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申嚴禁刑訊逼供和嚴格執行辦案時限等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9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9月22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我省各級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在黨委的領導下,採取措施,加強隊伍自身建設,整個隊伍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逐步提高,執法狀況基本上是好的。但是,少數司法人員,法制觀念不強,特權思想嚴重,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執法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超期羈押的情況較為嚴重;極個別工作人員無視中央的三令五申和省委的一再要求,違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實行刑訊逼供,造成冤案錯案,致使無辜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身心受到摧殘,真正的罪犯逃脫懲罰,破壞了法制的尊嚴,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後果嚴重,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為了依法加強對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促進嚴格執法,維護司法公正,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雲南實施西部開發戰略,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好良好的法制環境,特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人大常委會,要認真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力,督促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依法辦理刑事案件。要根據《雲南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案件實施監督的規定》,切實加強監督力度,幫助司法機關提高執法水平,維護司法公正。
二、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機關要建立健全內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和辦案責任制,嚴防執法違法,司法腐敗,保證依法辦案,公正司法。
三、嚴禁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發現存在刑訊逼供問題的案件,要徹底查明案情,慎重依法處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存在疑點的案件,應依法退回補充偵查或者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絕不輕率捕訴或作出有罪判決。
四、堅決糾正逾時限辦案,超期羈押。對確實需要延長辦案時限的,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經批准後可以延長期限。批准延長的期限屆滿,仍不能辦結的,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查無實據,久拖不決的當事人,應依法予以釋放或宣告無罪。
五、司法人員在辦理案件中,因刑訊逼供影響司法公正,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依法自行查處;造成冤錯案件或致人傷殘死亡的,要督促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處,督促辦案單位認真做好善後工作,對於包庇實行刑訊逼供的司法人員的、妨礙干擾查處的,也應依法查究。
六、公安、司法機關在辦案中查獲收繳的贓款、贓物和扣押的物品,應按規定隨案移送;對按照有關規定不宜或可以不移送的,應如實列出清單,製成照片,將清單、照片與其他證明檔案一併隨案移送。對依法應發還受害人、受害單位或無辜人員的財物,應當及時發還。罰沒財物,應按規定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截留、挪用、私分、侵吞贓款贓物和扣押物品。
省人大常委會要求各級公安、司法機關認真學習努力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進一步端正執法指導思想,努力提高隊伍的整體執法水平,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司法公正,維護法制尊嚴,為保持我省社會穩定,推動我省經濟在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中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實現省委確定的三大戰略目標做出新的貢獻。