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
《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是2016年6月10日施行的規定。規定全文 (2016年5月4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公布根據2020年2月13日《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
依照地方組織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審議批准我省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七條 討論、決定我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省人民政府...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涉及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選舉等重要職權及其程式,以及法律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常務委員會制定除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規。省人民...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已由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4年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24年...
1、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一個代表團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
什麼是重大經濟事項,《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的規定》已經做了界定。在本《條例(草案)》中沒有具體開列,而是以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為前提,由常委會委員聯名或者有權提出議案的機關和組織提出議案,由常委會...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第七條 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八條 ...
第一條 為保障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
1990年8月25日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9月22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
1999年9月24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充分發揮代表參與管理...
1992年1月28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1995年1月1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並根據200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雲南省...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作用,進一步做好代表議案工作, 第二條 代表議案是指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
、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三)聽取、討論地區行政公署關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匯報。(四)依照《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採取審閱檔案、聽取工作匯報、執法檢查、組織...
《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辦理;屬於上級國家機關和組織職權範圍內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本級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由本級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向...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23年2月7日昆明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式行使...
1994年1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中文名 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規定(修訂) 頒布單位 ...
第一條 為保障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決定對《雲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15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八條...
2000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申嚴禁刑訊逼供和嚴格執行辦案時限等規定的決定 頒布單位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0.09.22 實施時間 2000.09.22 ...
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規定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認真做好我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
(2010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的決議》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0年9月30日...
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雲南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的規定,樹立鮮明的價值導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