還就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承辦、決策的執行和監督、責任追究進行了規範,將決策全過程都納入了法制軌道。這有利於從制度上保證人民民眾在政府決策過程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從源頭上提升政府決策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從根本上提升行政效率和行政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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